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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9年,被告承包上海A廠區鋁塑板吊頂工程,雇傭原告為其施工,工程結束后雙方于2020年1月23日進行結算確認原告勞務費為12,5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始終拖欠未予支付
法院判決: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勞務費12,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逾期支付勞務費的利息損失,以12,500元為基數支付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法理分析: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報酬。根據原告當庭陳述及欠條,可以證實被告尚某原告勞務費12,500元。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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