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庭作為法院對外窗口部門是訴訟活動、表達群眾訴求的“第一站”,作為法院的“門面擔當”,東昌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每天要解答當事人的問題,面對各類問題,他們都認真對待,今天由立案庭的一名小同志與您聊聊立案庭的那些事兒。
近日,東昌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發生了這樣一幕:
當事人:法官你好,我想立案。
窗口工作人員:您好,請把起訴材料提供一下 (審查材料中……)您好,根據您提供的起訴狀來看,本案是勞務合同糾紛且被告所在地不在本區,你為什么到東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因為我是東昌區的人,所以我來這起訴呀!
窗口工作人員:您是東昌區的人沒有錯,但是根據你現在提供的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來看,被告住所地不在東昌區,我們院沒有管轄權。
當事人:我的活也是在東昌區干的呀!
窗口工作人員:如果您的勞務合同履行地在東昌區的話,那您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合同履行地在東昌區,這樣我們院才有管轄權。
當事人:需要提供什么證據呀?
窗口工作人員:咱們當時有沒有簽訂合同,有沒有聊天記錄等能夠證明咱們合同履行地在東昌區的證據?
當事人:我們沒簽合同,我也沒有其他證據。我就是東昌區的,我就要在東昌區法院立案。
窗口工作人員:你的心情我理解,咱們干活之后著急想要回錢,但是我們受理案件必須要符合立案規定,我們院必須要有管轄權才可以,從你現在提供的材料來看我們院沒有管轄權,你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我不管,我是東昌區的,我就要在這起訴。
最終當事人在窗口工作人員的耐心解釋及悉心幫助下,了解清楚了該案件具有管轄權的對應法院,以及如想在本院立案,需要提交哪些管轄權相關證明。
起訴立案時,法院工作人員要審查起訴狀、證據材料、當事人身份,以及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訴訟時,需提供所到法院有管轄權的相關證據,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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