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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盲盒經濟”持續升溫,泡泡瑪特旗下IP“Labubu”憑借獨特設計成為潮玩市場的頂流,部分熱門款式更是高價難求。然而,在暴利驅動下,假冒仿制產業鏈也悄然產生。
2025年7月,上海警方成功搗毀了一個銷售假冒“Labubu”潮玩的犯罪團伙,現場查獲了假冒“Labubu”5000余件,涉案金額高達1200余萬元。該團伙私自根據購買的正品1:1定制了仿冒品,并進行裝盒、貼標和裝箱,在各種社交平臺內發布“官方正品”的廣告信息,如果有客戶強調要真貨,該團伙會自行采購防偽貼等進行加工,但其購買的防偽標識也均為假貨。目前,該團伙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銷售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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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結合這個案件為大家介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注冊是法律賦予的排他性權利,該犯罪團伙未經許可使用“Labubu”商標,破壞了商標標識的來源識別功能,擾亂了市場秩序。而泡泡瑪特公司作為“Labubu”商標權人,其通過設計、營銷建立的獨特品牌被非法使用,會直接導致正品銷量受損和商譽貶損。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犯罪團伙通過社交平臺發布“官方同款”“驗偽保障”等虛假信息,誘導消費者購買假冒玩偶,屬于典型的非法銷售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違法所得數額、銷售金額、貨值金額或者銷售金額與貨值金額合計達到本條前款相應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本案涉案金額1200萬元應認定數額巨大,主犯或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高額罰金。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該犯罪團伙通過偽造防偽標簽等手段掩蓋假貨身份,足以證明其明知商品為假冒。
這起案件為所有的消費者和經營者敲響了警鐘:我們在購買潮玩等熱門商品時,應通過官方渠道核實真偽,避免落入假貨陷阱;而經營者更需恪守法律底線,切勿因暴利誘惑觸碰知識產權犯罪的紅線。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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