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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09年4月20日,原、被告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上海市奉賢區奉城鎮洪廟小區農商路XXX號XXX室房屋包括樓梯車棚出售給原告,房屋總價為60,000元。2009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共計60,000元。現系爭房屋已被拆除,故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到上海市奉賢區奉城鎮綜合執法中心詢問并制作筆錄,該筆錄載明:上海市奉賢區奉城鎮農商路95弄等小區內房屋均為集資房,都沒房屋產權證。屋頂原為平頂,后頂樓房東將其改為屋面,后又改為房屋,然后將其進行出租或出售。2019年,上海市市政工程老舊小區改造,目前,我們已將該小區的違章建筑全部拆除,政府對此也不予補償。
又查明,原、被告均當庭確認系爭房屋已作為違章建筑被拆除。
法院判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2009年4月20日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無效;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購房款60,000元。
法理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本案系爭房屋的建造無合法審批手續,原告與被告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應屬無效。故對原告要求確定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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