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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自己寫起訴狀時會卡在“事實與理由”部分,有的長篇大論不著重點,有的則邏輯混合不知所云。其實“事實與理由”只要簡明扼要,把相關的事實和一些理由清晰地闡述一下就可以了。這里教大家看懂“事實與理由”的敘述邏輯,明白之后就不難寫了。
“事實與理由”與司法“三段論”
司法“三段論”不難理解,即法律規范是大前提(相當于“理由”),案件事實是小前提(相當于“事實”),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范規定的情形,所以可以得出法律規定的結論(訴訟請求應成立)。
一個最簡單的例子:
理由(大前提):法律規定“借錢要還”
事實(小前提):張三借錢了
訴訟請求(結論):判令張三還錢(張三應當還錢)
寫“事實與理由”時,就是要先有一個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依據,法律法規依據或合同、公司章程、決議或行業標準、交易管理等非法律性的規范依據等。再根據這個依據查看需要滿足的事實條件(包括被省略的默認事實前提),然后組織語言串聯起來敘述即可。
以起訴離婚為例
《民法典》關于準予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簡單分析:
離婚的法定條件是“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法院處理的程序性要求,是起訴后的事不屬于起訴狀要寫的,所以只剩下“感情確已破裂”。這個規定列舉了一些確認感情破裂的情形,先考察一下自身案件的基本事實,假設發現可能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感情破裂認定情形,則事實與理由部分的推理應是:
理由(大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應準予離婚(法官是法律專家,不用事無巨細的法律規定都寫,核心的法律規定或合同依據就可以)。
根據這個規定(大前提)查找可以滿足條件的案件事實(小前提)并組織敘述,這樣就可以知道哪些是需要寫的,哪些是要重點寫的,避免漫無目的地長篇大論。
事實(小前提):牛郎和織女于XXX年登記結婚(法律規定中被省略必要的前提事實),雙方因生活瑣事長期爭吵(感情不和,還有其他“不和”情形的也可以寫,但不用寫太細致,篇幅有限,庭審有機會表達)。自XXXX年XX月起,牛郎搬離夫妻原住所到某地單獨居住,雙方此后分居,鮮有聯系,狀態持續至今(因此分居滿二年的事實)。
通順地串聯起來敘述就可以了,示范:
牛郎和織女于XXXX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長期爭吵。XXXX年XX月起,牛郎不堪忍受經常爭吵的生活決定搬離住所到某地單獨居住,雙方此后分居,彼此鮮有聯系,狀態持續至今已超過兩年,感情確已破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應準予離婚。
特此,訴至貴院請求判決準予原被告雙方離婚。
這樣分析后,是不是變簡單了?
其實所有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都可以分解成司法“三段論”,只不過是簡單幾個,還是復雜多個的問題。像上述離婚示例,如果有家暴等其他準予離婚情形,或者需要賠償的,都可以用這里的方法來指導,進行增補修改。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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