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1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途虎訴京東“震虎價”案做出二審判決,對一審認定京東構成商業詆毀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判賠500萬元等予以維持。vs
8月4日,京東汽車發布《聲明》,就途虎訴京東“震虎價”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同時京東養車全網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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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網友紛紛上線:震京價,
震東價,
敲山價,屠虎價,行者價,武松價......)
京東主要被訴行為:
公眾號“京東汽車”2023年9月15日發布《震虎價來了!》一文并有海報配圖。9月25日,發布《京東養車‘震虎價’再升級》......文中配圖為受傷的虎爪被高山壓住,山頂站立著被告方品牌吉祥物,配圖上部的標題為“震虎價神秘上演好價開show”。
視頻號“京東汽車2023年9月26日發布《京東養車震‘虎’價!》微信視頻,其中有以老虎形象擬制的汽車維修人員手持帶有“虎”字標識產品的畫面,其中“虎”字與闌途公司所采用的特殊美術字體的“虎”字字體相同,相關視頻畫面還分別配合使用“養車也‘虎’涂?”“養車也‘虎’弄?”“養車也‘虎’人?”文字標題。另有老虎形象擬制人被掀翻在地的畫面,并配有“震虎價不虎人”“震虎價不虎涂”“震虎價不虎弄”文字標題。視頻下方有網絡用戶評論稱“這...太有針對性了京東啊...京東&途虎可都是咱國人的品牌啊”“震途虎么”等。
微博“京東汽車”9月25日發布《鐺鐺~‘震虎價’升級在即》,中稱“真正的性價之王,敢于正面硬剛!”,重復使用了上述虎爪被壓配圖。
抖音“京東汽車”2023年9月27日發布《京東養車震‘虎’價》視頻,與上述微信視頻號“京東汽車”發布的視頻內容相同。該視頻的觀眾評論區有“這視頻是在陰陽途虎嗎?”“京東、途虎打架起來~打起來!”“一句沒提途虎,卻處處都在說‘途虎’”“你們貓虎狗斗的這么厲害么?”等評論內容。
公眾號“京東汽車”2024年5月30日發布以《京東養車618向2億車主作出承諾:讓養車‘有保障、更專業’》為題的文章,文中“震虎價”一詞以高亮藍色字體設置了鏈接,點擊鏈接顯示:“震虎價是京東汽車事業部京東養車在去年9月推出的一種低價營銷活動”“在活動期間,線上平臺的輪胎、空調濾芯等汽車保養產品頁面均標注‘震虎價’,同款產品價格低于途虎養車平臺”等表述。2024年10月14日,公眾號“京東汽車”發布《京東養車震虎價!真低價才敢比價》的文章,其中設置的高亮藍色字體“震虎價”鏈接也有“同款產品價格低于途虎養車平臺”的表述。
網絡用戶對“震虎價”評價:“看了都不敢去途虎了”“這不就跟途虎干起來了嗎”“震虎價就是震途虎吧”等;向闌途公司客服咨詢的留言,包括“等死吧,爛途虎,被震虎價震死”“你好,某東用震虎價,你們不來個震東價”等。
2023年9月27日,有自媒體發文:“9月26日,是途虎養車在港股上市的日子...當日,京東集團副總裁、京東零售汽車事業部總裁繆某在微信朋友圈發文:‘恭喜友商掛牌上市,讓更多人關注到汽車后市場。近期,大家也看到京東養車推出了“震虎價”,在此我想邀請大家一起監督,所有“震虎價”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同時,京東養車承諾,將堅持大牌低價、品質服務、正道成功,決不犧牲消費者利益來換取利潤’”,文章還轉發了相關微信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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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審判決書: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5)滬73民終3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C座2層201室。
法定代表人:許*,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女,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班*,北京Z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C座2層215室。
法定代表人: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班*,北京Z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北京Z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汽廣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1號樓C座4層4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北京J(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北京J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闌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蓮花南路2588號3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胡*,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1)、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2)、北京汽廣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3)因與被上訴人上海闌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闌途公司)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4)滬0112民初38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無視庭審查明和在案證據反映的事實以及震虎價活動的真實含義,僅憑闌途公司剪裁的片面材料和主觀推測,將微信官方對于震虎價的標注釋義中客觀描述震虎價商品價低的內容認定為是京東養車發布的宣傳內容,并據此認定整個震虎價活動指向途虎養車,在京東養車未實施任何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貶損途虎養車的情況下,認定震虎價活動整體構成商業詆毀。該認定不符合《》(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詆毀認定規則,且缺乏證據支撐,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和事實認定錯誤。
1.一審判決僅基于震虎價營銷活動具有指向性認定構成商業詆毀,不符合商業詆毀的認定規則。
2.闌途公司指控的行為包括震虎價的活動名稱、震虎價活動中對震虎價的標注、對震虎價活動政策的介紹、對震虎價活動的介紹、震虎價活動的宣傳視頻和圖片等。一審判決僅因震虎價活動介紹的兩篇文章中存在有關于震虎價詞語的解釋鏈接,鏈接展示的釋義內容客觀描述了震虎價商品價格低于途虎養車商品價格的內容,就認為所有的震虎價材料都指向途虎養車,并認為所有的震虎價宣傳內容都構成對途虎養車的商業詆毀,既未完成被控的兩篇文章如何構成商業詆毀的論證,也未完成僅憑被控兩篇文章如何得出整個震虎價活動均構成商業詆毀的論證。何況,上述解釋鏈接和解釋內容并非京東養車設置和提供,內容也不涉及詆毀和指向。
3.一審判決對指向性的認定缺乏事實基礎:
首先,“震虎價”營銷活動是京東公司3對京東養車品牌服務和價格的承諾,不存在針對特定主體進行比價的情形。
其次,一審判決據以認定震虎價指向途虎養車的最核心依據是認為京東養車在震虎價宣傳內容中有直接針對途虎養車的比價行為。一審判決據以做出該認定的內容來自于微信文章中“震虎價”詞語上標注的藍色放大鏡鏈接和點擊鏈接展示的釋義內容。但是該鏈接和鏈接展示的內容都是微信官方設置提供,京東養車無法設置也無法更改。況且,該鏈接的內容也僅是客觀地描述震虎價商品價低的事實,不涉及指向性判斷。
再者,一審判決僅憑“震虎價”在宣傳內容中使用了老虎形象、虎爪、“虎”字,就認為京東養車是以此暗喻途虎養車,并據此認定整個“震虎價”營銷活動僅指向途虎養車缺乏事實基礎。
最后,一審判決引用的所謂網絡用戶評論是闌途公司斷章取義的內容。
4.“震虎價”的部分宣傳視頻內容是使用虎的固有含義客觀描述行業中普遍存在的亂象,既不存在一審判決認定的賦予“虎”貶損性含義的行為,也不存在編造傳播途虎養車為不良市場主體的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的行為。
5.一審判決僅以虎字具有貶義含義和虎字具有指向性含義就得出構成商業詆毀的結論,忽略了本案中京東養車既不存在利用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捏造詆毀性含義的行為,也不存在將詞語的貶義含義指向途虎養車的行為的事實。
6.從京東養車方面提供的證據可知,震虎價指出的這些問題針對的是汽車維修養護行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僅指行為不針對特定主體,對事不對人。震虎價并沒有給途虎養車造成任何損失,闌途公司主張的損失與震虎價宣傳也沒有因果關系。
二、京東養車“震虎價”活動關于“價低5%買貴雙倍賠”的宣傳內容與實際優惠力度相符,不存在發布不實信息或誤導信息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
1.京東養車震虎價的價低保障機制是通過“售前監測調價優惠”與“售后買貴賠付價格保護”的組合政策合理讓利,保證消費者切實獲取優惠權益,未發布不實信息或誤導信息。
2.消費者理解震虎價“價低5%買貴雙倍賠”的承諾無法做到價格持續低于5%。即使因價格波動導致差價幅度不足5%,由于震虎價存在買貴雙倍賠的機制,仍能夠保證消費者獲取價低5%的權益,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3.震虎價“價低5%買貴雙倍賠”的承諾既能保障消費者獲取價低的商品,也避免了惡性價格戰損害行業內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一審判決認定該宣傳損害消費者利益存在事實認定錯誤。
4.一審判決認為虛假宣傳行為屬于商業詆毀行為的一部分,據此虛假宣傳的認定與商業詆毀的認定之間存在競合關系,在認定商業詆毀的情況下又認定構成虛假宣傳,存在重復評價。
三、一審判決對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認定不當。京東公司3是京東養車的實際經營主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京東世紀貿易公司和京東公司2參與京東養車經營,一審判決認定三上訴人構成分工合作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基礎,且漏查在案證據。
四、無論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京東世紀貿易公司和京東公司2無需承擔責任。京東養車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無需承擔責任。即使按照一審的認定結果認為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責任的大小應當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對法益的損害范圍和損害程度相當,而不應一刀切地責令停止全部經營行為,采用頂額法定賠償,責令消除影響。
1.關于停止侵權,應僅就構成商業詆毀、虛假宣傳的具體行為予以停止,對無關的行為不應納入停止侵權的范圍。
2.關于賠償損失,一審判決所謂“貶損丑化程度深”“指向性明確”“主觀惡意程度大”“對商譽造成損害較大”等判賠觀點都沒有證據予以證明,“震虎價”僅是正當的商業宣傳行為且能夠促進行業發展,不存在使用不正當手段損害任何主體利益的行為。
3.關于消除影響,由于震虎價本身就不構成商業詆毀,也沒有明顯的指向性,不損害任何主體利益,強行發布所謂聲明,一方面會使得公眾把正當的宣傳行為理解為商業詆毀,將模糊不正當競爭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另一方面此舉反而會使已經平息的商業糾紛再次回歸公眾視野,使得途虎養車真的“被詆毀”,也使得京東養車“被成為詆毀行為人”,既無益于任何一家企業的聲譽,也不利于定分止爭。
五、本案一審判決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應依法予以糾正。
1.本案對闌途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未予查明,遺漏當事人。本案中闌途公司主張的經營權益是基于途虎養車網、途虎養車APP等線上平臺產生。一審證據顯示相關平臺的備案經營主體和途虎養車諸多產品的授權經銷商均顯示為某某公司5(以下簡稱某某公司5)。本案中,闌途公司應當獲得某某公司5的許可后才有權單獨提起本案訴訟。
2.一審判決將闌途公司庭后私下提交且未經舉證質證的材料作為定案依據,存在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的情形。相關證據材料是一審判決書據以認定途虎養車對虎字字形和老虎圖形進行使用的唯一材料,且未經舉證質證,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的情形。
上訴人京東公司3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一審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
(一)一審認定闌途公司長期使用特殊美術字體“虎”字的專利外觀設計標識,以及虎頭像等商業標識缺乏事實依據。
(二)一審認定上訴人多處突出使用虎頭像等商業標識,以虎爪被壓配圖、老虎形象擬制人暗喻使用帶有虎頭形象標識的闌途公司,該認定無事實依據。
(三)一審認定上訴人明示比對對象就是途虎養車平臺,如其宣傳內容有“同款產品價格低于途虎養車平臺”,該事實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的商業詆毀認定,未考慮司法解釋規定需滿足“特定損害對象”的法律要件,法律適用有誤。
(五)一審判決認定“震虎價”三字不是由“震虎”相關商標授權而來,且在后注冊的商標不是在先侵權行為的合法依據,該認定與事實情況和法律適用相悖。
二、關于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一審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
(一)一審法院認為,日常生活中,按銷售頁面價格進行結算是通常采用的結算方式,沒有明示價低5%的承諾指實際成交價格將導致消費者遭受損失。上述事實認定明顯與日常經驗相悖。
(二)一審對于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適用存在錯誤。虛假宣傳的法律構成要件還包括以下三點:(1)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進行宣傳;(2)有關宣傳內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受欺騙、誤解;(3)對經營者造成了直接損害。
但是本案的情況明顯不符合該三項要件:1.產品價格的承諾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虛假宣傳條款所規制的范疇,該項問題一審并未論述。2.不滿足導致消費者遭受欺騙、誤導的結果。3.不滿足對闌途公司造成直接損害的結果要件。4.價低5%的宣傳現已停止,訴請已不具備事實基礎。
針對上述上訴請求及事實理由,闌途公司辯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三上訴人被訴行為構成商業詆毀,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
(一)一審判決認定涉案特殊字體“虎”字及以虎頭形象為主要特征的系列商業標識已與闌途公司形成較為密切的指示關聯,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具有充分事實依據。
(二)一審判決關于三上訴人在宣傳內容多處突出使用了與闌途公司商業標識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案商業標識,如使用相同的“虎”字標識,以虎爪被壓配圖、老虎形象擬制人暗喻使用帶有虎頭形象標識的闌途公司認定準確。
(三)一審判決認定三上訴人“明示低價營銷對象就是途虎養車”的認定具有充分事實依據,三上訴人對于微信藍色搜索框的上訴意見難以成立。
(四)一審判決關于商業詆毀認定要件法律適用并無不當,判令三上訴人不得使用“震虎價”的認定正確。
(五)三上訴人關聯方在后申請注冊的“京東震虎”“京東養車震虎”商標不成為其在先實施的涉案侵權行為以及其繼續以“震虎價”為名實施宣傳行為的合法性基礎。
二、一審判決認定三上訴人被訴行為構成虛假宣傳,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
(一)“震虎價”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為虛假宣傳的客觀事實。
(二)一審判決認定三上訴人被訴行為構成虛假宣傳適用法律正確。
闌途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立即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包括:
(1)責令京東公司1立即停止單獨或與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聯合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京東汽車”“京東”、微信視頻號“京東汽車”、微博“京東汽車”、“京東”APP上以及線下經營活動中使用“震虎價”字樣進行宣傳,立即刪除上述平臺發布的與“震虎價”相關的《京東養車“震虎價”再升級》等所有文章、視頻、微博;
(2)責令京東公司2立即停止單獨或與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3聯合在其運營的抖音店鋪賬號“京東汽車”及抖音直播間內使用“震虎價”字樣進行宣傳或作為直播間背景板、商品鏈接名稱,立即刪除抖音“京東汽車”中《震虎價&優選低價省心》視頻合集;
(3)責令京東公司3立即停止單獨或與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聯合在其運營的“京東養車”APP上以及線下經營活動中使用“震虎價”字樣進行宣傳,立即刪除其在前述渠道發布的與“震虎價”相關的圖片、廣告語(包括“養車震虎價省心又便宜”等同類比價表述)、商品鏈接名稱等全部宣傳資料;
2.判令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聯合在微信公眾號“京東汽車”、微信視頻號“京東汽車”、微博“京東汽車”、抖音“京東汽車”、“京東”APP首頁、“京東養車”APP首頁、京東官方網站(jd.com)首頁及《中國知識產權報》顯著位置連續30天同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需經闌途公司同意,刊登費用由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承擔;
3.判令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連帶賠償闌途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500萬元;
4.判令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連帶賠償闌途公司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與闌途公司主體及其經營相關的事實
闌途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內包含汽車零配件零售、汽車零配件批發、機動車修理和維護等。闌途公司成立后,以開設工場店和合作門店等方式從事汽車服務行業,為用戶提供汽車美容、保養、汽車用品等服務和商品。同時,作為線上線下一體化汽車服務的經營者,線上運營“途虎養車”APP,線下建立起全國范圍內的“途虎養車”汽車服務網絡。闌途公司提供的《途虎養車用戶服務協議》顯示,途虎養車服務是指途虎養車開發或者實際運營和管理的互聯網渠道(即“線上”),以及通過途虎養車及/或途虎養車關聯公司、合作方的物理門店(即“線下”)等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服務零售及相關配套服務。
闌途公司成立后,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注冊商標、專利外觀設計及其他商業標識等一系列商業標識,相關情況如下:
2018年6月28日,闌途公司經核準注冊了“途虎”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25014323號,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7類的維修信息、汽車保養和修理等。闌途公司還在第35類、第37類等服務類別持有“途虎tuhu”“途虎養車”等多個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包括車輛保養和修理、運載工具(車輛)故障救援修理服務廣告、維修信息等。
2016年7月19日,闌途公司就使用于收銀臺的“途虎養車”外觀設計“”(基本設計主視圖1)申請專利,并于2017年2月15日獲得授權,授權公告號為“CN304038627S”,其中“虎”字采用了特殊美術字體。2016年7月1日,闌途公司就作品名稱為“途虎養車品牌logo”包括“”“”“”“”及“”美術作品申請作品登記,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6-F-00288591”。至遲在2016年,包含特殊美術字體“虎”字的“途虎養車”“途虎”及“”等標識已分別用于店招、收銀臺、廣告宣傳板和網絡宣傳中。至遲在2019年,闌途公司已將采用特殊美術字體“虎”字與虎頭形象組合的“”標識用于網絡宣傳中。
某某協會公布的部分調查結果顯示:2023年中國特許連鎖百強榜單中,闌途公司“途虎養車”品牌在“汽車維修養護”分類中名列第一,銷售規模為99.47億元。在2022年、2023年生活服務業連鎖企業Top100的榜單中,“途虎養車”品牌在“汽車養護維修”分類中均位列第一,營收規模分別達115.47億元、136億元。在2023年商業特許經營Top280榜單中,闌途公司“途虎”品牌在上榜的餐飲、零售和生活服務業特許經營頭部企業中名列第30位,在汽車后市場行業分類中名列第一,門店總數5,909個,加盟店5,757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途虎養車”APP的注冊用戶達到1.15億人。2023年有逾1,930萬人在途虎養車平臺上下單產品和服務,平均每個月會有超過1,000萬活躍用戶使用“途虎養車”APP。
“途虎”注冊商標(第25014323號),2020年12月被某某協會2評選為“上海好商標”,2021年6月被某某局列入“第八批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闌途公司企業及其“途虎養車”“途虎”品牌等在行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
二、與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的事實
(一)關于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主體的相關事實。
京東公司1成立于2007年4月,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批發、電子產品銷售、文具用品批發、醫療用品銷售、摩托車及零配代批發、汽車零配件批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等業務。京東公司1是微信公眾號“京東汽車”“京東”、微信視頻號“京東汽車”、微博“京東汽車”等的運營主體,其中微信公眾號“京東汽車”開設于2020年3月19日,微博“京東汽車”開設于2022年9月13日。
京東公司2成立于2010年9月,經營范圍包括: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電子元器件銷售、電子元器件批發、汽車零配件零售、汽車零配件批發等業務。京東公司2是抖音店鋪賬號“京東汽車”及抖音直播間的運營主體。
京東公司3成立于2017年12月,經營范圍包括: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潤滑油銷售、橡膠制品銷售、五金產品零售、五金產品批發、汽車裝飾用品銷售、汽車零配件批發、汽車零配件零售等業務。京東公司3是“京東養車”APP的運營主體。
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均系京東公司1的全資子公司。上述主體自述其均為京東集團旗下公司,分別從事不同的業務方向。其中,涉案的京東養車業務主要由京東公司3經營,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業務所涉及的京東養車的業務、營銷、合作也主要由京東公司3負責,均不直接參與京東養車業務的經營和營銷。
(二)關于被訴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事實
2023年9月上旬,京東公司3推出“震虎價”養車產品/服務品牌低價營銷活動。為此,自同年9月15日起,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分別在各自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微信視頻號、微博、APP、抖音店鋪等,以及線下經營活動中持續開展了一系列相關宣傳活動,所發布的線上線下廣告、宣傳文案等都使用了“震虎價”一詞。
1.京東公司1發布的宣傳內容
微信公眾號“京東汽車”中發布的內容:2023年9月15日,發布《震虎價來了!》一文并有海報配圖。9月25日,發布《京東養車‘震虎價’再升級》,文中大量使用“震虎價”一詞,文中配圖為受傷的虎爪被高山壓住,山頂站立著被告方品牌吉祥物,配圖上部的標題為“震虎價神秘上演好價開show”。同年9月28日,發布《京東養車“震虎價”十一升級:輪胎保養5折,全國1400多家門店提供免費檢測服務》,多處使用“震虎價”一詞表述。
微信視頻號“京東汽車”中發布的內容:2023年9月26日,發布《京東養車震‘虎’價!》微信視頻,其中有以老虎形象擬制的汽車維修人員手持帶有“虎”字標識產品的畫面,其中“虎”字與闌途公司所采用的特殊美術字體的“虎”字字體相同,相關視頻畫面還分別配合使用“養車也‘虎’涂?”“養車也‘虎’弄?”“養車也‘虎’人?”文字標題。另有老虎形象擬制人被掀翻在地的畫面,并配有“震虎價不虎人”“震虎價不虎涂”“震虎價不虎弄”文字標題。視頻下方有網絡用戶評論稱“這...太有針對性了京東啊...京東&途虎可都是咱國人的品牌啊”“震途虎么”等。
微博“京東汽車”中發布的內容:9月25日,發布《鐺鐺~‘震虎價’升級在即》,中稱“真正的性價之王,敢于正面硬剛!”,重復使用了上述虎爪被壓配圖。
2.京東公司2發布的宣傳內容
2023年9月27日,京東公司2在抖音“京東汽車”發布《京東養車震‘虎’價》視頻,與上述微信視頻號“京東汽車”發布的視頻內容相同。該視頻的觀眾評論區有“這視頻是在陰陽途虎嗎?”“京東、途虎打架起來~打起來!”“一句沒提途虎,卻處處都在說‘途虎’”“你們貓虎狗斗的這么厲害么?”等評論內容。在其直播間以及商品鏈接名稱中,也均有“震虎價”的標注。
3.京東公司3發布的宣傳內容
京東公司3在“京東養車”APP的開屏頁面以及商品鏈接名稱中均使用了“震虎價”一詞。
闌途公司另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網絡平臺發布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的相關宣傳內容后,網絡用戶對“震虎價”宣傳內容的評價和消費者向闌途公司客服咨詢的留言,對宣傳內容的評價包括:“看了都不敢去途虎了”“這不就跟途虎干起來了嗎”“震虎價就是震途虎吧”等;向闌途公司客服咨詢的留言,包括“等死吧,爛途虎,被震虎價震死”“你好,某東用震虎價,你們不來個震東價”等。
關于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的線下宣傳活動,闌途公司提供證據證明,2024年6月6日、7日,印有“京東618震虎價”“京東養車618震虎價”字樣的宣傳大巴,分別在位于杭州市的一家途虎養車門店、位于上海市的闌途公司營業場所所在園區開展宣傳活動。
三、關于被訴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事實
2023年9月28日,京東公司1在微信公眾號“京東汽車”中發布《京東養車“震虎價”十一升級:輪胎保養5折,全國1400多家門店提供免費檢測服務》,其中提到“‘震虎價’在十一又有新動作。9月26日,京東養車宣布所有‘震虎價’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
2023年9月29日,闌途公司對“京東”APP、“途虎養車”APP中內容進行取證保全,相關內容如下:
(1)“途虎養車”APP中“鄧祿普輪胎ENASAVEEC300+195/65R1591HDunlop”產品價格與“京東”APP“鄧祿普輪胎京東自營旗艦店”中標有“震虎價”的相同產品價格均為315元/條;
(2)“途虎養車”APP中“佳通輪胎Comfort221185/60R1584HGiti”產品的價格與“京東”APP“佳通輪胎京東自營旗艦店”中標有“震虎價”的相同產品的價格均為185元/條;
(3)“途虎養車”APP中“優科豪馬(橫濱)輪胎ADVANdBV551V215/55R1693HYokohama”產品的價格與“京東”APP“橫濱優科豪馬輪胎京東自營旗艦店”中標有“震虎價”的相同產品的價格均為359元/條;
(4)“途虎養車”APP中“倍耐力輪胎新P**inturatoP7225/55R1797YR-F缺氣保用(防爆)輪胎☆寶馬原廠認證PirXXXX”的價格與“京東”APP“倍耐力輪胎京東自營旗艦店”中標有“震虎價”的相同產品的價格均為879元/條。
(5)“殼牌京東自營官方旗艦店”中顯示“殼牌(Shell)先鋒超凡喜力歐系專屬天然氣全合成機油Ow-20APISN級4L”的價格與“途虎養車”APP中相同產品的價格均為498元。
(6)“京東”APP銷售的殼牌超凡喜力5W-404L機油價格為268元,使用優惠券預估價格為243元;“途虎養車”APP銷售的同款商品價格為256元。
(7)“京東”APP銷售的嘉實多極護5W-404L機油價格為323.05元,“途虎養車”APP銷售的同款商品價格為303元。
直至本案審理期間,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仍持續實施其“震虎價”低價營銷活動。2024年5月30日,微信公眾號“京東汽車”發布以《京東養車618向2億車主作出承諾:讓養車‘有保障、更專業’》為題的文章,文中“震虎價”一詞以高亮藍色字體設置了鏈接,點擊鏈接顯示:“震虎價是京東汽車事業部京東養車在去年9月推出的一種低價營銷活動”“在活動期間,線上平臺的輪胎、空調濾芯等汽車保養產品頁面均標注‘震虎價’,同款產品價格低于途虎養車平臺”等表述。2024年10月14日,“京東汽車”微信公眾號發布《京東養車震虎價!真低價才敢比價》的文章,其中設置的高亮藍色字體“震虎價”鏈接也有“同款產品價格低于途虎養車平臺”的表述。
除以上列舉的宣傳內容外,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還在上述平臺發布了闌途公司訴訟請求所提及的其他宣傳內容。2024年11月,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對其線上發布的涉及“震虎價”低價營銷活動的宣傳內容開始進行清理,本案一審宣判前大部分已清理完畢。
四、其他相關事實
2023年9月26日,闌途公司的關聯公司TUHUCarInc.即途虎養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途虎公司)股票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2023年9月27日,有網絡自媒體發文稱,“9月26日,是途虎養車在港股上市的日子...當日,京東集團副總裁、京東零售汽車事業部總裁繆某在微信朋友圈發文:‘恭喜友商掛牌上市,讓更多人關注到汽車后市場。近期,大家也看到京東養車推出了“震虎價”,在此我想邀請大家一起監督,所有“震虎價”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同時,京東養車承諾,將堅持大牌低價、品質服務、正道成功,決不犧牲消費者利益來換取利潤’”,文章還轉發了相關微信截圖。
2023年10月7日,闌途公司向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3發送《律師函》,內容稱其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下架、刪除與“震虎價”有關的鏈接、微博、視頻、宣傳資料。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3同月9日簽收了相關《律師函》。
2024年1月24日,某某公司6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京東震虎”“京東養車震虎”四個商標,分別于2024年7月28日、8月14日經核準注冊。其中“京東震虎”(注冊證號第76591512號)、“京東養車震虎”(注冊證號第76591531號)分別注冊于第35類,核定服務項目均為廣告宣傳、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京東震虎”(注冊證號第76582625號)、“京東養車震虎”(注冊證號第76569702號)分別注冊于第37類,核定服務項目均為汽車保養和修理、運載工具保養服務等。同年8月15日,該公司授權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使用上述商標。
闌途公司因本案訴訟,發生聘請律師費用,為此向一審法院提交律師費發票三張共計4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案情事實和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如果構成不正當競爭,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闌途公司主張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實施“震虎價”低價營銷活動的相關宣傳行為分別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和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
(一)關于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
闌途公司主張,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微信視頻號、微博、APP、抖音店鋪和直播間等,以及線下經營活動中使用“震虎價”文案的一系列商業宣傳行為構成商業詆毀。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承認在相關平臺及線下實施其“震虎價”品牌低價營銷活動,但認為該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其使用“震虎價”一詞具有合法權利基礎,且對于“震虎價”的使用并非針對闌途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商業詆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本案中,“震虎價”的“虎”是否指向闌途公司是爭議焦點的核心所在,也是認定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的關鍵。眾所周知,“虎”,既可比喻威武勇猛而具有褒揚之義,又可比喻殘酷兇暴而具有貶損之義。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對于“震虎價”一詞的構思由來做了解釋,稱其將“震虎價”一詞用于低價營銷活動,具有針對養車服務行業各類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亂象、震走攔路虎的品牌理念。其相關宣傳內容也以攔路虎、笑面虎、紙老虎、歸山虎等為名總結了損害養車消費者的主要行為特征,而“震虎價”低價營銷活動就是要對此加以震懾。
可見,“震虎價”及其中的“虎”字均被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賦予特定貶損之義。如非指向特定主體,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作法并無不妥。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是否通過其宣傳內容將上述“震虎價”的特定貶損含義指向闌途公司,從而損害了闌途公司商譽,需要對各方當事人的市場競爭格局、相關事實行為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判。
一審法院認為,闌途公司、京東公司3均為汽車服務行業的經營者,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雖辯稱未從事實體經營,但也共同參與實施了本案中京東公司3養車經營的宣傳活動。闌途公司自2014年成立時即從事專業養車經營,起步較早。根據查明的事實,經過多年的經營,闌途公司快速發展成長,服務網絡覆蓋全國。截至2023年,在營收規模、門店數量等方面均位居所在行業首位。經營活動中,闌途公司使用了“途虎”“途虎養車”“途虎tuhu”注冊商標,以及包含特殊美術字體“虎”字的專利外觀設計標識、“”“”等商業標識,這些以“虎”字及以虎頭形象為主要特征的系列商業標識,經長期持續使用,已與闌途公司形成較為密切的指示關聯,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避免所實施的市場競爭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從事養車行業經營活動相對較晚,應知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闌途公司及其品牌。
一審法院注意到,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在一審庭審中強調,其實施“震虎價”營銷活動并非指向闌途公司,對闌途公司已做到了合理避讓。但是,從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所實施的“震虎價”低價營銷活動的相關事實來看,其宣傳內容多處突出使用了與闌途公司商業標識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案商業標識,如使用相同的“虎”字標識,以虎爪被壓配圖、老虎形象擬制人暗喻使用帶有虎頭形象標識的闌途公司等。并明示低價營銷比對對象就是途虎養車平臺,如其宣傳內容有“...產品頁面均標注‘震虎價’,同款產品價格低于途虎養車平臺”表述等。
因此,綜合相關事實和證據,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從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來看,容易得出“震虎價”指向對象是闌途公司及其品牌的結論。實際上,一些網絡用戶、自媒體文章對于“震虎價”宣傳活動的評論也指出是在打擊或貶損闌途公司品牌。
而且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選擇闌途公司關聯公司在香港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主板上市之際,推出以“震虎價”為名的系列營銷活動也難謂巧合,具有明確針對性。因此,在案事實足以佐證,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使用“震虎價”一詞實施低價營銷活動,明顯帶有貶損市場競爭對手闌途公司的主觀意圖,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稱其已盡合理避讓義務的辯解不能成立。
至于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辯稱,因已獲案外人授權,可使用“京東震虎”“京東養車震虎”注冊商標,故此對“震虎價”一詞的使用有權利依據。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雖然授權注冊商標和“震虎價”一詞均包含“震虎”二字,但不能據此認定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對“震虎價”一詞系對所獲授權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其次,“震虎價”并非常用詞,在相關營銷活動中,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對該詞已賦予特定的、指向明確的貶損含義,而上述注冊商標均在2024年間申請并核準注冊,故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以在后注冊商標作為在先侵權行為的合法依據并無道理,其辯解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通過實施以“震虎價”為名的低價營銷活動,編造、傳播闌途公司為不良市場經營主體的虛假信息及誤導性信息,損害了競爭對手闌途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其行為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詆毀的構成要件,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
(二)關于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
闌途公司主張,在“震虎價”低價營銷宣傳活動中,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宣布其所有“震虎價”商品都要比友商即比闌途公司低5%,與事實不符,為虛假宣傳。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認為“震虎價”商品價格符合宣傳承諾,并非虛假宣傳。
一審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本案中,首先,必須明確的是,一審法院在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震虎價”低價營銷活動進行了評判,認定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實施的“震虎價”低價營銷活動,其行為脈絡是以虛假信息及誤導性信息詆毀闌途公司,損害其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誤導闌途公司原有客戶脫離或阻止產生新的客戶,以此為基礎,通過價格折扣、比對,吸引、拉攏這些客戶,達到損人利己的不正當競爭目的,其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闌途公司現所主張涉嫌虛假宣傳行為實為該整體不法行為的一部分,行為意圖和目的具有一致性。
其次,對于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宣布的低于友商5%的降價幅度,是否內容虛假,從而欺騙、誤導消費者,闌途公司提供了“途虎養車”APP與“京東”APP中相同商品銷售價格比對的證據,證明京東平臺的部分商品價格與闌途公司商品價格相同,也有部分商品價格高于闌途公司價格,還有部分商品價格并未達到承諾的5%的降價幅度。
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對此的解釋是按照實際成交價結算最終應低于5%,成交價格如果高于友商將做退款處理。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廣告法律規定,廣告發布者發布的廣告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日常生活中,按公布的銷售頁面價格進行結算是通常采用的結算方式,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宣布的5%價格折扣,并未明確是按實際成交價結算,其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消費者獲得了按實際成交價結算的相關信息,消費者顯然會因此遭受損害。
同時,并非所有消費者對于其購買的服務或商品都會進行比價,而闌途公司舉證證明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存在三種不符合其承諾的頁面標價,這表明這部分消費者的權益可能會受到損害。廣告宣傳往往會有適度的夸張,但其邊界必須止于引人誤解。對于上述三種標價特別是其中明顯不符合低于5%降價幅度承諾的情形,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并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和適當理由,不能視為是偶然發生,故其所作辯解不能成立。
綜上,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實施“震虎價”低價營銷活動中,發布的商品降價承諾信息與事實不符,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
二、關于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京東公司3與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共同實施“震虎價”系列商業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行為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統一策劃,分工協作,對于實施侵權行為具有共同意思聯絡,并共同實施了本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關于停止侵權。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包括: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應當停止在微信公眾號“京東汽車”、微信視頻號“京東汽車”、微博“京東汽車”、抖音“京東汽車”及抖音直播間、“京東養車”APP上以及線下經營活動中使用“震虎價”字樣的系列宣傳,并刪除已經發布的相關“震虎價”宣傳文案、視頻等。鑒于本案宣判前,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已對宣傳文案、視頻等宣傳內容進行清理,上述大部分侵權內容已經刪除。對于尚未刪除部分,在本判決生效后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仍需承擔停止侵權民事責任,立即進行清理。
關于賠償損失。闌途公司主張,由于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惡意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按照法定賠償判令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認為,本案糾紛系正常商業競爭行為引發,有證據表明闌途公司經營業績持續上升,故闌途公司所稱市場份額降低、商譽受損不是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鑒于闌途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闌途公司商譽、被訴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以及闌途公司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闌途公司的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闌途公司作為汽車服務行業的領先企業,服務網絡遍及全國,其“途虎養車”品牌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享有較高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作為行業內知名企業,通過其運營的各類網絡平臺和線下進行的宣傳活動,對闌途公司貶損丑化程度深、指向性明確,主觀惡意程度較大,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范圍廣,持續時間較長超過一年且持續至訴訟期間,對闌途公司商譽造成的損害較大。
關于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闌途公司主張聘請律師費用、取證費用,其中對于取證費用并未提供實際支付的證據。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復雜程度、律師參加訴訟付出的必要工作量、進行取證的實際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
需要指出的是,闌途公司因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遭受了損害,闌途公司經營業績持續上升與損失因此并不存在之間并無必然關聯,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的辯解并非正當理由,一審法院予以駁回。另需說明的是,對于闌途公司分別主張的商業詆毀和虛假宣傳行為,其相關賠償數額,一審法院從不正當競爭行為整體一并考量予以確定。
關于消除影響。鑒于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的“震虎價”系列宣傳行為對闌途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了不良影響,損害了相關商譽,對于闌途公司要求消除影響的訴請,一審法院確定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應在不良影響所及范圍內予以消除。闌途公司相應訴請,應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判決:
一、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立即停止對闌途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闌途公司經濟損失5,000,000元,其中包括合理開支200,000元;
三、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微信公眾號“京東汽車”、微信視頻號“京東汽車”、微博“京東汽車”、抖音“京東汽車”、“京東養車APP”連續10日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聲明內容需經一審法院審核);
四、對闌途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案件受理費48,900元,由闌途公司負擔461.32元,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京東公司3共同負擔48,438.68元。
二審中,上訴人京東公司3提交了下列證據:
第一組證據:部分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用以證明下列內容:
1.微信公眾號的搜索框、解釋功能系微信官方提供給用戶,并非任何用戶的行為,包括汽廣行在內的任何平臺用戶、賬號經營者均無法添加、編輯或者修改該“震虎價”解釋內容。
2.微信平臺的該藍色搜索框功能所顯示的解釋來源于網絡,定義內容隨時間變化還可能發生改變,更不能代表上訴人京東公司3的行為。
3.微信有關標藍效果及解釋的內容均非由京東公司3編輯、發布,系微信平臺官方操作的結果。
第二組證據:有關判決書、以及闌途公司和案外人申請涉及“虎”字樣商標申請資料,用以證明“虎”字不由闌途公司壟斷,存在大量其他市場主體廣泛使用。
第三組證據:三上訴人在一審期間向法院提交的情況說明,以及相關網絡頁面情況,用以證明一審審理期間至今,案涉賬號、APP平臺均已不再繼續開展“震虎價”活動、不再使用“震虎價”進行宣傳。
第四組證據:途虎養車有關財務數據,用以證明2023年“震虎價”推出以來至2024年底,途虎養車年收入始終呈上升趨勢,其并未因此遭受損失。
被上訴人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第一組證據:難以確認該組證據所涉內容真實、客觀,即使搜索功能系由微信平臺推出,亦難以否認藍色關鍵字“震虎價”是由上訴人給予的。該組證據中的部分證據在一審中已經提交,故不再重復質證。第二組證據:該組證據中的判決書與本案毫無關聯,有關案外人是否擁有“虎”字商標與本案爭議并無關聯。第三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確認,關聯性不予確認。一審判決后,上訴人確實大量刪除了被訴侵權內容,但并未徹底刪除,被上訴人對此已經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第四組證據:被上訴人已因被訴行為遭受損失,由于營收實際增長所以沒有損失的邏輯無法成立。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定意見如下:
第一組證據:關于被訴微信公眾號中相關文章顯示標藍名詞、搜索并展示解釋的內容,是否由上訴人所編輯和發布,因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對相應技術提交了微信公眾號的官方介紹,本院后文將對此予以評述,故該組證據不再予以采納。
第二組證據:本案一審判決并未認定“虎”字可由闌途公司壟斷,故案外人是否擁有包含“虎”字樣的商標與本案審理并無直接關聯,故該組證據不予采納。
第三組證據:本案一審判決載明:“2024年11月,三被告對其線上發布的涉及‘震虎價’低價營銷活動的宣傳內容開始進行清理,本案宣判前大部分已清理完畢。”該組證據所涉內容一審法院已經予以確認,故并無必要予以另行采納。但截止一審判決前,本案被訴內容尚未清理完畢。若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停止侵害并無不當。
第四組證據:被上訴人的營收情況受多重因素影響,其與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無必然關系,故對該組證據不予采納。
上訴人京東公司1提交了下列證據:
第一組證據:24篇有關后汽車維修養護市場存在價格虛高、維修過度、信息不透明、以次充好、服務參差不齊等內容的媒體報道,用以證明上述情形是影響消費者養護體驗的“攔路虎”,上訴人宣傳中提及“震虎價”針對的是行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并非針對某一特定主體。
第二組證據:28篇有關汽車行業中“攔路虎”一詞的媒體報道,用以證明“攔路虎”被普遍用來描述比喻障礙和困難,“震虎價”是使用虎的忽悠含義描述客觀現象。
第三組證據:騰訊微信公眾號中關于“放大鏡”功能介紹的內容,用以證明微信中的藍色放大鏡詞條是微信官方標注設置并提供相關內容,創作者既無法設置,也無法修改。
第四組證據:有關媒體及公眾對“震虎價”及途虎養車就“震虎價”提起訴訟的看法與觀點,用以證明公眾普遍認為“震虎價”僅是常見的競價行為,行業評論者、媒體、消費者均理解“震虎價”針對的是汽修養護市場的亂象。
第五組證據:京東養車有關事前優惠價、事后買貴賠的組合政策,用以證明以全平臺價格與“震虎價”活動產品價格比價后,得出“震虎價”性價比更高的結論,京東養車對于“震虎價”促銷活動的政策描述與實際促銷情況相符,并且保證通過合理讓利使消費者獲取更為優惠的價格并同時避免惡意價格戰。
第六組證據:相關媒體報道,用以證明“震虎價”及其相關的宣傳和營銷活動沒有產生任何損害后果,京東養車也并非基于闌途公司所謂的“虛假宣傳”“詆毀”獲利。
第七組證據:相關主體的登記信息,用以證明闌途公司不享有本案訴訟的權利基礎。
被上訴人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第一、二組證據:相關網頁內容均未公證或存證,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且內容與本案并無直接關聯。第三組證據:難以確認該組證據所涉內容真實、客觀,即使搜索功能系由微信平臺推出,亦難以否認藍色關鍵字“震虎價”是由上訴人給予的。第四組證據:自媒體對于涉案行為的法律評價對于本案無任何參考,且上訴人聯系自媒體發文本身具有利用輿論裹挾司法之嫌。
第五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根據闌途公司證據及上訴人自己后臺比價系統數據顯示,上訴人絕大部分產品價格與闌途公司產品價格一致,甚至部分相同產品闌途公司平臺價格低于上訴人價格。由此可見,上訴人該等宣傳口號顯然構成虛假宣傳。第六組證據:上訴人是否因為侵權行為獲利,是否給闌途公司造成損失,無法通過相關的評論性文章得出,該組證據與案件毫無關聯。第七組證據:真實性認可,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某某公司7(以下簡稱某某公司7)、某某公司5均為闌途公司100%持股,闌途公司是“途虎養車”APP的實際運營主體,是途虎養車工場店的特許權利人,享有競爭利益與訴訟權利。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定意見如下:
第一組證據:后汽車維修養護市場是否存在影響消費者體驗的亂象,與本案被訴商業詆毀和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并無直接關聯,對該組證據不予采納。
第二組證據:“攔路虎”一詞可被用來描述事物發展的障礙和困難,屬于一般常識,無需特別舉證。本案需要判斷的是在特定場景下使用“震虎價”的表述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該組證據與本案并無關聯。
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中涉及有關被訴內容中顯示高亮藍色字體等內容設置主體,其與本案爭議具有關聯,微信運營主體對相應功能介紹具有權威性,故對相應證據予以采納。
第四組證據:相關媒體對于涉案行為的法律評價,與本案事實認定無關,故對該組證據不予采納。
第五組證據:上訴人對于商品或服務價格高于競爭對手的情形,其事后針對消費者是否采取補償措施,與其事先宣傳內容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認定并無必然聯系,本院對此將在后文再予以評述。因此,對于該組證據不予采納。
第六組證據:該組證據與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無必然關系,故對該組證據不予采納。
第七組證據:該組證據部分內容涉及被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問題,與本案審理有關,對相關證據予以采納。
二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下列證據:
第一組證據:被上訴人在第37類服務上擁有的“途虎”“途虎養車”等商標,用以證明其“虎”字與被上訴人已經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
第二組證據:名稱為“京東養車直通車”微信公眾號中的部分文章,以及演員喬杉的微博內容,用以證明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上訴人未完全刪除有關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的內容。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定意見如下:第一組證據:一審判決已經認定被上訴人在第37類上擁有“途虎”字樣的商標,故該組證據并無必要采納。第二組證據:該組證據所涉內容在一審審理中并無明確指控,且上訴人亦已要求相關主體刪除相應內容,故該組證據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上述證據的認定意見,本院另查明:
名稱為“這里是微信G”的微信公眾號運營主體是騰訊公司,其是微信文化官方賬號。該公眾號發布名稱為“微信里的這個小‘放大鏡’,讓內容理解更高效便捷”的視頻,視頻文字包括下列內容:設想一下,在閱讀公眾號文章時,看到一個不懂的“梗”,好奇心被激發,你會怎么做?你可能會中斷閱讀去搜索它的意思,或由于不想切換頁面而任由疑問生長,但無論怎樣,都會使閱讀體驗下降。團隊發現這樣的情況并不罕見,怎么能幫助用戶更高效地閱讀和理解內容呢?于是,為內容裝上“放大鏡”的想法誕生了,在普遍認知里“放大鏡”有“搜索”和“了解”的含義,它的應用既能減少用戶對功能的理解成本,也不影響創作者的排版美觀。
同時,基于微信百科,及微信生態中的內容搜索能力,以小半窗形式展示百科摘要內容,用戶可以即查即看、即看即走,不會造成頁面跳轉中斷,能保持流暢的閱讀體驗。更進一步的,到底哪些內容需要被裝上“放大鏡”呢?區別于常見的詞匯,小眾生僻的名詞、事件、字母縮寫等內容,會被先行高亮釋義。同時,結合用戶在閱讀過程中的釋義點擊,和搜索等操作反饋,會動態對文章內容增減高亮釋義。漸漸地,內容中的“放大鏡”會更貼近用戶真實的內容理解需求,也就能為用戶提供更精準有效的內容理解幫助。
tuhu.cn域名的備案單位變更情況如下:2016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24日為某某公司5;2021年8月23日至2025年1月25日為某某公司7;2025年2月28日至今為闌途公司。
2016年11月14日,闌途公司與某某公司5共同出具網站經營關系證明,主要內容如下:網站tuhu.cn的開辦者為某某公司5,實際經營者為闌途公司。
2022年1月,某某公司7出具委托書,主要內容如下:某某公司7系闌途公司全資子公司,某某公司7為tuhu.cn的域名擁有者,現某某公司7委托闌途公司對外運營“途虎養車”網站及APP。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本院分別評述如下:
一、關于闌途公司是否有權單獨提起本案訴訟
上訴人認為,途虎養車網的開辦方、備案經營者,以及途虎養車APP的管理方均非闌途公司,故闌途公司無權單獨提起本案訴訟。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訴訟”。以共同訴訟人之間對訴訟標的的關系為標準進行分類,可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所謂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兩人以上,二是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對于必要的共同訴訟,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本院認為,雖然途虎養車網的開辦方、備案經營者,以及途虎養車APP的管理方并非闌途公司,但相關主體均已授權闌途公司實際運營相應的網站和APP,闌途公司與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案外人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7與闌途公司系關聯公司,其應知曉闌途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但并未申請參與本案訴訟,應視為其不再對被訴行為主張權利。因此,本案并無必要再行通知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7參加訴訟。對于上訴人的相關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是否系本案的適格被告
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認為,京東公司3是京東養車的實際經營主體,其并未參與京東養車業務的經營,不應就本案承擔法律責任。本院認為,在案證據顯示,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分別在其微信公眾號、視頻號及抖音賬號中發布了被訴商業詆毀、虛假宣傳的內容,故就本案爭議而言,其系本案適格被告。至于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2是否實際從事實體的養車服務活動,并不影響其本案訴訟資格的認定,以及民事責任的承擔。
三、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根據及其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當事人主張經營者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應當舉證證明其為該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
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本院分析如下:
(一)關于被上訴人是否為被訴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商業詆毀行為并不要求行為人必須直接指明詆毀的具體對象的名稱,但指向的對象應當是可辨別的。在案證據顯示,截至被訴行為發生之前,被上訴人的“途虎”商標,以及“途虎養車”品牌已經具有很高知名度,且被上訴人在經營活動中亦使用了老虎頭像圖案。
本案并無證據顯示,在汽車維修保養行業中有其他經營者的商業標識中使用了“虎”字樣或老虎頭像圖案,在被上訴人“途虎”商標及“途虎養車”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上訴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震虎價”及相關配圖的行為,會使消費者認為系針對被上訴人。
上訴人認為,其使用“震虎價”是為了掃除養車市場存在價格虛高、維修過度、標準缺乏、服務參差不齊等諸多影響的“攔路虎”。
本院認為,“攔路虎”一詞通常用于形容事物發展中存在的障礙,但基于一般認知,“震虎價”一詞并不能使消費者直接聯想到是為了表達掃除養車行業“攔路虎”的意思。即使將兩者進行關聯,“震虎價”亦僅能解釋出可能與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相關,至于上訴人所稱的“維修過度、標準缺乏、服務參差不齊”的行業“攔路虎”,則顯然與“震虎價”一詞無直接關聯。因此,上訴人的上述相關解釋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被訴行為是否傳播誤導性信息,并損害被上訴人商譽。上訴人不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震虎價”一詞,還配有相關圖片,例如受傷的虎爪被高山壓住,山頂站立著被上訴人品牌吉祥物;有以老虎形象擬制的汽車維修人員手持帶有“虎”字標識產品的畫面,其中“虎”字與被上訴人所采用的特殊美術字體的“虎”字字體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使用“震虎價”并配有相關圖片,意在說明其產品或服務價格低于被上訴人的產品或服務價格,且配圖中的內容明顯具有貶損被上訴人之義。因此,上訴人實施了傳播誤導性信息,并損害被上訴人商譽的行為。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被訴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并無不當,對于上訴人的相關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在案證據顯示,上訴人在經營活動中稱“9月26日,京東養車宣布所有‘震虎價’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
本案審理中,上訴人稱如果產品或服務的實際成交價格高于友商,則會向消費者進行退款。本院認為,對于上述宣傳用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應根據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已有的認知經驗,并結合具體場景進行判斷。
本案中,上訴人在使用“所有‘震虎價’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的宣傳用語時,并未同時告知消費者如果價格高于友商則會退款。在這一宣傳場景下,消費者會誤認為上訴人推出的“震虎價”商品的價格一定是比友商低5%。
即使上訴人所述“價高退款”屬實,亦不影響消費者在特定場景下會產生誤解。并且,如果上訴人同時告知消費者“價格比友商低”和“價高退款”,則消費者亦可能不會選擇與上訴人進行交易。因此,對于宣傳用語是否產生造成引人誤解的效果,不能進行“場景分離”式的判斷。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訴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并無不當,對于上訴人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有關微信公眾號中部分文章中“震虎價”一詞以高亮藍色字體設置了鏈接,且鏈接中顯示有相應的解釋。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上述功能及內容并非上訴人進行設置和編輯,對于上訴人的相關上訴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不影響本案前述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五、關于一審判決確定的民事責任是否正確
關于停止侵害。如前所述,本案部分被訴行為在一審判決前已經停止,但尚未完全刪除所有被訴侵權內容,且被上訴人在一審中亦未確認所有被訴行為均已停止,故一審判決上訴人停止侵害并無不當。
關于消除影響,因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對被上訴人商譽造成損害,應在影響所及范圍內消除影響,一審判決各上訴人在其運營微信公眾號、微信視頻號、微博等媒體上刊登消除影響的聲明并無不當。
關于損害賠償。本案中,因被上訴人被侵權所受到實際損失,以及上訴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一審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情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并無不當。在具體金額確定的考量因素上,著重考量了被上訴人的行業地位和品牌知名度,以及上訴人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酌情確定的損害賠償數額尚在合理范圍之內,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并無不當。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6,800元,由上訴人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汽廣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范靜波
審 判 員 葉菊芬
審 判 員 張 寧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陳蘊智
書 記 員 朱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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