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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原告A與被告B于2018年1月3日登記結婚。
2020年6月2日0時25分許,原告與被告因家庭瑣事爭吵,發生沖突,造成原告受傷。當日,分局開具驗傷通知書,原告至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驗傷,診斷為:損傷(頭面部、左肩)。原告此次受傷當日就醫所產生的醫療費金額合計433元。
同日,經分局主持調解,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并出具治安調解協議書,協議內容為:1.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B一次性給A200元醫藥費等所有費用,當場結清。2.雙方傷勢自理,無需驗傷,雙方互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3.本次調解為一次性調解,雙方簽字后生效,今后雙方無涉,互不找對方任何麻煩,如有滋事,依法處理。該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對已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再處罰。
2020年6月5日,原、被告登記離婚。
2020年6月11日,原告至醫院化驗,項目名稱為血清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為此,原告支出化驗費32元。
2020年6月22日,原告至醫院南院檢查,超聲檢查報告單(彩)顯示:姓名A,科室婦產科,門診號XXXXXXXXXX,檢查項目為腔內彩色多普勒,超聲提示早孕40天。
2020年7月1日,原告至醫院進行無痛人流術,后于2020年7月15日復診,為此共計支出醫療費2,480.96元(已剔除附加支付783.14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B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A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二、駁回原告A其余訴訟請求。
法理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被告自認其確實于2020年6月2日對原告實施了家庭暴力,而雙方于2020年6月5日登記離婚,可見被告實施家庭暴力是導致雙方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原告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被告對其進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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