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2014年以來給中央政法委機關報《法治日報》周末版《法治周末報》寫過多年特約法治評論的前媒體評論員,我很少介入司法實務。但這次“客串”代理個家事案件,日前收到江蘇南通市崇川區法院的判決書,一看簡直給氣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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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呈現的案由,是繼承糾紛案;但沒依法據實說明的是:這是個兩案合并審理的案件。原告方起訴的撫恤金分割糾紛案,法律關系是親屬間特殊共有物分割;并沒有起訴繼承糾紛案,對遺產款進行分割。這有起訴狀為證嘛。
究竟怎么一回事呢?3月份送案,5月19日承辦法官夏建華主持訴前調解聽證。一會會的時間,人社局的放款單、收款銀行的流水明細一亮相,再加被告——三兄妹中的老二自認是他取的,就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了。該這獨吞撫恤金的老二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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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天下人皆知,就是撫恤去世者近親屬的。但這老二堅持要獨吞。承辦法官就說:家里人,大家都讓讓,給出了二原告合拿一半,被告老二獨拿一半的調解方案。為配合法官工作,盡快案結事了,二原告二話不說爽快答應了;但老二還是堅持要獨吞。按說這時,既然調不成,就應及時轉成正式立案,并在3個月的審限內判掉。即最晚8月19日下判決。
被告老二堅決不肯分割的理由是:分了二原告還有其他事項要告他,這錢堅決不能分。一碼事是一碼事,告不告他,是訴權問題,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人干預。難道二原告該以放棄遺產款份額、遺產房份額(當時還沒取證完畢),來換取他分割那么點撫恤金?被告老二的理由,本質是在要挾嘛!
但承辦法官夏建華給被告老二的要挾性歪理牽著鼻子走了。他違背“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基本規則,丟掉法官應有的中立、保守立場;趕鴨子上架一樣,越位積極主動要求二原告追加訴訟請求,進行撫恤金分割糾紛案和遺產款法定繼承案的合并審理,并稱并案處理方便快捷,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能實現盡快案結事了。二原告拗不過,出于尊重司法、信任法官、配合工作的考量,同意了。這也是本代理人的失誤,深值自我檢討。因為事后發現,掉進一個大坑里了。
兩案并案后,簡明的撫恤金分割案,就跟著復雜的遺產款法定繼承案“陪跑”了。之后又追加了兩場開庭調解、聽證,被告老二任何錢都不同意分割;8月15日,轉成正式立案(如果不并案,撫恤金分割案這時都該判掉了);三個月滿審限,11月14日下達判決書:判項一,支持二原告訴訟請求,原被告各分兩萬四千多元,分割的就是喪撫金;判項二,不支持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所謂其他訴訟請求,就是二原告主張的依法分割二老遺產款合計約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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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就很尷尬了。判項二,二原告認為不公,鐵定要上訴的;但兩案又捆綁在一起了。
上訴無非三種結果:維持原判、上級法院直接改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在前兩種情況下,撫恤金分割案,還得繼續陪跑兩個月(二審審限為2個月);在后一種情況下,就還得陪跑起碼5個月(二審2個月審限,加重審3個月審限),即本該今年8月中旬下判的案件,給拖到明年4、5月份去了。本來三四個月能就辦結的案件,變成了一年多才辦結。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承辦法官,硬拉著二原告并案,硬摁著二原告讓步,調解。司法本該追究公平與效率。但結果搞成啥樣了?一案沒了效率;一案公平還在路上。反倒成了尊重司法,信任法官,配合調解者吃大虧;而抗拒調解,堅持獨吞者,大收益。
在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重視調解的當下,我提供這么一個親身經歷的案例,意在發出預警:謹防歪嘴和尚把好經給念歪。
世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案情和當事人心性各個不同,辦案還是得因案制宜,具體案件具體對待——能調盡量調,調不了及時判,該分案就分案;如果兩眼只盯著上面,一味刻意機械的調、調、調,甚至并案調,正如民諺所謂“心急吃不了熱豆腐”,心里一廂情愿想的是盡快案結事,定紛止爭,收取的卻是案件久拖不決,要效率沒效率,要公平公平還在路上的反效果。這實質上,就是刻舟求劍式的,在把“楓橋經驗”給扭曲,在把好經給念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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