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44,篡改和偽造航空公司積分受益人后出售機票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1、顧立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7期。
2、被告人顧立,男,上海市長寧區。
3、顧立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間,伙同其父親顧全飛,利用旅客乘坐東方航空公司飛機后產生積分但未注冊“東方萬里行”會員之機,使用其掌握的虛假身份信息關聯旅客信息注冊成為東方萬里行會員,獲取里程積分,再采用虛假身份證明,將乘機人假冒為會員的直系親屬,還利用電腦軟件繞過東航關于預設受益人期限的限制,將受益人信息篡改為乘機人信息后立即兌換機票,后將兌換的機票出售,累計兌換機票4438張,價值180萬元。
4、長寧區法院判決顧立詐騙罪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20萬。
5、司法觀點,顧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個人信息,虛構事實,使東航工作人員陷入錯誤認識并授予航空里程積分的財產權限,顧立出售機票獲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該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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