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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情的結果來說,無論是“故意為之”還是“無心之過”都是一樣的,其都造成了我們個人利益的損失。但若是篤定別人是因為“不小心”、“不知情”、“還年輕”等等理由造成這樣的結果,我們更有可能原諒對方。這是為什么呢?
若是故意為之,即:主觀就是想要讓我們利益受損。這代表了一種清晰的惡意,面對這樣的惡意我們會本能的憤怒、生氣,予以回擊。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讓對方這種“故意”不再發生,才能讓自己的利益不再有潛在損失的可能性。
而“無心之過”,代表了對方本身并不具有傷害我們利益的目標,而是因為對我們利益邊界的認識不夠,與他人相處知識不夠豐富等等原因造成的。既然對方沒打算傷害我們,那么其就不具備下一次傷害我們的可能性,或者說至少比故意為之的要少,那么這就給了我們一個脫離情緒的理由,因此“無心之過”更容易被原諒。
但是,這也只是從剛才這一點出發更容易被原諒。
首先損失已經造成,而且即使是“無心之過”,與對方繼續合作依然可能會有類似“無心”的事情發生,我們并不能確保對方一次之后就不會再來第二次。從這個角度出發,“故意為之”和“無心之過”都有可能造成未來我們個人利益的損失,那么其中的利弊取舍就因人而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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