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在不同建筑物上采取不同的防雷措施,將建筑物按防雷的要求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1、屬于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有:
1)凡制造、使用或貯存炸藥、火藥、起爆藥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2)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
3)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2、第一類建筑物的防雷保護措施
1)第一類建筑物應裝設獨立避雷針防止直擊雷;
2)對非金屬屋面應敷設避雷網,室內一切金屬設備和管道均應良好接地,并不得有開口環路,以防止感應過電壓。
3)如下圖所示,采用低壓避雷器和電纜進線,以防雷擊時高電壓沿低壓架空線進入建筑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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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圖中采用低壓避雷器和電纜進線防止高電位侵入時,電纜首端裝設低壓FS閥型避雷器,與電纜外皮及絕緣子鐵腳共同接地;電纜末端外皮一般須與建筑防感應雷接地電阻相連。
(2)當高電位到達電纜首端時,避雷器擊穿,電纜外皮與電纜芯連通,由于集膚效應及芯線與外皮的互感作用,便限制了芯線上的電流通過。
(3)當電纜長度在50m以上時,接地電阻不超過10Ω,絕大部分電流將經電纜外皮及首端接地電阻入地。殘余電流經電纜末端接地電阻入地,其上壓降仍為侵入建筑物的電位,通常已降低到原值的1%~2%以下。
二、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屬于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有: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2)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
3)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4)制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5)具有1區爆危險環境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6)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
7)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8)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a的部省部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9)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10)地基GPS野外監測墩。
2、第二類建筑物的防雷保護措施
1)第二類建筑物可裝設避雷針或采用避雷針和避雷帶混合保護,以防直擊雷。
2)室內一切金屬設備和管道均應良好接地,且不得有開口環路,以防感應雷。
3)如下圖所示,采用低壓避雷器和架空進線,以防雷擊時高電壓沿低壓架空線進入建筑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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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圖中采用低壓避雷器與架空進線防止高電位侵入時,必須將150m內進線段所有電桿上的絕緣子鐵腳都接地;低壓避雷器裝在入戶墻上。
(2)當雷擊高電壓沿架空線侵入時,由于絕緣子表面發生閃絡及避雷器擊穿,便降低并限制了高電壓侵入。
三、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1、屬于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有: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3)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
5)根據雷擊后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后果,并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2、第三類建筑物的防雷保護措施
1)第三類建筑物防止直擊雷可在最易遭受雷擊的部位裝設避雷帶或避雷針進行重點保護。
2)若為鋼筋混凝土屋面,則可利用其鋼筋作為防雷裝置。
3)如下圖所示,為防止雷擊時高電壓侵入,可在進戶線上安裝放電間隙,或將絕緣子鐵腳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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