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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陳某澤訴淮安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給付撫恤金案
基本案情
陳某亮與郭某婚后在某醫院接受輔助生殖治療,保存了冷凍胚胎等待移植。2019年12月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陳某亮因工受傷后死亡。因陳某亮死亡,醫院拒絕為郭某實施胚胎移植,后經訴訟,法院判決醫院繼續為郭某實施胚胎移植。
判決生效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并于2021年1月生育一子陳某澤。2024年5月,郭某代陳某澤向淮安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淮安市社保中心)申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淮安市社保中心認為陳某亮工亡時,陳某澤尚為體外受精胚胎形態,并非遺腹子,不屬于《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中供養親屬范圍,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決定書》。陳某澤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淮安市社保中心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裁判結果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法律對胚胎移植出生子女的撫恤金資格無明確規定時,應回歸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初衷。作為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旨在救濟因“持續性供養關系中斷”給工亡職工的無勞動能力親屬造成的經濟生活困難,在認定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范圍時,應從“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和“因職工死亡而喪失經濟支持”兩個核心要件進行判斷。
本案中,雖然陳某亮死亡時陳某澤尚處于體外胚胎形態,但受精、胚胎發育等階段已經完成,只是尚未實施移植手術,應當認定陳某澤屬于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范圍。而且,未成年人權益應當得到特殊、優先保護,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的介入而被差別對待。
據此,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判決,撤銷淮安市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決定書》,責令淮安市社保中心按月支付陳某澤供養親屬撫恤金至其年滿18周歲時止。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確認“試管嬰兒”享受工亡撫恤金待遇的案件。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作為一種新興醫療手段,在解決部分家庭生育難題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現行法律法規不能涵蓋的新問題。對于職工工亡后其遺孀通過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能否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無明確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回歸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設立初衷,認為通過胚胎移植技術出生的子女符合該制度“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和“因職工死亡而喪失經濟支持”兩個核心要件,結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認定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屬于供養親屬范圍,應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本案裁判有助于彌補現行法律規定與醫療科技高速發展之間的裂縫,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生存權、發展權的特殊、優先保護,向社會傳遞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溫度。
摘自江蘇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6年1月26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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