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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明末,樂昌縣(今廣東省樂昌市)的縣令林開馥,上任剛三個月,就遇到了流賊,他趕緊出城去招募鄉勇,但在這個途中卻被流賊擒獲,后流賊接受招安,將其送回。
這件事并沒有因此而結束,明朝的司法系統很快就啟動了對他的審理。很快,初審就有了結論。
查勘得林開馥身為縣令,有守土之責。當流寇東西沖突,思患預防,先事宜如何綢繆。乃已聞賊至,始出城點集鄉兵,為賊所擄。雖據稱求撫,旋踵送還城池,庫獄無恙,然挾令求撫,求乎?勒乎?辱身辱閾,百口不能爲開馥解矣。
就是說,林開馥雖然被放回,但這些賊寇被招撫,是主動就招撫,還是以人質為要挾來進行的招撫?這一點上,林開馥是脫不了干系的。但又接著說:
唯是開馥視事甫及三月,前此之偷安玩事,非盡其罪。當日之點兵被擄,不無可原。夫賊壓境,點兵議戰,與閉門束手,抱頭鼠竄者情事天淵。沉前后斬紀報在案,即不免于罪,功猶可贖。而質之鄉紳士民之口,俱謂令有功無罪,則革職之外,更不能為之苛求也。事干行勘,伏候惠裁,呈詳。
這個審理跟我們今天說話一樣,前面說了一大通,后面則來了個“但是”,后面的內容才是關鍵內容。文中說考慮到林開馥才上任三個月,賊寇的形成并不是他的原因,他是招兵被俘的,說明他是在干實事,所以罪并不大,而且根據走訪鄉紳,大家一直認為他功勞大于罪過。所以,最終的處罰是免職。
02
這個審理意見到了按察司這里,按察司則認為審理中有些地方有疏漏,尤其是林開馥如何落入賊手,以及回縣的這一過程尚未勘明,需要再核查一下。
按察司批:林開馥為賊所挾,雖事繇點兵,而值探亦甚疏矣,據詳革職之外不能苛求,是否蔽罪?且當日落賊回縣情形,尚未勘明,有礙轉詳。事關回奏,不厭慎重。仰府再一細勘確報,速速。
很快,第二次審理結果又上報到按察司:
林開馥被俘后,這些賊寇挾持他要求招安,不久就將他禮貌地送回。總之,林開馥被擄走,被迫接受賊寇要求招撫是真的。這里又來了一個“但是”。但是常年以來,地方出現流賊也不是什么新鮮事,剛任職三個月的新官,又沒有設官兵,倉促之間能夠去招募鄉勇,就已經做得不錯了,總比那些束手無策的官員們好很多了,所以第二次審核之后的結果還是免職。其實,這次府里的意見還比較強硬,說如果革職之外如果還要另外給處罰的話,那提起筆來也難以落下,言下之意就是免職已經是最大的處罰了。
覆勘得林開馥以出城點兵為賊擁去。當日落賊回縣情形,稱始挾令以求撫,旋擁令而拜還。總之堂堂縣令,去來繇賊,雖曰不要,吾不信也。但通年以來,地方失事非一,流寇突,捷于飄風。以甫任三月之縣官,又邑無額設官兵,于張空拳而冒白刃。事起倉卒,難責周詳。且點集鄉勇,不同束手。鼓眾殺賊,猶可補牢。平論事體,是役也,于官常有損,于城守無虧。念其一生功名已擲之三月,若于革之外再有苛求,筆為之格格不能下也。伏候憲裁詳,蒙按察司轉詳。
03
這一次,案件直接到由按察司交到了都察院。你強硬,作為明朝最高監察機構的都察院更強硬。督察院回復說,林開馥沒有做好守備,流賊入境,驚動四方,其罪就已經不只是革職那么簡單了,何況他自己還被俘了。要求繼續查明縣里的監獄、倉庫是否有損,百姓有沒有遭到損害。并且特別要求不得隱瞞,否則按律處理。
察院梁批:林開馥守土疏防,?流賊入境殘掠,驚傅遠邇,罪已不止褫革矣,況身被擄辱。就中事情如部疏所云,有不可問,不堪言者乎?該司速再查勘,樂昌庫獄城池是否無恙,地方人民殘掠若干,身被賊執是何情景,毋苛求,毋匿,按律究詳。
04
下面經過第三次審理過后,再次上報。態度依舊,說林開馥被俘之后很快就回來了,因為賊寇的目的不在樂昌縣城,所以城池、倉庫、監獄都完好無損。
并且繼續說,再看林開馥一案,開始的時候是我們在查,后來又讓韶州的官員來查,因為他們較真一些。而且韶州的官員也已經查清楚了,按照律例:“賊人入腹里虜略甚者,罷議。”,那么林開馥只需被罷免即可,如果再去額外處罰他,那就超過律法允許的范圍了。
覆看得林開馥一案,初經職密,上臺所以批韶州覆詳者,以該府屬官知之較真耳。今繹來詳,以韶州之官必欲聽勘于廣州,是則何解?且曰事干欽案,不敢輕議。誰是敢議者,將終之浮沉乎?職請就其詳而決之,曰“擁去似辱”,則已辱矣;曰“白沙地方,稻轂士民被掠”,則已掠矣。韶州之詳文已明明言之,衹少一注腳耳。查律例:“賊人入腹裹虜略甚者,罷議。”事情吻合,若欲分外求多,法如是止,非避怨也。伏候上裁,呈詳。
這一次,搬出了律法,上司也無話可說,批準了。但上司也不是沒有話說,他說林開馥一案前后審理四次,按照祖宗的律法,只有遇到賊寇入境不報告這一條,沒有三月新官,遇到賊就可以免罪一說,也就是“新官”不是法定從輕條款。又將這一結果上報給憲司。
本司蒙批:仰候轉詳行。 看得林開馥一案,推勘再四,上期有當回奏,下期可服本官據當日之情形,按祖宗之律令,止有遇賊入境殺擄不報之條,不唯三月縣官遭此意外,情有可憫。而事用法,求其允當,罪無可加。合請憲裁,具題處分。職輩實窮于攝議,非有徇也。呈詳。
而都察院則直接批準了,這一審理四次的案件終于結束了。林開馥只是被免職而已。
憲司批:仰候轉詳示行繳。
這個案件出自己于《盟水齋存牘》,此書成書于明末崇禎年間。作者顏俊彥,浙江桐鄉人。崇禎元年(1628)進士,為廣州府推官。本書是作者從任內三年間(崇禎元年至四年,1628-1631)所經手的一部分案件讞詞和公文,匯集而成的一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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