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招用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即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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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鉑略咨詢整理
企業需關注事項:
未能應享盡享優惠政策。中國脫貧人口約1億人,占總人口比例約7%,一些企業對政策理解的偏差,或者缺乏合適的渠道進行篩查,可能導致企業未能掌握真實的符合政策的就業人群,導致漏篩,未能充分享受政策。
享受政策時未能留存有效憑證,引發稅務風險。
*四部委公告2024年第4號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點明確要求,“招用脫貧人口的,需留存能證明相關人員為脫貧人口的材料(含電子信息)備查”,同時還需提供相關資料。一些中介機構在協助企業申報,可能也未能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操作,一旦面臨嚴征管和稽查,則可能產生風險。
附:相關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4年第4號 發布日期:2024-03-29
為推動《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有效落實,進一步優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強部門協作,提高納稅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現就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有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稅收政策
(一)申報享受
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的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以下簡稱“脫貧人口”)、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信息表》(附件1),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資料備查:
1.脫貧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證明相關人員為脫貧人口的材料(含電子信息)。
2.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其他能證明相關人員登記失業情況的材料(含電子信息)。
3.畢業年度內已畢業的高校畢業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畢業證、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或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和《就業創業證》(含電子信息);尚未畢業的,由其留存學生證或其他能夠證明學籍信息的材料和《就業創業證》(含電子信息)。
(二)稅費款扣減限額及順序
1.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以申報時本年度已實際經營月數換算其扣減限額。換算公式為:扣減限額=年度限額標準÷12×本年度已實際經營月數。
2.納稅人在扣減限額內,每月(季)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納稅人本年內累計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應繳納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二、關于企業招用重點群體稅收政策
(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1.企業持下列材料向縣級以上(含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
(1)招用重點群體清單,清單信息應包括招用重點群體人員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類別(脫貧人口或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在本企業工作時間。
(2)企業與招用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含電子勞動合同),依法為其繳納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記錄。上述材料已實現通過信息共享、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關材料。
2.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實以下情況:
(1)招用人員是否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
(2)企業是否與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為招用人員繳納養老、工傷、失業保險。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后,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或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含電子信息);具備條件的,也可通過信息交換的方式將審核情況及時反饋至稅務部門。
4.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變更申請。
(二)向稅務部門申報享受政策
1.企業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信息表》(附件2),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申報享受政策。
2.企業應當留存與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含電子勞動合同)、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含電子信息)備查。
招用脫貧人口的,還需留存能證明相關人員為脫貧人口的材料(含電子信息)備查。
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的,還需留存其《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或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含電子信息)備查;已通過信息交換的方式將審核情況反饋至稅務部門的地區,可不再要求企業留存相關材料。
(三)稅費款扣減限額及順序
1.企業應當以本年度招用重點群體人員申報時已實際工作月數換算扣減限額。實際工作月數按照納稅人本年度已為重點群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計算。計算公式為:扣減限額=∑每名重點群體本年度在本企業已實際工作月數÷12×年度定額標準
2.企業在扣減限額內每月(季)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本年內累計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應繳納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3.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減限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三、關于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信息表》(附件1),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申報享受政策。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的,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信息表》(附件2),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申報享受政策。
(三)納稅人享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政策的稅款扣減額度、順序等方面的規定比照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四)納稅人應當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第四條的規定留存相關資料備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退役證件遺失的,應當留存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電子信息)。
四、關于征管操作口徑
(一)同一重點群體人員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開辦多家個體工商戶的,應當選擇其中一戶作為政策享受主體。除該個體工商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變更經營者或轉型為企業外,不得調整政策享受主體。
(二)同一重點群體人員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多家企業就業的,應當由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繳納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企業作為政策享受主體。
(三)企業同時招用多個不同身份的就業人員(包括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隨軍家屬、殘疾人等),可按照規定分別適用對應的政策。
(四)企業招用的同一就業人員如同時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隨軍家屬、殘疾人等),應當選定一個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五)為更好促進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對于企業因以前年度招用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符合政策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的,可依法申請退稅;如申請時該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已從企業離職,不再追溯執行。
五、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管理
(一)農業農村部建立全國統一的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供各級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查詢脫貧人口身份信息。農業農村部門為納稅人提供脫貧人口身份信息查詢服務。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納稅人提供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身份信息查詢服務。
(三)退役軍人事務部匯總上年度新增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信息后30日內將其身份信息交換至稅務總局。
(四)各級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優惠政策日常管理,對享受政策的人員信息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教育、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教育、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在30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至稅務部門。
(五)《就業創業證》已與社會保障卡等其他證件整合或實現電子化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以其他證件或電子信息代替《就業創業證》辦理業務、留存相關電子證照備查。
(六)各級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教育、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優化部門間信息共享、審核、協查等事項的具體方式和流程。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附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樣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文號: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 發布日期:2023-08-02 2024.03.29 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發布《關于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詳見: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4年第4號。
為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具體包括:1.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的脫貧人口;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三、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要實現脫貧人口身份信息數據共享,推動數據下沉。
四、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五、納稅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本公告所述人員,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六、按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征的稅費,在本公告發布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費或予以退還。發布之日前已辦理注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文號: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發布日期:2021-05-06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精神,嚴格落實過渡期內“四個不摘”的要求,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
失效法規 廢止日期:2024-01-01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發布日期:2019-02-26 根據2024.03.29 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4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本文自2024年1月1日起廢止。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精神,現就具體操作問題公告如下:
一、重點群體個體經營稅收政策
(一)申請
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2.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可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未完成“兩證整合”的還須持《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稅〔2019〕22號文件的規定,核實其是否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二)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稅〔2019〕22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三)稅收減免管理
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享受本項稅收優惠的,由其留存《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備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無需留存資料備查。
二、企業招用重點群體稅收政策
(一)申請
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
1.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創業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業與招用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依法為重點群體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通過內部信息共享、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實以下情況:
1.招用人員是否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以前是否已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是否與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核實后,對持有《就業創業證》的重點群體,在其《就業創業證》上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變更申請。
本公告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二)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納稅人按本單位招用重點群體的人數及其實際工作月數核算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享受優惠政策當年,重點群體人員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總額。
減免稅總額=∑每名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數÷12×具體定額標準
2.第2年及以后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計算每名重點群體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三)稅收減免管理
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本項優惠的,由企業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2.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3.《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三、憑《就業創業證》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一)失業人員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對其中的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其《就業創業證》上予以注明。
(二)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四、稅收優惠政策管理
(一)嚴格各項憑證的審核發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相關憑證,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對出借、轉讓《就業創業證》的人員,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收回其《就業創業證》并記錄在案;對采取上述手段已經獲取減免稅的企業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理。
(二)《就業創業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就業創業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間,證件由用人單位保管。《就業創業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印制,作為審核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和享受政策情況的有效憑證。
(三)《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備案,相關信息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需提供給稅務部門。
(四)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及扶貧辦要建立勞動者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建立全國《就業創業證》查詢系統(http://jyjc.mohrss.gov.cn),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查詢《就業創業證》信息。國務院扶貧辦建立全國統一的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供各級扶貧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查詢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等相關信息。
(五)各級稅務機關對《就業創業證》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扶貧辦予以協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扶貧辦應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合理的工作時限,并在時限內將協查結果通報提請協查的稅務機關。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文號:財稅〔2019〕22號 發布日期:2019-02-02 注:2023.08.02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相關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執行,詳見: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
注:根據2021.05.06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本文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注:2019.02.26 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就具體操作問題聯合發布《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扶貧辦,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扶貧辦:
為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具體包括: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三、國務院扶貧辦在每年1月15日前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名單及相關信息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相關信息轉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托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核實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信息。
四、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五、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注:根據2021.05.06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本文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注:2023.08.02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相關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執行,詳見: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
本通知所述人員,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各地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扶貧辦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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