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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徐某某與廉某1于1988年4月11日登記結婚,雙方經法院調解于2019年11月20日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廉某1與徐某某自愿離婚;二、上海市零陵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由徐某某、廉某2按份共有,徐某某享有三分之二的產權份額,廉某2享有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三、上海市三江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徐某某所有;四、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榭麗花園XXX區XXX號樓XXX號門XXX室房屋的權屬歸廉某1所有,徐某某有配合廉某1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的義務,辦理上述房屋產權登記及產權變更手續的費用由廉某1負擔;五、牌照為豫PRXXXX天籟小型轎車1輛歸徐某某所有;六、其他在雙方各自處的財產及各自名下的存款、有價證券、公積金等財產歸各自所有;七、雙方無其他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等糾紛;八、案件受理費27,865元,減半收取計13,932.50元,由廉某1自愿負擔。
雙方在離婚訴訟庭審中,徐某某曾舉證證明廉某1有家暴、長期出軌的過錯,廉某1在質證中陳述“不否認原告(系廉某1)在婚姻中有若干問題,出于對家庭的愧疚和補償……”。
廉某1曾在2005年10月7日出具紙條“徐某某的眼睛是我打傷,并愿意作賠償”;在2019年3月15日出具《保證書》,內容包括“這次發生婚內出軌的事,完全是我的錯……”;在2019年3月25日再次出具《保證書》,內容包括“由于我犯下的婚內出軌的嚴重錯誤,對妻子和女兒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在2019年4月2日出具《我的認識》,內容包括“我深深的認識到,我犯下了三個嚴重的錯誤:1、不該背叛妻子和家庭,出軌別的女人……”。
徐某某還提交了多段與區紀委工作人員的電話錄音、談話錄音,其中區紀委人員表示對于廉某1的作風問題經查證部分屬實,廉某1在錄音中也自認了出軌的事實。
廉某1稱上述手寫材料以及談話、電話錄音內容確有其事,但手寫材料均系在徐某某逼迫下所寫,錄音中陳述的事實僅是針對與異性交往有點隨便,不是很恰當,但并沒有承認自己出軌。
法院判決:廉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徐某某關于婚內過錯損害賠償金3萬元。
法理分析:夫妻雙方在婚內應當盡到忠誠的義務,對于因家暴、出軌等情形導致婚姻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現徐某某出具的有關庭審筆錄、廉某1自書材料、相關談話錄音、電話錄音中,廉某1多次自認婚內出軌的事實,并且承認曾將徐某某打傷,可以認定廉某1在婚姻存續期間確存在較大過錯。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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