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得注意的是,同案另一被告人孟瑞紅并未到庭。記者獲悉,孟瑞紅早年曾因下落不明缺席再審庭審,但在2022年重審一審時曾到庭應訴。
新京報記者 | 徐鳴
編輯 | 彭沖
校對 | 李立軍
6月1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李玉前被控“殺妻滅子”案。法庭上,李玉前堅稱自己無罪。
案件距今已過去24年。2001年3月,謝初明與年僅3歲的兒子遇害。其丈夫李玉前被控伙同情人孟瑞紅殺害妻兒后分尸,并將尸體投入煉鐵廠高爐焚燒。
這起命案,至今已歷經六次審理。
2001年,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玉前死刑。同年,貴州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2003年,六盤水中院再次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孟瑞紅因包庇罪獲刑八年。2004年,貴州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該案并未就此終結。由于李玉前一方不停申訴,2016年,貴州高院啟動再審程序。2020年9月16日,貴州高院再審宣判,因為原一審程序違反了證人出庭作證、鑒定結論出示及重新鑒定的相關程序規定,原判認定李玉前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存在疑點和矛盾,裁定撤銷原一、二審裁判,發回六盤水中院重審。2023年9月,六盤水中院重審一審判決維持此前認定的罪名與刑罰。由于減刑,李玉前已于2022年出獄。
6月12日,重審二審已持續三日。控辯雙方圍繞被害人死因、死亡時間、現場血跡成因等爭議點展開辯論。李玉前的辯護律師周兆成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將為李玉前做無罪辯護。
同案另一被告人未出庭
6月10日9時許,庭審開始。記者獲悉,除律師外,只有李玉前及謝初明的弟弟出庭。謝初明的父母已去世,其弟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參與庭審。
庭審當天上午,法院首先就重審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聽取了李玉前的上訴意見。
據該案重審一審判決書(下稱:判決書),1997年3月,李玉前與謝初明結婚,婚前婚后均與孟瑞紅保持兩性關系。2001年初,謝初明發現李玉前有外遇,夫妻關系惡化,曾與孟瑞紅發生沖突。
2001年3月19日晚,李玉前與朋友在旅社嫖宿,于次日凌晨2時50分回家。見謝初明對其不理睬,李玉前平時對妻子的怨恨轉化為殺人惡念,沖到床上用雙手卡謝初明的脖子致其死亡。
謝初明的掙扎,驚醒了睡在旁邊僅3歲多的兒子。因懼怕兒子的哭聲驚動鄰居,他又用枕巾捂住兒子的口鼻致其死亡。
2001年3月20日20時許,李玉前找來孟瑞紅,在其家中將謝初明的尸體肢解,連同兒子的尸體分裝在編織袋內,由孟瑞紅分兩次背到煉鐵廠高爐焚化。2001年3月21日下午,李玉前報案稱其妻兒于3月19日晚失蹤。
此次庭審中,李玉前提出了上訴理由,陳述自己無實施犯罪的時間、動機、行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其實施了殺人行為且邀約孟瑞紅分尸、拋尸,應宣告無罪。
他告訴記者,自己沒有作案動機。他和妻子的確曾有矛盾,但已修復關系,絕未走到殺人的地步。
他還對檢方確認的案發時間提出異議,強調自己并無作案時間。
李玉前對記者稱,案發當晚,他和朋友在旅館,并不在家。次日凌晨兩點左右,李玉前回到家中,發現妻兒都不見了,以為妻子帶著兒子在朋友家。由于深夜且朋友家沒有電話,他便沒有確認妻兒的行蹤。想到第二天有重大工作項目,他便直接睡下,醒來照常去上班,也沒有發現家中有血跡。
后來,一直未見妻兒的蹤影,他在連續尋找無果后,這才報了案。
庭上的法庭調查環節,出庭檢察官與辯護人以及法庭都分別對李玉前進行發問,焦點集中在李玉前與謝初明、孟瑞紅的關系。李玉前在庭上表示,案發前他與妻子已和好,與孟瑞紅關系惡化。
值得注意的是,孟瑞紅并未出席庭審。
據判決書,孟瑞紅對公訴機關指控一直無異議,未提出具體辯解意見。歸案后孟瑞紅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法院以包庇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因刑罰執行完畢,孟已于2008年出獄。
記者獲悉,孟瑞紅早年曾因下落不明缺席再審庭審,但在2022年重審一審時曾到庭應訴。據澎湃新聞報道,此前重審一審開庭時,孟瑞紅對謝初明的死亡表示歉意并向其家人道歉,孟瑞紅否認自己殺人,強調只是參與了分尸、拋尸。
對于此次重審二審孟瑞紅未出庭的情況,合議庭作出說明:法官及合議庭成員已前往孟瑞紅所在地進行調查,并制作了相關筆錄,因其未提起上訴,法院認為其無需出庭。
現場血跡成因之爭
案件的一個關鍵爭議點在于,現場血跡是否為謝初明生前的活動性出血。
曾參與“聶樹斌案”“念斌案”等案件的法醫學專家胡志強于6月12日出席此次庭審。他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此次出庭由辯護律師申請并經法院同意,其將以“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身份參與庭審。
胡志強認為,此案具有一定特殊性。謝初明與其孩子的遺體被投入煉鐵爐焚燒,導致尸體無從查找,死因也難以確定。
檢方認為,謝初明死于掐殺。但胡志強指出,從現場血跡的形態來看,可能屬于生前出血,這意味著致死方式不一定是掐,而是可能存在開放性傷口。此外,部分血跡出現在門后側,胡志強推測,兇手可能是在謝初明開門后實施刺殺。這一判斷與此前認定的案情存在差異。針對該案中相關血跡的形成問題,他曾于2015年與他人聯合出具一份法醫學意見。
但據判決書,衣柜前的紙箱側面有噴濺血跡。鑒定意見證明,該處血跡形態和分布可以由血液流出后拋甩或濺落導致。在分尸過程中可以形成。不符合人體生存狀態下動脈損傷導致的動脈噴濺血跡。
李玉前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是此次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另一個焦點。
辯護人提出,李玉前的有罪供述系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所取得,應予全部排除重審。
據報道,重審一審時,李玉前當庭提出其當年遭到公安機關的非法羈押和刑訊逼供,并展示了手腕部因刑訊逼供受傷的傷情。但據判決書,檢方向法庭提交了李玉前的入所體檢表及多名偵查員的陳述等證據,認為公安機關未對李玉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誘供,李玉前入看守所時體表無異常,身體沒有傷痕。
重審一審時,辯護人提出對李玉前的傷情成因進行鑒定,這一申請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此次庭審,李玉前稱,其未提交傷情鑒定結果,因為多家醫院稱不具備鑒定的能力,未說明未能鑒定的具體原因。但其提交了被害人母親的媒體采訪內容,稱案發后李玉前在指認現場時因遭刑訊逼供無法行走。檢方則以指認現場照片反駁。辯護人認為,指認照片顯示李玉前被公安攙扶,手部腫脹,與其庭上供述“因刑訊逼供無法行走、手腕骨骼變形”的情況形成印證。
此外,記者了解到,在此次重審二審的庭前會議中,辯護人共提出17項申請,涉及重新鑒定現場血跡、傳喚證人、要求孟瑞紅出庭等。除允許專家輔助人出庭外,法院未采納對血跡重新鑒定及非法證據排查的申請。辯方申請多位證人出庭作證,包括曾采訪案情的記者和李玉前的同事。對此,法院認為,記者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出庭。同事證言早已固定,出庭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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