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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終止任職后,公司應該根據公司法和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如果公司拒不辦理的話,法定代表人可否起訴公司要求變更呢?
應該支持訴訟請求
可以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相關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4號”,該案例也同時入選人民法案例庫(編號:2023-08-2-264-002)。
該案例中,法定代表人經公司的全部兩個股東同意,終止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事實上從公司離任,不再領取工資,但由于公司被接管導致沒有為其辦理工商登記,并且在相關訴訟中被限制高消費。由于公司一直怠于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隨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該案一審、二審均駁回,此后最高院再審此案,撤銷了原判決,直接改判公司在30日內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理由是法定代表人被免職后,其個人不具有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主體資格,公司才是辦理變更登記的義務人,公司不依法提交變更申請,導致法定代表人被免職后仍對外登記公示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被限制高消費等,已給其生活造成實際影響,合法權益受侵害。除訴訟外,已無其他救濟途徑,故訴訟請求依法有據,應予支持。至于案件判決后,是否再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自治范疇,本案不予處理。
最高院的這個案例很清楚,應該支持已免職原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請求,但法院的判決只能解決“應不應該”的問題,沒有解決“怎么找人更換”的問題。
執行中的難題
法定代表人判決后由誰來接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經被限制高消費,那公司也很可能已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出所料的話,應該沒有人會自告奮勇來擔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類似案件的判決生效,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后,公司如果找不到法定代表人接任,即使主觀上愿意配合,事實上也強制執行不了,而且既然選擇新人選是“公司自治范疇”,那強制拉誰去擔任都沒有法律依據,也都不合適。這種情況出現在事實上已經歇業或出現治理僵局的公司幾率不低。
另外,假如執行法院以拒不履行判決書為理由,對公司進行罰款,督促其履行的話,首先可能會有爭議,其次,如果公司已高負債,罰款所起的作用也有限。目前,似乎還沒有比較完善的解決措施。筆者根據上述案例提供的主體信息查詢了工商登記,發現涉案公司仍沒有變更法定代表人。
有可能解決的參考方法
1、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申請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提登記異議,憑判決書申請添加必要的備注,說明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以起到類似對外公示的效果。但是,這事實上將導致一個公司對外公示沒有法定代表人的尷尬境地。
2、新公司法修改后,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公司章程不再需要記載法定代表人,而應規定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辦法,所以,未雨綢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自動后備法定代表人人選或者后備人選產生辦法,通過此方法解決將來的問題。
3、符合條件的,可以考慮賦予未及時變更的法定代表人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權利。
以上僅個人參考觀點,最終還是需要靠補充相關規定或司法意見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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