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沈建華與李偉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沈建華向本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為最大限度實現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債權,提高執行效率、強化執行效果、維護司法權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院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李偉嘉,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漢中市漢臺區西環路35號明珠小區15號樓2單元304室,公民身份證號碼:6123011988101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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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的(本金):276000元。
懸賞條件:凡向本院舉報李偉嘉其名下財產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財產線索)在有效執行后,給予執行到位10%獎勵。本院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的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舉報電話:0916—2536501(趙法官)
舉報郵件地址:漢中市漢臺區南一環路東段漢臺區人民法院208辦公室。
郵編: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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