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機制是以高效便民,省心、省力、省時、省錢的方式從源頭化解人民群眾矛盾糾紛為出發點,運行過程中的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訴前調解制度在實際操作中,一些法院走了樣,成為了拖延、限制訴訟立案的手段和擋箭牌,導致有了法院立案難的群眾口碑,既影響了當事人的權益保護,也增加了當事人時間成本,浪費了司法資源,更是背離了訴前調解機制設立的初衷……;這些不可忽視的缺陷具體表現有:
![]()
1、訴前調解存在“強制性”。法院立案,不論當事人愿意與否,都是強行先行進入訴前調解程序。雖然《民事訴訟法》對調解作了規定,但也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之上。目前訴前調解強制性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
其次,一些法院將調解率和訴前調解成功率作為考核指標,為了增加成功率,法院想方設法促使案件進入訴前調解,這就可能出現了強制訴前調解的現象,也不乏存在著久調不立的現象。
2、訴前調解可能導致一方當事人利益受損。有些案件訴訟時效將到或在保全程序階段,若被納入訴前調解,可能會導致訴訟時效已過或者對方財產轉移。其次,訴前調解中讓步的一方時常不能完全達到預期的目的,甚至還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再受損。
3、法律關系不清,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容易出現錯案。訴前調解基本上都是在人民調解員主持下進行,其調解缺乏法律專業性,并不能準確的把握好案件利害關系,如以調解方式結案,表面上訴前調解成效明顯,但實質上社會矛盾糾紛并沒有化解反而會導致矛盾再升級的怪圈。
![]()
為進一步規范訴前調解、強化工作效能,筆者建議:
1、加快立法進程,確立訴前調解的法律地位。出臺法律或司法解釋明確訴前調解案件的適用范圍、原則、時限、程序等,讓訴前調解具有較強可操作性。
2、堅持當事人自愿原則,依法調解。訴前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各級法院要書面征求當事人意見,訴前調解程序啟動后,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義務,訴前調解階段可依法進行訴前保全,起訴時間從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之日起算。各級法院不得強制、違法調解。
3、提高調解人員的門檻。建議司法調解員選擇法學背景畢業生或者從事法律行業的人員為優,入職前至少對于《民法典》、《民事訴訟法法》等相關法條熟悉并通過考試的,進一步規范調解人員的專業化可以設立調解員證書,持證上崗。
4、進一步加強訴前調解宣傳工作。積極與有關單位對接開展專題宣傳活動,充實宣傳內容,向群眾宣傳調解法律規范、調解典型案例和優秀調解員先進事跡。豐富宣傳方式,編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材料,通過通俗易懂的語言,結合具體案例說法、講法。(文/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政協委員 許小軍、彭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