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本周一),本人受委托前往衡陽市某縣看守所,計劃會見涉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到達看守所后,值班工作人員以“需經偵查機關批準”為由,拒絕安排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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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本人了解,該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系詐騙罪,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三類需經偵查機關許可會見的案件范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律師會見此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無需經偵查機關批準,看守所應及時安排會見。
為保障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當日我隨即前往該案偵查機關(某縣公安局)進行溝通。在與公安局領導的交流中,我詳細說明了案件基本情況,強調該案不屬于需經許可會見的三類案件,明確闡述了法律關于律師會見權的相關規定,指出保障律師會見權是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
經充分溝通,該局領導對情況進行核實后表示,將依法處理此事,并承諾在48小時內(即7月9日前)通知看守所安排會見。
截至目前,已收到可以會見的通知,后續將按通知要求及時前往看守所完成會見工作。
此次溝通最終促成會見事宜的推進,既維護了法律賦予律師的執業權利,也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奠定了基礎。(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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