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余萬元的賠償金
兒媳婦與女兒對簿公堂
誰有資格分配
比例如何劃分
7月29日,中央電視臺CCTV-1《今日說法》欄目播出《難分的賠償金》,深度報道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桃江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賠償金分配案。
7月29日CCTV-1《今日說法》

死者胡某求生前育有一女胡某連、一子胡某新,楊某純與胡某新原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子胡某。胡某新于2004年去世后,楊某純于2008年與他人再婚。2007年至2011年,胡某求一直與兒媳楊某純、孫子胡某共同生活。2011年至2020年,胡某求回老屋單獨居住,楊某純每月提供大米30斤、油3斤,并提供生活用品,上門照看。2020年開始,胡某求與女兒胡某連共同生活。2024年5月,胡某求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由保險公司共計支付260106元賠償款(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胡某求的女兒胡某連、兒媳楊某純、孫子胡某因賠償款的分配問題訴至法院。

死亡賠償金系被侵權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所得到的金錢賠償,包含著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和對逸失利益的補償,不能作為遺產處理,應屬于死者近親屬的共有物。因目前我國立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在具體分配時,可以參照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中,楊某純在前夫胡某新去世后,與兒子胡某一起對胡某求履行了一定的陪伴、照顧、贍養義務,且具有長期性、經常性,作為家庭成員賦予了胡某求的老年生活一定的精神慰藉。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支持喪偶兒媳楊某純參與賠償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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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結合家庭成員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各共有人的經濟狀況,并綜合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比照公民死亡后遺產的分配方法,在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后,對賠償金酌情處理。本案中,胡某連在胡某求生前年老體衰時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胡某求與胡某連在生活上、經濟上聯系更加密切,依賴程度更大,故胡某連可以適當多分,確定胡某連享有60%的份額。而楊某純在胡某求生前年老體衰時特別是在2020年之后僅盡到一般贍養義務,確定楊某純享有40%的份額。
綜合上述因素,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胡某連享有60%份額,楊某純享有40%的份額。

百善孝為先,贍養老人既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盡管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是姻親關系,他們之間沒有法定的相互扶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但民法典規定,在配偶死后,兒媳、女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的分配繼承。且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的再婚與否不影響其對公婆、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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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上述規定突破了“繼承人必須具有血緣或擬制血緣關系”的桎梏,將“事實贍養行為”作為繼承權獲取依據,體現了“權利源于責任”的現代法治倫理。同時也通過這種正向激勵,引導公眾將“老有所養”從道德呼吁轉化為自覺行動。
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過程中,要靈活運用法理,充分了解當事人的家庭狀況、子女贍養老人的具體情況以及當地的風俗人情。在判決時,既要依法審理,也要兼顧家庭倫理、社會公德以及當事人的心理預期,向社會傳遞“善行必有回響”的公平理念,用司法智慧激活人性中的良善之光。
來源:益陽法院網
視頻:今日說法
編輯:劉示宜
責編:姚 黃
審核:陳正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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