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企業被吸收合并, 能否追加存續法人為被執行人?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在企業吸收合并的商事活動中,當原被執行人因合并而喪失法人資格時,執行程序中如何確定債務承接主體往往成為爭議焦點。此類案件的核心在于,能否突破被執行人的獨立法人地位限制,將存續企業納入執行程序以保障債權人權益。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企業被吸收合并,能否追加存續法人為被執行人?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企業被吸收合并,申請執行人請求追加存續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某乙公司與某港務公司、某港務集團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營口中院作出(2018)遼08?初109號?事判決,判令:1.某乙公司與某港務集團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合作合同書》。2.某港務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將其轉讓給某乙公司的土地地上及地下設施遷出。3.被告某港務公司從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國人?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以土地轉讓金8708700元為基數給付某乙公司利息損失至原告的罐區新建工程開工之日止。某港務公司不服,向遼寧高院提起上訴,遼寧高院經審理作出(2019)遼?終458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某港口公司與某港務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簽署了《換股吸收合并協議》,協議載明:“某港口公司擬以向某港務公司全體股東發行A股股份的方式換股吸收合并某港務公司。”2021年1月5日,某港務公司設立了全資子公司即第三人某控股公司,注冊資金10萬元。2021年2月4日,某港口公司發布《某港口公司關于公司換股吸收合并某港務公司換股實施結果、股份變動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編號:臨2021-020)載明某港務公司所有權利義務由某港口公司或某控股公司享有和承擔。2021年4月29日,第三人某控股公司注冊資本由10萬變更為100億元,全部由股東某港務公司出資。
三、2021年6月7日,第三人某控股公司向營口中院出具《關于我公司自愿承接某乙公司執行某港務公司案件全部義務的承諾函》,承諾“我公司將自愿承擔本案生效判決項下應由某港務公司履行的全部義務”。被執行人某港務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注銷,注銷原因為“因公司合并或分立”。
四、某乙公司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某港口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營口中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遼08執異100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某乙公司的異議申請。某乙公司不服,向遼寧高院申請復議,遼寧高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遼執復463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的某乙公司的復議申請。
五、某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訴,最高人?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最高法執監397號執行裁定,裁定撤銷遼寧高院(2021)遼執復463號執行裁定及營口中院(2021)遼08執異100號執行裁定,由營口中院重新審查處理。
六、營口中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遼08執異70號執行裁定,裁定準許某乙公司提出的變更某港口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申請,變更某港口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
七、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不服營口中院(2023)遼08執異70號執行裁定,向遼寧高院申請復議,遼寧高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2023)遼執復264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的復議申請。
八、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訴,最高人?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最高法執監510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企業被吸收合并,能否追加存續法人為被執行人?審理法院認為:
1.《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本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個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應當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繼續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資格消滅,成為另一個公司的組成部分,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2. 本案被追加主體采取了換股吸收的方式合并了被執行人,被合并的主體注銷,主體資格不復存在,依法屬于吸收合并,存續法人應為被追加主體。
3. 在本案公司合并過程中,被追加主體成立了第三人接收了被執行人的全部資產,但這一行為并非新設合并,第三人不是本案被執行人法律意義上的存續主體。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個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應當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繼續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資格消滅,成為另一個公司的組成部分,依法辦理注銷手續。企業吸收合并,被兼并企業的財產及債權債務概括性轉移,由吸收方整體接收,被兼并企業的法人資格喪失。故企業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吸收方承擔。在被執行人被其他企業吸收合并后,申請執行人請求追加存續法人為案件被執行人的,人?法院應予支持。
2. 被執行人于執行依據發生法律效力且其作為被執行人前即進行了分立,申請執行人無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追加分立的公司為被執行人。(見延伸閱讀案例)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第一,《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本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個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應當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繼續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資格消滅,成為另一個公司的組成部分,依法辦理注銷手續。本案被追加主體采取了換股吸收的方式合并了被執行人,被合并的主體注銷,主體資格不復存在,依法屬于吸收合并,存續法人應為被追加主體。第二,在本案公司合并過程中,被追加主體成立了第三人接收了被執行人的全部資產,但這一行為并非新設合并,第三人不是本案被執行人法律意義上的存續主體。同時,《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拒絕變更其他?事主體為被執行人,遼寧高院及營口中院不予追加其他?事主體作為被執行人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72
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與某乙公司、某港務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510號】
裁判規則:被執行人于執行依據發生法律效力且其作為被執行人前即進行了分立,申請執行人無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追加分立的公司為被執行人。
案例:大連大某聯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大連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2執異582號】
大連中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執行人中某公司系于2018年12月5日決定進行存續分立,第三人宇某公司系于2019年2月28日成立。而本案的執行依據即(2020)遼02民初699號民事判決書的作出時間為2021年6月18日,大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申請執行。因此,被執行人中某公司系于本案執行依據發生法律效力且其作為本案被執行人前即進行了分立。故申請執行人大某公司以上述法律規定為據,主張追加第三人宇某公司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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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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