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一起亡人事故民事判決的調查報告之一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訴人不服一審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4)滬 0109 民初 2802號《民 事 判 決 書 》判決,將于9月6日上午開庭審理。
上訴人認為,該亡人事故案件主要事實認定錯誤,并且遺漏重要事實,導致判決錯誤,應構成枉法裁判。
一、一審認定事實發生原則性錯誤:出事地點M層露臺的防護圍墻并不是橫向厚度達 136 厘米,并不是圍墻最高處距地面有160 厘米,并不是已超過 1.20 米,而是分三層形成階梯狀況,均不符合相關民用建筑的設計標準。
一審判決書認定: “根據各方對現場的描述及提供的現場照片來看,M 層露臺的防護圍墻橫向厚度達 136 厘米,縱向高度達 160 厘米,可見,向某某(編者注:亡者)需要主動攀爬高處才能翻越該墻體而墜落,因此,向某某并非在正常通行時不慎從高處墜亡,而是主動進入了非用于通行的 M 層露臺并實施了攀爬翻越才發生墜亡,其作為成年人,理應清楚知曉攀爬高處的危險性,但其仍實施了攀爬翻越的行為,顯然是對自身生命安全的忽視和默視。父某某、母某某主張 M 層未上鎖,然從 M 層的功能看,并非用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使用,從一般常理而言,常開狀態并不會增加危險。父某某、母某某還主張圍墻不符合國家標準,然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照片,圍墻最高處距地面有160 厘米,已超過 1.20 米,符合相關民用建筑的設計標準,父某某、母某某表示應從第一層臺階頂面計算高度,然從第一層臺階的頂面計算高度需第一層臺階符合可踏部位的標準,但第一層臺階的高度并不符合可踏部位的標準,因此,父某某、母某某要求從第一層臺階頂面計算缺乏依據”。
此認定事實完全錯誤,M 層露臺的防護圍墻并不是橫向厚度達 136 厘米,并不是圍墻最高處距地面有160 厘米,并不是已超過 1.20 米,不符合相關民用建筑的設計標準。
實際情況是:M層圍墻分為三層,第一層高度為76厘米,第二層平臺寬度為80厘米,第三層高度為84.5厘米,不僅未達到國家標準1.05米-1.2米的高度,而且在外沿還設置的一個寬度為86厘米的平臺,具有引誘攀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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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1張草圖和3張照片具體標注了M層圍墻分成了三層梯坡形狀,均不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規定。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規定,當臨空高度在24.0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m;當臨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筑臨開敞中庭的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m,并且住宅欄桿不應小于1.2m為強制性規定,目的就是為防止攀爬和墜落。
M層圍墻分成了梯坡形狀,高度未達到1.20米,不符合行業標準,當然不能起到防止墜樓和攀爬的作用。因此,并不是一審認定的“常開狀態并不會增加危險”,而是一個危險源,具有引誘攀爬的功能。
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應該發揮對區域內危險源的控制力,作為專業管理樓盤的物業公司應該預見卻沒有預見隱藏著的巨大的危險,有義務驅逐無關人員,并應封閉對外出入的門,而且應設立保安崗位,防止無關人員進入,防止發生危險和墜樓事故。
以上M層圍墻狀況,一審沒有到現場察看,故意偏袒一方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強烈要求二審法官現場勘察,以查清事實,因為人命關天,本案亡人事故屬于特別重大案件。
二、M層圍欄分成了梯坡形狀,計算高度應按實際垂直的科學定義計算,即高度應按所在樓屋面至扶手頂面的垂直高度計算。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規定,上人屋面欄板的垂直高度為1.20m,并且這一條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高度應按所在樓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頂面的垂直高度計算。
一審被告五向法院提供的1.6米的圍墻圖片,并非是垂直高度,具有歪曲事實的本性和欺騙性,實際狀況M層圍欄分成了梯坡形狀,分別為第一層高度76cm、第二層寬度80cm、第三層高度84.5cm,不僅沒達1.05米、1.10米,而且更未達到1.20米。外沿還有一個寬86cm的露臺,誘人攀爬觀景。
首先,根據垂直的科學定義,平面上一條線與另一條線相交并成直角,這兩條線互相垂直。所以垂直關系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個條件,即兩條線,包括多條線構成的兩個平面具有相交并形成大約90度夾角關系。在被告五提供的圖片中,完全背離了垂直的科學定義。
從該平臺的圍墻結構來看,真正與樓地面或屋面形成垂直關系的,是第一層矮墻,高度為76cm,遠低于國家標準,人可以輕松站上去,或坐或臥。
而圍墻最高處所謂扶手頂面所在的墻體,并不實際與樓地面或屋面垂直相交,而是與第一層矮墻的頂面垂直相交,兩者形成前后錯開的臺階關系,第二層圍墻的高度也只有84.5cm,遠低于國家標準,人坐上去也是非常容易。由此可以判斷,亡者應該是坐在上面觀景的時候發生意外而墜亡的。
因此,該梯坡圍墻本身就是一個 “危險源”。
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應該發揮對區域內危險源的控制力,作為專業管理樓盤的物業公司應該預見卻沒有預見隱藏著的巨大的危險,有義務驅逐無關人員,并應封閉對外出入的門,而且應設立保安崗位,防止無關人員進入,防止發生危險和墜樓事故。
以上事實證明,孩子向某某從M層墜樓,物業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未盡到對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義務
三、一個明顯分三層形成階梯狀況的實物,一審不去調查都偏聽偏信故意認定事實錯誤,當然涉嫌枉法裁判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規定,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訴人認為,一審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存在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應由上級有權機關予以調查認定(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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