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7月17日北京訊(記者卓爾圖雅報道)“國無常治,又無常亂,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意思是:法令得到執行,國家就能夠安定;法令一旦廢弛,國家就會出現動亂。這是中央領導人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他是為了表明法律實施的重要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明朝張居正說:“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古往今來的治亂興邦都表明:保證法律嚴格實施,使法律從紙上的條文變成現實的準則、行為的邊界、社會關系的準繩。對此,各級行政、審判、檢察等單位,作為法律實施的主體,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堅決整治以權謀私、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
然而,遼寧興城市、葫蘆島市執法部門扣押鴻大公司五條船只、設備等總價值5000多萬元的財產處理私分……執法部門面對受害人的“催討”,卻因為有遼寧某廳級領導在“背后”操控,于是就對受害人總是敷衍搪塞、推三阻四、拒不返還財物。這與中央領導人提出的“排除司法內部干擾,堅守公平正義底線”的指示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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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潘某吉操控市縣執法部門制造錯案
據記者了解:2012年1月,鴻大公司經海洋局批準海砂開采項目,2012年4月,鴻大公司在興城海域開采海砂。2012年6月22日,盜采團伙在東經120°30'70,北緯40°09'07,綏中海域盜采海砂。在裝船過程中造成了震驚全國的重大沉船事故!央視新聞對此次重大事故進行了報道。同年9月盜采團伙在綏中海域再次沉船。兩次重大事故引起遼寧省領導高度重視,要求葫蘆島市執法部門對盜采海沙造成重大沉船事故的違法分子嚴查。
時任葫蘆島公A局長潘某吉,竟然把矛頭對準了有國家批準手續的鴻大公司。讓鴻大公司為盜采團伙“背鍋”買單!
2012年11月27日,潘某吉成立了“11.27”專案組。專案組由葫蘆島市反恐支隊組成。組長為劉哲。組員有;周某陽等12人,專案組由興城市執法單位出具全部辦案手續。潘某吉制定的兩個辦案主體,導致錯案平反后,市縣兩級執法部門互不承認是辦案單位。
2012年11月28日,專案組抓捕了多名鴻大公司管理人員及員工,并扣押公司生產用船5條,搜走分公司的全部財務賬冊和財務物品及合同檔案等。此后,專案組對鴻大公司總部、鴻大公司興城投資公司、鴻大公司天津海通公司、鴻大公司興城砂石經營公司先后進行了人員抓捕及對公司全面搜查,將幾家公司財產、賬冊物品全部扣押。
在潘某吉的操控下,興城市、葫蘆島市一審、二審、再審均判鴻大公司“非法采礦罪”。受害人申訴到遼寧高院,于2017年3月,繼續判鴻大公司“非法采礦罪”。
2017年4月,鴻大公司申訴到最高院。2018年5月15日,[最高院(2018)139號] 再審決定書明確認定:“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并指令遼寧高院再審。前有“兩高”法規,后有最高法糾錯指令再審。僅為“適用法律錯誤”的糾錯案。經過半年的拖延,高院于2018年10月,把鴻大公司案發回原一審法院興城市法院重審,并要求興城市法院把審理情況層層向高院匯報。
高院審監二庭審判長蔡某峰、法官周某不依法糾錯的枉法行為,導致潘某吉、項某、孟某斌枉法團伙利用手中權力,操控市縣兩級法院默契配合,把鴻大公司案在興城市法院空轉四年后才改判無罪。更為諷刺的是高院依“兩高”法規判鴻大公司有罪,縣級法院依“兩高”法規改判鴻大公司無罪。這種初級法院糾正高級法院錯判案件,在全國絕無僅有!可見潘某吉枉法辦案利益團伙貫穿省、市、縣!他們私分鴻大公司5000萬財產、銷毀鴻大五個公司賬務物品。其行為在全國司法系統絕無僅有!
他們的行為導致鴻大公司,經葫蘆島市領導批準的興城港建設項目和國家批準的海砂開采項目被停擺!他們的行為給鴻大公司造成了幾十億元的經濟損失和經營損失。
為了核實內容的真實性,記者查看了受害人提供的相關錄音、錄像、文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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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案平反】執法部門扣押的財產賬務理應退還
鴻大公司法人郭啟海告訴記者說:鴻大案平反后,我們憑扣押清單找到興城市執法部門,要求退還扣押財產及賬務,接待民警說:我們不知道你們的財產、賬務等去向。我們只是蓋章單位,其他什么都不知道。專案組是辦案單位,你們去找反恐支隊吧。我們找到專案組,值班民警把我們攔在門外說:執法支隊沒有扣押你們的東西,你們去找興城市公A局,他們是辦案單位,東西是他們扣押的。我們向葫蘆島市紀委反映情況,紀委拒不接待。
2023年6月,我們向公A部舉報葫蘆島市、縣執法部門拒不退還扣押財產的違法行為。2023年7月4日下午,葫蘆島民警電話通知我們說:你們舉報的問題,轉辦給遼寧省廳,現轉給葫蘆島執法單位,你們把扣押清單證據抓緊送到我們這里。我們于7月5日上午,把扣押清單送到葫蘆島市執法支隊。
2023年11月1日,民警電話通知我們說:你們舉報的證據我們進行了核實,部分不屬實。現通知你們,你們的舉報已經結案。我當時對這名民警說:哪部分扣押物品不屬實?提出來我們可以質證。我們只追討執法單位扣押我們鴻大公司的5條船及船上設備、物品和扣押車輛及鴻大5個公司的賬冊、財務物品。請問:清單上扣押我公司的5條船,其中【津潤采12】和【津潤采17】兩條采砂船去哪去了?這個工作人員說:哪部分扣押物品不屬實我不清楚,采砂船沉了,沉到哪里我不清楚,我們只是按著領導指示通知你們結案。(有錄音為證)船長約80米,船高 20 多米,自重 2500 噸左右,這樣的龐然大物沉到哪里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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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說法】私吞企業財產是違法行為必須嚴查
郭啟海說:鴻大案已走進第12年,至今只拿到一紙無罪判決書!我們懇請遼寧省委指示相關部門對葫蘆島市、興城市執法單位扣押我們5000萬財產、五個分公司帳務、車輛等物品去向立案調查。對造成錯案的相關責任人追責!司法腐敗是“萬腐”之源!中央領導人引經用典告訴我們:法令得到執行,國家才能安定!如果沒有清廉的人民政府,哪里還有遼寧人民的幸福?
針對此案,記者電話采訪了刑法泰斗高銘暄教授,他說:鴻大公司的財產在被執法部門處理后沒有立即歸還,而是涉及到多個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和拒絕承認責任的問題。鴻大公司曾多次向不同的執法部門提出返還扣押財產的申請,但均遭到了拒絕。甚至,當公司向公A部舉報葫蘆島市、縣執法單位拒不退還財產的違法行為時,問題仍未得到解決,整個過程充滿了曲折和延遲。
當錯案被平反后,涉及的相關執法單位所扣押的財產賬務應當如何處理呢?根據《行政強制法》第28條第2款規定,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必須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這是因為,查封、扣押的目的在于保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而在查明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解除并對扣押財物進行退還。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系教授梁鴻永說:根據《刑法》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是一種違法行為!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處罰的輕重取決于私分國有資產的數額,數額巨大者可能會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另外,如果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查封、扣押企業財產,無論數額大小,都將構成職務侵占罪,并應該受到相應的懲處。
綜上所述,鴻大公司的財產被執法部門處理并私分后何時才能歸還?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具體的法律程序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還涉及到不同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和執行力度。建議鴻大公司尋求專業的法律援助,以及新聞媒體的曝光,以此來推動問題的解決。同時,也可以繼續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爭取早日恢復公司的正常運營和財產的合法權益。
對于此案的最終處理結果如何?記者將繼續關注,作后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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