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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3年6月20日,原告伊犁某某公司與被告羅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羅某通過貸款方式購買伊犁某某公司開發位于伊寧市××小區×號樓×單元×室房屋,合同總價704,640元,首付款214,643元,貸款金額490,000元。2013年6月25日,羅某作為甲方,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行作為乙方,伊犁某某公司作為丙方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回購協議》,就上述貸款協議補充約定,貸款還款期間,不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的,乙方向丙方發出《貸款提前到期通知書》,甲方、丙方需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五天內以現金方式償還甲方的全部剩余貸款本息,否則丙方以本協議本條款的方式授權乙方直接從丙方的保證金賬戶中扣收甲方的全部剩余貸款本息。丙方代甲方償還全部剩余貸款本息后,丙方有權回購甲方房產或對甲方依法訴訟追索,甲方對此無異議并承擔相應的費用。2013年7月25日,羅某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伊犁某某公司作為保證人,羅某以上述所購房屋為抵押,向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行貸款490,000元,貸款期限20年。同日,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行向羅某發放貸款490,000元,貸款期限為240個月,貸款方式為等額本息。
自2018年9月起至2022年1月期間,羅某存在未按時償還貸款情況,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行累計自伊犁某某公司賬戶扣除羅某應還貸款本息合計25,676.41元。其中:1.2018年9月26日代償本息合計3,173.40元(本金1,554.61元,利息1,618.79元);2.2019年6月27日代償本息合計3,066.98元(本金1,612.68元,利息1,454.30元),3.2020年7月30日代償本息合計3,050.43元(本金1,700.42元,利息1,350.01元);4.2020年11月26日代償本息合計3,224.34元,(本金1,728.36元,利息1,495.98元);5.2020年12月29日代償本息合計3,225.46元(本金1,735.42元,利息1,490.04元)。6.2021年1月31日代償本息合計3,226.79元(本金1,742.51元,利息1,484.28元)7.2021年2月26日代償本息合計3,224.34元(本金1,749.62元,利息1,474.72元)。8.2021年3月29日代償本息合計3,225.48元(本金1,756.76元,利息1,468.72元)9.2022年1月30日代償本息合計259.19元(本金258.94元,利息0.25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羅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伊犁某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代償款25,676.41元;
二、被告羅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伊犁某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金占用利息3,759.52元。
法理分析:原告伊犁某某公司、被告羅某與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行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回購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法有效。根據該合同約定,在羅某未按照其與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行簽訂貸款合同履行償還貸款本息時,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行有權自伊犁某某公司賬戶扣除,伊犁某某公司代償后,有權向羅某追償其代付本息。現伊犁某某公司代羅某償付本息合計25,676.41元,該款羅某應當償還。故對伊犁某某公司主張羅某給付墊付貸款本息25,676.41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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