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律師郜云學習研究劉某與安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2)京0111民初某號
原告:劉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門頭溝區。
被告:安某,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
原告劉某與被告安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書訴訟代理人韓東,被告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安某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事實與理由:我與安某于2008年11月28日相識,自由戀愛于2011年5月3日結婚,婚后分別于20××年×月×日和20××年×月×日生育二女。2021年6月9日,我與安某離婚。離婚后,我發現安某婚內與一帶孩子的女子同居并在離婚后馬上生育新子女。沒想到我母親在得知此事后,異常憤怒,認為女婿跟自己借錢的行為不但不是為了與自己的女兒好好過日子,反而是借錢跟別人生孩子,因此沒超過20天,我的母親就因此被氣得過世了,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安某辯稱,不同意劉某的訴訟請求,說我造成劉某的母親去世不屬實,說我一點錢沒給也不屬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某與安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分別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安某1,20××年×月×日生育一女安某2。2021年7月9日,雙方協議離婚。
庭審中,安某認可其在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案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于2022年1月與案外人生育一子。目前安某已經與案外人登記結婚。
劉某主張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1.安某婚內出軌并與案外人生育一子;2.安某曾向其母親借款,劉某母親于某因得知安某與劉某離婚后,認為安某借款并非用于與劉某好好生活,而是用于借錢跟別人生孩子,進而導致其母親得知此事后20天左右去世。安某對第2點不予認可。
另,劉某提交的死亡證明載明:其母親于某的死亡原因左側腦出血。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本案中,安某婚內出軌并致案外人懷孕,違背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導致其與劉某婚姻關系破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中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故劉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安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關于劉某所述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第2個理由,本院認為劉某提交的現有證據載明的于某的死亡原因系左側腦出血,未有充分有效證據證明于某的死亡系安某造成,故關于劉某的此項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本院綜合考慮安某的經濟能力、過錯程度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后酌情確定為3萬元,劉某過高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劉某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二、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安某負擔27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劉某已預交),由劉某負擔875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員 姜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迪
書 記員 杜穎
律師的最大德行是誠實。律師必須對其當事人誠實,必須把其當事人的事情當作他自己的事情。——[印]D·N·辛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文章來源:郜云律師百度百科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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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師,畢業于云南大學法學院,持有法律職業資格A證 [2]。曾就職于法院,現為云南滇西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訴訟律師。秉持盡職、盡責、盡心、盡力,誠信、專業、高效、優質、全面的的執業理念,不斷學習,深入研究,以求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忠人之事、不負所托,救無辜者于水火的服務理念。
郜云律師專注訴訟業務,擅長辦理疑難復雜案件,注重細節和庭審技巧,曾辦理過大量的刑事、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糾紛等領域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果。對刑事辯護領域頗有研究,多次成功地讓無罪的人不受冤枉,讓罪輕的人不被重判。執業多年來,勤勉盡責、專業高效,能夠精準地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分析案件利弊所在,為當事人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給予當事人正當合理的引導,降低當事人的法律風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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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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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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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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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賀某某訴某市公安局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勝訴) [44]
作為某商務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某公司訴其行政處罰案(勝訴) [48]
田某某訴某鎮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勝訴) [49]
作為某公安局的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和某某訴其行政處罰案(勝訴) [71]
主要榮譽
2009年被評為鶴慶縣人民法院年度先進工作者; [6]
2010年被評為鶴慶縣人民法院年度先進工作者; [7]
2010年榮獲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廉政文化活動攝影優秀獎; [8]
2013年獲得云南十大律師法律服務團活動榮譽證書。 [9]
一個無罪的人,通過律師的辯護,可以重獲清白;一個罪輕的人,通過律師的辯護,可以免受重罰;一個真正犯有重罪的人,在律師辯護后,仍被處以重刑,也可以通過程序正義彰顯出法律的公正性。——田文昌
顏某、陳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磐安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4)浙0727民初某號
原告:顏某。
被告:陳某。
原告顏某與被告陳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盧燁適用簡易程序,于2024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某、被告陳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顏某訴稱:原、被告于2001年2月22日登記結婚。2023年3月27日因生活瑣事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協議離婚。被告自2022年正月起與朱鳳仙同居生活,并在2023年5、6月份生下一男孩。請求判令:被告陳某支付原告顏某過錯賠償金10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辯稱:我沒有錢,有錢的話可以給一點。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27日,陳某在磐安縣人民法院起訴與顏某離婚,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雙方離婚。離婚后,原告通過女兒與陳某的聊天記錄得知,離婚后不久,陳某與他人生育男孩一名的事實。
以上事實,有聊天記錄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本應履行夫妻間的忠誠義務。被告陳某在婚內與他人同居并致其懷孕,在離婚后生育一子的行為違反了該義務,給原告顏某造成了精神壓力和痛苦,依法應予賠償。鑒于原告在離婚后才知悉被告與他人同居且生育的事實,現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并無不妥。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損害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認定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費3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顏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30000元。
二、駁回原告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顏某負擔805元(已繳),被告陳某負擔34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將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員 盧 燁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張雨露
代書記員 吳菲菲
你戴著荊棘的皇冠而來,你握著正義的寶劍而來。律師,神圣之門、又是地獄之門。但你視一切險阻誘惑為無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觀事實才有最高的權威。——胡喬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根據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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