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甘肅省皋蘭縣,一工人在地下車庫使用發電機作業時,由于車庫門被堵住,導致工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事后,相關責任人均被抓歸案。2022年3月23日,甘肅省皋蘭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重大責任事故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男子薛某,1993年出生于甘肅省皋蘭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及住所地甘肅省皋蘭縣。男子孔某,1989年出生于甘肅省永靖縣,漢族,大學專科文化,甘肅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職工,戶籍地甘肅省永靖縣,現住甘肅省永靖縣古城新區。薛某、孔某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均被依法執行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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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查明,甘肅省皋蘭縣忠和鎮某某院A區別墅一業主沈某,將他的別墅開挖電梯井工程承包給薛某,因為沒有辦理相關施工手續違章作業,某某院物業多次阻止他們施工,并停止向該別墅供電,為繼續施工,業主沈某、孔某和薛某商量購買發電機,用發電機供電方式繼續施工。
事發前一日,薛某在蘭州市某某市場購置一臺汽油發電機,并準備汽油一同放置在沈某別墅的地下車庫,薛某隨后通知施工人員張某,第二天去別墅地下車庫打眼施工,業主沈某委托孔某催辦、監督施工進度,并按照與薛某商量的方法,要求孔某在施工時扮演業主角色,遇到某某院物業阻擋施工時,與物業人員奮力爭吵,為施工爭取時間。
事發當日8點左右,施工人員張某按照薛某的安排,到達某某院A區別墅沈某的地下車庫,使用薛某購置好的汽油發電機發電,帶動水磨機在墻體上鉆孔施工,8點半左右,孔某開車到達別墅后,發現張某正在施工,就在外面監守,后來將地下車庫卷閘門下拉關閉,并開車將地下車庫門堵住,后來物業工作人員巡查發現,該別墅內違法施工并報告物業領導,期間薛某也到達現場,并確認張某正在施工后,與孔某一同監守。
物業領導隨后趕到現場,要求停止施工,孔某拒不配合物業工作人員將地下車庫門打開,以各種理由和物業工作人員糾纏、爭吵。后來社區工作人員到達現場,進行勸阻,孔某仍不按照要求開門并停止施工。物業、社區工作人員以孔某沒有業主委托書為由,表示孔某不能代表業主后,孔某電話聯系業主,后來業主沈某妻子到達現場,仍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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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點左右,物業人員報警后,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孔某才將地下車庫門打開,發現張某已趴在地下車庫卷閘門內側,隨后薛某等人立即對張某施救,張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死亡是因為在密閉場所下使用發電機作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等復合性氣體中毒所致。
事后,薛某、孔某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各類經濟損失共計104萬3千余元,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案件審理過程中,薛某反悔不再認罪認罰。
薛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薛某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此案中不是企事業單位,也沒有規范來約束相應的生產安全,并且此案中薛某受業主沈某的雇傭挖地下室的行為,也并不會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所以薛某的行為并沒有侵犯重大責任事故的客體。
此案中不存在具體的機關、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沒有任何人違反相應的規章制度,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業主沈某主張必須將地下室修成功。此案中薛某受業主沈某的雇傭挖地下室,他主體上不屬于企事業單位,薛某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薛某不是提議要求買發電機的人,業主沈某要求薛某先行墊資購買發電機,發電機的所有權屬于業主沈某,在施工過程中,具體拉門的人是孔某,對于被害人的意外死亡,薛某主觀上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過失,具體施工的過程,薛某及受害人都需要遵從沈某的管理及指揮,薛某本身對施工的具體過程及時間節點的掌握,都沒有指揮及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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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此案起初皋蘭縣公安局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向皋蘭縣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書,退偵后又變更為重大責任事故罪。他認為此案是一起意外事件。若構成犯罪,孔某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當庭自愿認罪,孔某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孔某是初犯、沒有前科、平時一貫良好,孔某及其家屬常年患病,請求對孔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沈某說道,他是某某院A區別墅的一戶業主。他將地下車庫修建電梯井的活承包給薛某。薛某雇傭的工人張某,在地下車庫干活暈倒后搶救無效死亡。因為停電,他催薛某想辦法解決,薛某就提出說買發電機進行施工,讓他們和物業吵著鬧著,最后裝修好,物業也就不好說什么了。他就讓薛某看著弄。事發當天,孔某給他匯報過工人用發電機施工的事情,他安排孔某按照薛某說的和物業吵架,盡量拖延時間,抓緊把活干完。
薛某被捕后供述,他經設計師蘇某向業主沈某引薦,承接業主沈某挖地下車庫電梯井工程。他雇傭工人張某帶工具前往地下車庫干活,第一次打了十幾個孔后,因為沒有水就停了下來,業主也沒有去物業辦理裝修手續。后來又在承重墻上又打了十幾個孔,因為物業阻擋施工、業主家斷電就停工了。
因為斷電,他提議買發電機干活。后來他在市場買了發電機,從家里拿了一桶汽油放在地下車庫,告訴張某事發當日早上去地下車庫,用發電機供電打孔偷著干活。事發當日早上9點左右,他到地下車庫外面,聽見里面有施工的聲音,蘇某、孔某也在。孔某將車停到地下車庫大門的正中央,用車頂在大門跟前。
當時地下車庫卷閘門有約10厘米的縫隙。他們在現場閑聊了大概40多分鐘,物業不讓他待在沈某家門口,他離開時沈某的妻子到現場。11點多,他接到蘇某的電話,說施工工人倒在地上。他到達后發現張某倒在大門口,沈某妻子在給張某做心肺復蘇,他接著為張某做心肺復蘇,大概過了十分鐘,120的到現場將張某拉走。
購買發電機是他與業主沈某、監工孔某沒有明確商量過。當時就想著發電,至于具體怎么使用,如何擺放就沒有細想。他知道地下車庫就一個塑鋼卷閘門,沒有其它任何門窗及不通風,他沒有注意到工人張某在封閉空間內可能窒息或者中毒。張某與業主沈某不認識,張某的工資由他支付。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薛某、孔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他們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孔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并且對被害人家屬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對孔某可從輕處罰。薛某對被害人家屬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
薛某對認罪認罰反悔,不再認罪認罰,法院將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裁判。鑒于二人對被害人家屬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綜合考慮二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此案社會影響大小、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評估意見判處緩刑后,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二人宣告緩刑。
甘肅省皋蘭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薛某、孔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薛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孔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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