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直播、視頻多了,農民朋友們經常會從中得到這樣的認知:建養殖場的設施農業用地也是農用地,其建設行為不需要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只需向鄉鎮街道備案即可。但是,自己在自家或流轉取得的一般耕地上建造了畜禽養殖場,但很快就有鄉鎮街道或者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人找上門來,說這養殖場屬于違法占地,要求限期自行拆除、恢復耕地原狀。那么,一般耕地上到底能不能建設養殖場?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就給大家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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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嚴格管控一般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為一般耕地。各地要認真執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關于“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規定。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且不造成耕地地類改變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農作物。
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
也就是說,在一般耕地上建養殖場也不允許“未批先建”“先斬后奏”,而是要履行相應的審查、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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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該《通知》還明確提出了占用一般耕地建養殖設施的“進出平衡”原則:為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確保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不再減少,根據本級政府承擔的耕地保有量目標,對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實行年度“進出平衡”……
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通過統籌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整治為耕地等方式,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
“進出平衡”首先在縣域范圍內落實,縣域范圍內無法落實的,在市域范圍內落實;市域范圍內仍無法落實的,在省域范圍內統籌落實。
通俗點講,“進出平衡”就是將多少耕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等其他農用地,就需要反過來補足多少耕地,從而確保耕地的總量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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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恒信律師提醒想要占地建養殖場的農民要注意:未經村集體、鄉鎮街道知情、同意絕不可擅自占用一般耕地新建養殖設施,否則將涉嫌違法占地,養殖場的合法性將沒有保障;遇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等違法占地查處時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爭取將自己的養殖設施依法保住或取得適當的拆除補償;養殖設施建設時存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資、政策鼓勵等行為的,可作為農民占地建養殖場“合理性”的有力佐證,農民可在相應復議、訴訟中通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角度主張損失的彌補。
總之,“嚴格控制”“經批準”并非完全不能建,但也絕不意味著能隨便建。農民可得把這里面的“度”掌握好,避免自己辛辛苦苦建造的養殖場剛建成沒幾天就被查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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