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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20年8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產品安裝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安裝電梯設備1臺,合同總價為46,904元,雙方對合同價款、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合同全部義務,電梯于2021年12月14日通過政府部門驗收合格。但被告累計支付合同款37,523.20元,尚欠合同款9,380.80元未付,原告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被告某某公司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某公司2價款9,380.80元以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9,380.80元為基數,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計算)。
法理分析: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產品安裝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確認剩余款項為9,380.80元,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辯稱原告未能請款及開票事宜,均為附隨義務,不能對抗主合同義務,故被告的上述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辯稱的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故本院酌情認定違約金計算標準為LPR的1.3倍。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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