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東河區,一建筑工地發生一起墜樓事故,一工人在不具備安全施工的條件下進行作業,在此過程中不慎墜樓,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相關負責人均被抓獲歸案。2022年3月19日,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重大責任事故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男子劉某,1977年出生,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現住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男子屈某,1976年出生,男子溫某,1970年出生,兩人戶籍所在地均是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都住在包頭市,當日對屈某決定社區戒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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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查明,案發兩個月前,包頭市某昱公司與內蒙古某基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某基公司承包某昱公司某某華庭一期的建設工程。當日,某基公司與屈某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屈某承包某某華庭一期建設工程,某基公司按承包人總造價1%收取管理費等內容,并簽訂建設工程授權委托書,授權屈某為某基公司代表,負責某某華庭小區1號樓、3號樓相關事宜。
后來屈某組織溫某雇傭鄭某等人,對某某華庭1號樓進行施工。事發當日9點左右,鄭某僅佩戴安全帽,在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下進行作業,此過程中墜樓,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劉某是某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施工作業單位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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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屈某、鄭某的子女和妻子、包頭市某昱公司三方達成死亡賠償協議書,共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共計110萬元,并已履行完畢,鄭某家人對劉某、屈某、溫某出具諒解書。
劉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劉某雖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劉某此前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屬于偶犯和初犯,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小,并且劉某具有悔罪表現,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懇請法院在綜合考慮全案經過及劉某犯罪的具體情節,對劉某適用緩刑。
溫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溫某案發后能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此案是過失犯罪,溫某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案發后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在當庭能認罪認罰,所以希望對溫某予以緩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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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劉某作為施工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沒有認真督促和檢查單位的安全生產,屈某作為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沒有及時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造成現場作業人員冒險作業。
溫某作為施工單位現場勞務施工負責人,應當提供安全生產設備而未提供,沒有及時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造成現場作業人員冒險作業,三人的行為均構成犯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劉某、屈某、溫某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以從輕處理。劉某、屈某、溫某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
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屈某、溫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屈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溫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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