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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約定的利潤分配期限未屆滿,合伙人能否要求提前給付?
綜合個案情形,如果對方預期違約,合伙人可以突破債務期限限制主張加速到期
閱讀提示:
約定的利潤分配期限未屆滿,合伙人能否要求提前給付?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河南高院處理的合伙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綜合個案情形,如果對方預期違約,合伙人可以突破債務期限限制主張加速到期。
案件簡介:
1.2010年5月21日,中科公司與許某某簽訂《合作協議》,以坤午公司為項目公司開發某項目。
2.2016年4月25日,許某某與楊某華簽署《坤午公司股東決議》,確認楊某華實際享有25%項目股份。
3.2016年7月20日,許某某與楊某華簽訂《利潤分配協議》,明確楊某華剩余應得利潤分5期支付(2017-2021年)。之后,許某某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
4.2017年11月28日,楊某華訴至鄭州中院,要求許某某和坤午公司支付未到期的剩余利潤及違約金。
5.2019年2月27日,鄭州中院一審判決許某某和坤午公司在判決生效起十日內償還未到期債務及利息。許某某與坤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南高院。
6.2019年8月16日,河南高院二審維持原判,但調整利息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許某某和坤午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7.許某某和坤午公司認為,案涉債務未屆償還期限,如符合“預期違約”情形,其應承擔違約責任,而非債務加速到期責任。
8.2019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沒有綜合審查加速到期的有關情形,事實認定不清,再審裁定指令河南高院再審本案。
9.2020年11月20日,河南高院綜合認定預期違約符合債務加速到期情形,再審裁定駁回許某某和坤午公司再審申請,維持原二審判決。
爭議焦點:
案涉5581.32萬元債權債務是否加速到期?
裁判要點:
一、法律規定賦予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具體情形,突破合同約定主張合法權益的權利。
河南高院認為,該問題實際也就是原審判決許某某及坤午公司限期償付協議約定的分期支付款項是否適當的問題。楊某華提起本案訴訟時,協議約定的具體付款期限均未屆期。在案涉協議未約定加速到期的情形下,楊某華是否可以提前主張全部未屆期債權,應從相關法律法規有無相關規定進行分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項法律規定了合同履行的誠實信用原則。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規定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的不安抗辯權,雖是對互負債務合同履行的規定情形,但是該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確立了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可以享有突破合同約定的法定權利。該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法律規定雖然規定的是可以解除合同,但從其立法目的上講,包含可以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來主張權利的情形。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該規定雖規定的是可以追究違約責任,但是其包含的法律意義,應當是權利人可以在該情形下主張其合同權利,而不能簡單理解為只可主張違約責任,不能主張其它合同權益。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上述法律規定,都賦予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具體情形,突破合同約定主張合法權益的權利。
二、本案原審判決坤午公司和許某某向楊某華償還未到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
(一)案涉協議能否得到正當履行存疑。
河南高院認為,結合本案,在葉正明2017年4月7日起訴許某某和坤午公司另案中,許某某和坤午公司在2017年7月25日的答辯狀中將已經支付給楊某華的2418.68萬元利潤款稱為欠款;在當年8月21日的庭審中稱該款項系因楊某華離婚出國、××等因素從坤午公司的借款,否認了楊某華享有的案涉債權的正當性,可以說明許某某以及坤午公司對2016年7月20日《關于中科大廈(坤午大廈)利潤分配的協議》的主觀態度,對于楊某華來講,其有理由對案涉利潤分配協議的正當履行產生懷疑,并且在訴訟過程中,截至目前,許某某也未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
(二)現行法律體系雖無具體規范可供援引,但債權人基于復雜事實情況,可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河南高院認為,本案二審期間,坤午公司和許某某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案涉的21486800元并非分配利潤,而是楊某華的個人借款,這些事實互相印證。楊某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提起訴訟,雖法律依據不準確,但法律體系中并無明確具體的法律法規規范可以援引。對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償還未到期債權,上述一系列法律規范中規定了債權人基于復雜的事實情形保護合法權益的權利,當權益受損時,債權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主張保護其合法權益。基于上述,原審判決坤午公司和許某某向楊某華償還未到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再審予以確認。
綜上,河南高院認為本案符合債務加速到期情形,再審裁定駁回許某某和坤午公司再審申請,維持原二審判決。
案例來源:
《許志安、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案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民再204號]
實戰指南:
本案涉及合伙利潤分配,經最高法院指令再審后,河南高院就本案具體事實與法律適用進行了詳細論證說明,從利潤分配協議回歸合同的一般性特征。對此,我們可以總結歸納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求債務人償還未到期債務,本質是債務加速到期。我們應如何理解債務加速到期?
債務加速到期是指,當債務人出現特定違約情形,債權人可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突破債務履行期限限制,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剩余債務,其結果是債務人喪失債務履行期限利益。債務加速到期可以分為約定加速與法定加速,約定加速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無需贅述,本案的典型之處在于涉及“法定加速”的理解與適用。就法律規定而言,“債務加速到期”的兩個代表性規定是:(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未支付價款達到一定數額,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債權人可要求已認繳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這兩種情況下,買受人喪失對剩余價款之債的期限利益,公司股東喪失對出資之債的期限利益。此為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而本案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是:
二、除法定明確規定的情形外,是否可以、何時可以適用債務加速到期?
第一,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法律允許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突破合同約定。例如,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其本質就是在相對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突破己方“按期履行債務”的合同約定。
第二,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向相對人主張違約責任的法定情形下,當事人同樣可以向相對人主張其他合同權益,甚至突破“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向對方主張權利。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相對人預期違約情形下,守約方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權,但是,對該條不能作機械地理解適用,我們應當認識到,該條雖然規定的是可以解除合同,但從立法目的而言,實則包括了“突破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主張權利”的可能。換言之,守約方不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違約方提前履行未到期的合同債務,突破對方“按期履行債務”的約定。
第三,綜合以上,如果違約方符合預期違約等構成要件,守約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要求解除合同、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也同樣可以主張債務加速到期,要求對方立即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正如河南高院裁判觀點,雖然“法律體系中并無明確具體的法律法規規范可以援引”,但是“對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償還未到期債權,上述一系列法律規范中規定了債權人基于復雜的事實情形保護合法權益的權利,當權益受損時,債權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主張保護其合法權益”。
三、本案裁判規則對我們有何啟示?
第一,本案提示我們,如果相對人預期違約,守約方可以主張債務加速到期,要求對方提前履行未到期的債務。法律賦予合同守約方通過各類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符合特定條件時,守約方可以通過主張解除合同、違約責任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除此以外,守約方不可遺漏“債務加速到期”,雖然法律對此未作明確原則性規定,但我們認為,核心在于證明守約方喪失對“相對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正當履行債務”的合理期待。這種情況下,要求對方立即履行剩余債務,可以避免對方的違約或預期違約行為持續,給守約方帶來更多不確定風險。
第二,部分合同糾紛中,“債務加速到期”的意義可能有限,但在類似本案的合伙糾紛中,合伙人需格外留意這一救濟手段。如果其他合伙人出現預期違約(如轉移資產、停止經營)情形時,合伙人可以通過“債務加速到期”主張提早利潤分配,避免因合伙財產貶值、經營持續惡化而致使可分配財產減損。合伙人也可以在合伙協議中預先約定債務加速到期的觸發條件,為避免長期債務陷入僵局而提前做好準備。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1.預期違約,可致債務加速到期。
案例1:《朱某;曹某;馬某甲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豫民申4681號]
河南高院認為,關于原審認定本案債務加速到期是否正確的問題。2022年2月13日馬某某出具借條后,2022年9月14日與馬某娣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在某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案外人馬某娣,且原審庭審中,馬某某認可馬某娣沒有實際支付股權轉讓款。本案訴訟過程中,朱某某將其名下小型轎車也轉讓他人,其二人名下的不動產房屋亦設置了預抵押,二審法院核實,某公司已被多家法院列為被執行人,該情況必會影響某公司股權的價值,雖然馬某某稱與馬某娣協商愿意以某公司股權為案涉債務提供擔保,但馬某某沒有證據證明某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曹某認為馬某某、朱某某及某公司的情況已無法保證其債權利益有合理依據,原審認定馬某某、朱某某的行為已經導致對案涉債務預期違約,認定債務加速到期亦無不妥。
2.在未發生特殊事件、未約定加速到期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己方主張,訴請提前還款的,不符合商業邏輯。
案例2:《北京華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榆林中子熱力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終2號]
北京高院認為,根據《還款承諾書》的內容,中子公司已承諾將于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的6年期間分期向華飛公司還款,其中并未約定債務加速到期的情形及華飛公司的相關權利。現華飛公司在《還款承諾書》約定的債務尚未到期之時提前起訴,要求中子公司償還借款,必定應當事先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而華飛公司在本案一審一年的審理期間內,根本未提及對華飛公司主張權利具有至關重要作用和基礎證明依據的《還款承諾書》的存在,華飛公司直至本院二審期間才提交《還款承諾書》,并稱王云于2021年1月才找到《還款承諾書》,明顯不符合常理;第三,既然中子公司向華飛公司出具了《還款承諾書》,認可借款3000萬元的事實,并承諾其將于2020年3月1日之后的6年內分期還款,即表明雙方之間就借款、還款事項已達成一致,已無任何爭議。華飛公司在沒有發生特殊事件,雙方又沒有約定債務加速到期的情況下,卻起訴要求中子公司提前還款,顯然不符合商業邏輯。因此,《還款承諾書》的真實性嚴重存疑,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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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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