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簡介
北京某室內兒童樂園的蹦床區發生了一起令人揪心的事件。5歲半的優優在蹦床上玩耍時,7歲男孩小喆從旁邊樓梯的三層臺階跳下,巨大的沖擊力導致優優摔倒骨折。優優家長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7萬余元,將小喆的監護人徐女士及兒童樂園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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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時報 | 事發監控
根據監控錄像顯示,事發時優優正抱著毛絨玩偶站在蹦床上,小喆多次在蹦床區做出危險動作,最終從貼有“禁止高處跳下”標語的樓梯躍入蹦床。盡管優優母親曾提醒現場安全員注意小喆的行為,但工作人員未及時干預。兒童樂園認為責任應由小喆個人承擔,而小喆家長徐女士則辯稱孩子并非故意,并質疑樂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02| 法律分析
? 小喆家長為何需擔全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8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責任。
本案中,小喆從明確禁止跳躍的樓梯跳下,直接導致優優摔倒骨折,其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盡管小喆母親徐女士主張孩子“非故意”,但監護人的責任不以孩子的主觀意圖為前提,而是基于監護職責是否履行。徐女士在小喆玩耍時未全程在場,未能及時制止危險行為,明顯未盡到監護義務,因此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兒童樂園為何僅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8條: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若損害由第三人行為直接導致,經營者僅在未盡到必要義務時承擔補充責任。本案中,兒童樂園雖張貼了安全標語,卻未安排工作人員在場監管,未能動態制止小喆的多次危險動作,存在管理疏漏。
然而,法院強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有限性”,其責任順位次于直接侵權人。因此,樂園僅需在小喆家長無法賠償時,承擔未賠償部分50%的補充責任。
法院判決:
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小喆監護人徐女士需賠償優優醫療費等合理損失共計4346元。若徐女士無法履行賠償義務,兒童樂園需在未賠償金額的50%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結果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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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社會警醒
主審法官毛文蝶特別指出,游樂場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無法替代監護人的首要責任。她強調:“家長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即便在公共場所,監護人也應全程陪同、實時干預危險行為。”對于兒童樂園,法院認為其雖盡到部分提示義務,但靜態標語不足以應對動態風險,需通過人員巡查、即時管理等方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游樂場是孩子們釋放天性的樂園,但安全與快樂從來不是單選題。這起案件再次印證:法律不會因“孩子還小”而豁免監護人的責任,也不會因“已貼標語”而寬容經營者的懈怠。唯有家長繃緊監護之弦,企業筑牢安全之網,小孩在歡愉玩耍的過程中才不會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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