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電氣作業安全的組織措施有: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一、工作票制度
1、第一種工作票填用范圍
需要高壓設備全部停電、部分停電或做安全措施的工作,填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
2、第二種工作票填用范圍
大于設備不停電時安全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無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填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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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帶電作業工作票填用范圍
帶電作業或與帶電設備距離小于上表規定的安全距離,但按帶電作業方式開展的不停電工作,填用電氣帶電作業工作票。
根據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填用范圍,帶電作業工作票和第二種工作票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4、緊急搶修單填用范圍
事故緊急搶修工作使用緊急搶修單或工作票。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
事故緊急搶修工作是指電氣設備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短時間內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事故緊急搶修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事故擴大或盡快恢復供電。
5、電氣工作票涉及的人員
1)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本標準,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并經書面批準的人員擔任。其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向工作班全體成員告知危險點,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予以確認;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標準,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確認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良好,變動合適。
2)工作票簽發人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標準,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分管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名單應書面公布,其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確認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2)確認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
(3)確認所派工作負責責人和工作班人員適當和充足。
3)工作許可人
工作許可人是經批準的、有一定工作經驗的運行人員,通常為各變電站、 所的電氣值班班長、主值班員或電氣運行管理單位特別指定的人員。其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條件;
(2)確認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3)確認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4)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4)專責監護人
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標準的人員。其主要安全責任任包括: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標準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5)工作班組成員
工作班組成員應具有與工作內容相適應的業務技能和作業資質,其主要安全責任包括:
(1)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 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
(3)互相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本標準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4)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6、工作票填寫使用的通用性要求
1)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工作票制訂單位應同時制訂工作票填寫使用的管理細則或指導性文件;
2)每張工作票一式兩份,主要內容由工作負責人填寫,要求票面整潔,字跡清晰,關鍵內容無涂改;
3)工作票中要求指定人員填寫的內容必須由本人親自書寫;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票簽發人等簽名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字,不得代簽。人員一經簽名,就要履行各自職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4)工作票需經運行單位簽發人進行簽發,現場履行作業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
5)開工后工作票分別由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收執;
6)一個工作負責人不應同時執行兩張及以上工作票;
7)在原工作票的停電及安全措施范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
8)若需變更或增設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者則應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簽發許可手續;
9)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班組成員發生變更,需要履行變更許可手續(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需要變更時,應告知工作班組全體成員,并履行變更手續);
10)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工作票面上批準的時間為準;超過計劃工作期限的項目需提前辦理延期。
二、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許可制度是指工作票中所列工作內容開工前必須履行的一系列許可手續。
1、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對具體的設備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2、工作許可人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3、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確認、簽名。
一旦履行了工作許可,無論人員是否在現場作業,均視為工作已經開始,運行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先取得對方的同意并及時恢復。變更情況及時記錄在值班日志內。
三、工作監護制度
1、工作許可手續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后,工作班人員方可開始工作。
2、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3、工作負責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有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4、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人員。
5、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責監護人若因故需要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
四、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工作間斷制度
1)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復工時應得到許可人的許可,且工作負責人應重新檢查安全措施。工作班組成員必須在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帶領下,方可進入工作地點。
2)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運行人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事先通知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班全體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可以送電的答復,并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執行。
(1)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接地刀閘)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換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2)在所有道路派專人守候,以便告訴工作班人員“設備已經合閘送電,不得繼續工作!”。守候人員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3)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應按下列條件進行:
(1)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2)將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
(3)應在工作負責人和運行人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由運行人員進行加壓試驗。
4)工作間斷后,工作班組若需繼續工作時,必須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間斷期間設備曾經送電(包括試加工作電壓)的,需要重新辦理電氣工作票。
2、工作轉移制度
使用同一工作票,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運行人員在開工前一次性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3、工作終結制度
1)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組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地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運行人員交代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運行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狀態,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后,表示工作終結。
2)待工作票上的臨時遮欄已拆除,標示牌已取下,已恢復常設遮欄,未拆除的接地線、未拉開的接地刀閘等設備運行方式已匯報調度,工作票方告終結。
3)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終結,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運行值班負責人的許可指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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