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市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0818)發布公告稱對于收到控股子公司中路優勢(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中路優勢”)的分紅款需要進行所得稅申報并繳納稅款,其中企業所得稅1,177.05萬元,滯納金365.95萬元。
公告內容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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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伙企業不是公司,所以,公告中用“控股子公司”的說法,其實不夠嚴謹)
案例分析
一、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分析
本案例結合財稅[2008]159號文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三、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例中滯納金占稅金的比例高達31.0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同時,國稅發[2003]47號第五條規定,“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滯納金按0.05%/天計算延期繳納天數大概622天(滯納天數=365.95/(1177.05*0.05%)=622天),推測實際利潤分配的發生可能在2022年,而公告中所稱2024年7月12日應該是實際收到現金資產分配之日。顯然,中路股份不是在取得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時申報納稅,而是實際收到合伙企業中路優勢現金資產分配時才申報納稅,因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理解偏差,致使繳納本不該繳納的滯納金365.95萬元。
二、2021年-2023年,中路優勢的經營業績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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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后稅的“分”不是實際分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合伙企業應按年度計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比例分配應納稅所得額,代合伙人申報納稅。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先分后稅”是指實現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計算分配,而不是實際分紅時再分配應納稅所得額。中路優勢應按年度計算、分配應納稅所得額并代中路股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中路優勢未履行上述納稅義務,直接將現金分紅支付給了中路股份,由中路股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顯然并未遵守“先分后稅”原則,從而引發一系列后果。
轉載自:中新咨詢IPO 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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