中國社會在現代化進程中經歷了深刻變革,通過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機制的引入,社會經濟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這一過程中,商品房制度的建立、《物權法》和《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為社區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礎。然而,成熟的信托和信用管理體系的缺失,以及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完善,仍然制約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
社區治理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受到高度重視。中共中央社會工作部的成立標志著這一領域的新發展。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強調社區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各地如成都、上海等地的實踐探索,通過文化活動、空間改造、黨建引領等多種方式推進社區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社區的核心價值在于其作為物業資產形態的存在及由此形成的社會關系。當前我國物業管理行業面臨的根本性問題在于取酬模式的制度性缺陷。數據顯示,北京地區約90%的住宅小區采用包干制,酬金制僅占10%,這一比例在全國范圍內可能更為懸殊。這種狀況實質上將本應基于信托關系的物業管理異化為簡單的交易行為,既不利于保障業主權益,也難以維持長期穩定的服務質量。
典型案例顯示,物業服務費收取率低與服務標準不透明往往形成惡性循環。北京某小區5.5元/平方米的物業費與不足50%的收繳率之間的矛盾,以及物業公司因補貼取消準備撤場的事件,都反映出當前制度的困境。雖然理論上存在業主自治的可能性,但專業管理的缺失可能帶來更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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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物業管理取酬模式從包干制向酬金制轉變具有多重意義:
1. 酬金制更符合信托管理原則,明確區分業主資產與管理服務
2. 有利于建立透明、可持續的物業管理機制
3. 能夠更好地適應物業管理成本隨時間變化的客觀規律
4. 有助于維護物業長期價值,減少社會資源浪費
需要強調的是,酬金制的實施需要配套的專業支持和系統把控,不能簡單理解為“一改就靈”。建議在行業管理和法規制定層面,明確要求商品住宅和商業物業必須采用酬金制,逐步淘汰包干制。
社區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推動物業管理取酬模式的轉型是其中的關鍵環節。通過建立更加科學、透明的物業管理機制,不僅能夠提升社區治理效能,更能為社會的長治久安奠定堅實基礎。中國社會的進一步現代化,應當從夯實社區治理這一基礎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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