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魯暢 李苗
近日,福建“初中生扶起摔倒老人后被判定次責并遭巨額索賠”的事件在網絡上引發(fā)廣泛關注。2月21日,涉事初中生的母親鄭女士向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表示,事情已得到妥善解決,對方已經撤訴。原定于2月26日在靈川法庭開庭審理的案件隨之取消。
事件回顧
據此前報道,事發(fā)當天,福建一位老太太在騎自行車拐彎時摔倒,兩名路過的初中生(其中一名女孩駕駛電動車)看見后,主動停車上前攙扶。然而,事后老人聲稱自己是因為受到兩名初中生的驚嚇才導致摔倒,并向駕駛電動車的女孩及其監(jiān)護人提出了22萬元的索賠。
對此,鄭女士在接受采訪時描述,老太太是因在避讓白色轎車過程中,身體向右傾斜,導致重心不穩(wěn)而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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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現場,監(jiān)控畫面截圖
當地交警部門在此次事故的責任劃分中,判定這兩名初中生承擔次要責任。該判定結果一經公布,立刻引發(fā)了社交媒體上關于“好人難做”以及“扶老人反被訛”的激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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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女士收到的傳票
律師釋疑:次責判定源于交通違法與“無接觸責任”
針對公眾的疑問,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讀。他指出,交警判定初中生承擔次責,其核心依據并非扶人行為。
趙良善認為,兩人在通過路口時未減速、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老人在避讓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摔倒。其次,交警適用無接觸責任原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交通事故不以物理接觸為要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認定騎行行為與老人受驚摔倒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盡管有法律依據,但趙良善也坦言,本案爭議在于監(jiān)控顯示老人摔倒在先、學生到達在后,摔倒主因與初中生騎行關聯度存疑,且責任認定與扶人行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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