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A公司司機小B駕駛一輛小客車與正在行車道行駛的另一輛小客車相撞,致使車中乘客小C等4人當場死亡。交警作出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小B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后死者小C的父親D、母親E、妻子F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金。事故發生時,小C的妻子F已懷孕,孩子小G尚未出生,現在D、E、F要求A公司賠償小G的撫養費。D、E、F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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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民事損害發生時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兒出生后應否獲得撫養費的賠償?
審判結論:
D、E、F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我國《民法典》在胎兒利益保護、遺產繼承方面均做了明確的規定。
法條鏈接:
胎兒利益保護:
《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釋:這一條款明確了在涉及胎兒利益保護時(如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法律將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享有相應的權利。在遺產繼承中,為胎兒保留相應份額,以保障其出生后的生活和權益。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則依法享有該保留份額的繼承權;如果出生時是死體,則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但出生后死亡,則為其保留的繼承份額就屬于他的遺產,應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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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遺產繼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解釋:在遺產分割時,必須為胎兒保留一定的繼承份額,以保障其未來的生活和教育等需要。如果胎兒在娩出時是死體,則為其保留的份額將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和規則進行分配。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解釋:在法定繼承中,子女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而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遺腹子作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如果順利出生),將享有繼承權,并排在第一順序。
人身損害賠償金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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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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