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歲高齡,身懷大勇,一己之力竟能犯下令人發指的罪行;然而,同樣的九十三歲,卻又孱弱不堪,連監獄都無法接納,只能在家中養尊處優。這是法律的仁慈,還是道德的潰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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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理性地分析一下這位九十三歲的“傳奇”罪犯——他有力氣犯罪,卻沒有力氣坐牢;他能在2021年作惡,卻在2024年突然失去行動能力;他能對未成年少女施暴,卻無法在看守所里自理生活。他的“病情”何時發作?是在案件曝光后,還是在判決落地之際?
刑法第265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然而,問題的關鍵在于:這位老人究竟是如何界定為“生活不能自理”的?
如果九十三歲的人可以犯罪而不受刑罰約束,那么是否意味著,九十三歲以上的群體在法律面前自動獲得“豁免權”?如果年齡足以成為免刑的擋箭牌,那未來是否還會有其他罪犯在法院門口高呼:“我已經老了,請允許我繼續在家休養!”
然而,事實是,93歲的強奸犯仍然對社會具有極大的危害性。性侵是一種暴力犯罪,而不是一個隨年齡增長就會自然消散的習慣。年齡并不會削弱一個人的犯罪動機,更不會成為法律寬容的理由。
而我們要問的是,93歲到底意味著什么?意味著身體衰弱?那為什么他還能犯罪?意味著社會寬容?那受害者的痛苦又該如何安放?
如果法律的尺度可以被年齡左右,那么它還是法律嗎?如果93歲的罪犯可以逍遙法外,那么是否意味著所有老年人都可以在道德與法律的邊界上自由馳騁?
這不是法律的仁慈,而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這不是社會的溫情,而是對公平正義的扭曲。司法機關若要“監外執行”,請先回答一個簡單的問題:
——九十三歲時,他為什么還能犯罪?
如果他有能力作惡,那就該有能力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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