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婆上線8,法律學者關于訂婚強奸的部分觀點。
1、勞東燕教授,女51歲,浙江紹興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2、勞東燕教授做了一個形象的對比,古代,一是女性婚前權屬于父親、婚后才歸屬于丈夫,二是禁止女性婚前同居;現代,則是女性不管婚前或婚后都是獨立于父親和丈夫的、再則是并不禁止女性婚前同居,但如果有人既想霸占古代社會的紅利,也就是將女性定位為男性的附屬物,又想獲取現代社會的紅利,也就是婚前同居是可以被接受的。一個人吃兩根甘蔗,兩根都想吃甜的那頭,這白日夢確實做得挺美,一廂情愿一門心思的既要又要,是社會給予他的錯覺,還是自私練就的無知和貪婪?
3、羅翔教授,男47歲,湖南耒陽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
4、羅翔教授認為在強奸罪的認定中,女性對性行為的發生是否同意是判斷的核心要素。在婚內的同居權是一個雙方事前承諾的連續性的性同意,一般不會說誰不同意就可以控告對方強奸罪,除非婚內出現了節點式的轉折事件,比如分居、協議離婚期間、或者起訴離婚期間就相當于一方正式向另一方喊話“我要撤回結婚時的性承諾,從今天開始,我不同意了”。但如果還只是訂婚階段,沒有法律和事前承諾的加持,女性說不同意,就是真的不同意,男方的侵犯就完全沒有豁免權。
5、車浩教授,男47歲,遼寧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6、車浩教授提出一個假設性的對比,對比訂婚強奸定罪還是不定罪,可能會出現兩種不同的社會后果,第一種擔心訂婚強奸定罪,會激勵大量騙婚的撈女,通過訂婚儀式拿到彩禮又不同意同居,讓男方人財兩空;第二種擔心訂婚強奸不定罪,會激勵大量騙婚的渣男,以訂婚為依據強奸女性后又單方面解除婚約甚至索回彩禮,讓女方人財兩空。前一種撈女激勵,可能過度解讀了,因為如果女方收受彩禮后不同意同居,男方對此不滿的話,完全可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婚約并索回彩禮,即使協商不成訴至法院,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基本不可能出現所謂的人財兩空,至于說女方拿到彩禮后就跑路消失了,那就涉嫌詐騙罪了,刑法就出場了,就能更強度的保護男方了;后一種渣男激勵,倒是真的更值得警惕,如果訂婚給彩禮就可以強行同居而不受刑罰追責,同時又可以單方面解除婚約甚至索回彩禮(這里有一個注意點很重要,有小伙伴說,彩禮的新司法解釋明確說了,如果雙方共同生活過或者某方有過錯的,彩禮的返還是比例返還,而不是一味的全部返還,對,完全正確,這也是車浩教授沒好意思講透的原因,我們打個比方,公子哥的彩禮100萬“One Night In Beijing”按照10%扣除10萬元、普通山區男子的彩禮1萬“一晚在貴州”按照10%扣除1000元,你說法院怎么判,這不是赤裸裸的物化女性和間接的給女性的性權利定價嗎,如果刑事都不追究婚前的不同意同居,民事怎么可能去扣除婚后的同意同居的損失呢,那最后的結果就只能是彩禮全退,最后受傷的就只能全部由女性來承擔了),那就意味著這種損人利己的道德風險,在民事和刑事上都缺乏制約因素,事先又沒有識別機制,因而只要付出道德敗壞的代價就可以實現人財兩得,利弊權衡下,很可能勾出人性中更幽暗的丑惡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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