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消費市場中,假冒名牌商品的銷售日益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這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破壞了市場秩序和商業道德。我國刑法對此類行為給予了明確的界定和處罰,以維護正當的商業競爭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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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故意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特別是在產品中摻假、以次充好的行為,當銷售金額達到一定標準時,此行為便構成犯罪。另一方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則是指明知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兩種罪行雖相似,但其區別在于侵權對象的不同:前者侵害的是消費者權益和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后者則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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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體案件中,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比較容易識別,行為人以假充真進行銷售,顯然假貨也需要具備特定外觀,足以讓購買者產生誤解來購買,但假冒的商品可能是偽劣商品,也可能在品質上屬于合格商品,需要參考涉案商品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國家推薦標準、行業標準等指標進行認定。如果涉案商品同時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和偽劣產品,那么就同時構成兩種罪,擇一重罪進行處罰。以(2019)內0802刑初164號案件為例,被告人銷售的假冒白酒既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也存在質量問題,也構成了銷售偽劣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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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銷售假名牌的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和界定。對此類犯罪行為的打擊不僅需要法律的嚴格執行,也需要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和參與。建議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法律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共同維護一個公平、健康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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