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如何區分刑事詐騙罪與民事欺詐。
1、黃鈺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342號。
2、被告人黃鈺,1985年人,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
3、黃鈺通過黃父認識被害人楊超,2010-2011年黃鈺說能辦理長春機場接送南航員工及滯留旅客的運營車輛,先后3次找楊超拿73萬但并沒有去購買車輛,后楊超向黃鈺借款7萬,2012年2月3日黃鈺讓楊超取走剩余66萬,楊超到了黃鈺家但說只有本金拒絕拿錢,同月15日楊超報案,同月21日黃鈺被抓,21日當日取保候審。
4、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判黃鈺詐騙罪10年,罰金66萬。
5、黃鈺上訴,長春中院認為案發前黃鈺還錢是楊超不要,案發后實際上已全部還錢,可以輕判并緩刑,改判黃鈺3年緩期5年,罰金20萬,并因法定刑以下判決要層報最高院核準。
6、吉林省高院核準。
7、最高院不核準,發回重審。
8、長春市朝陽區法院認為黃鈺雖然占有了楊超的66萬,但楊超一直沒找黃鈺要回,在案發前黃鈺要求還錢的時候且賬戶有70多萬代表有還款能力,是楊超覺得只有本金不收錢,說明黃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改判黃鈺無罪。
9、司法觀點,民事欺詐雖虛構、隱瞞、編造理由,但占有后并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不賴賬和逃避,本質上屬于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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