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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更換新印章這件“小事”,4月份以來,四川巴塘縣人民法院辦公室搞了一次“烏龍”。發出更換新印章公告三個月后,他們收到上級中院的提醒,法院對外發布的內容“援引了錯誤的法律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這并非一家司法機關的問題。
據記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來,全國已有超10個省份的30余家檢察院、法院,在其發布的印章啟用或更換公告中,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而據公安部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證實,這兩個“辦法”均未出臺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多達30余家司法機關援引一部并不存在的“空氣法”,作為本單位更換新印章的法律依據。除了司法機關的公告,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律師也錯將“《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當成規范性文件,甚至個別法院將其當作裁判依據。有地方編辦文件也引用“《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
這類案例顯然都鬧出“笑話”,損害了相關部門的公信力。按說,作為司法機關最應該知法、懂法、用法,然而,少數司法機關卻對兩個“辦法”,既不是真知曉,也胡亂引用,讓人很費解。一般而言,司法機關發布更換新印章公告前,經過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現在看來多環節均“無知”。
究其原因,個別司法機關錯誤引用印章管理“空氣法”后,其他司法機關未加核實,簡單照抄照搬。這多少顛覆了認知,因為在很多人眼里,司法機關工作作風嚴謹,有獨立判斷意識,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不會在工作中鬧“烏龍”。但實際情況是,少數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與期待、規范還有距離。
至于某些案件當事人、律師以及黨政部門錯誤援引的原因也不復雜,有的是過于相信司法機關的專業能力,有的則是對待工作不夠負責。這不免讓人聯想到之前頻發的“公文抄襲”事件。無論公文抄襲還是援引“空氣法”,給人第一觀感都是荒唐可笑,這有損有關部門公信力,也造成認知混亂。
慶幸的是,現實中不乏“明白人”。例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進行提醒,就能避免這種援引錯誤繼續被“復制”,維護了司法公信力。但其他地方的司法機關或黨政機關也需要被“喚醒”。印章管理部門不妨統一印發文件指導各地了解真相,正確援引相關文件和制度。
其實,真正可引用的核心規范有三部,分別是1951年公安部發布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1999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電子印章管理辦法》。遺憾的是,少數部門未從源頭去核實去引用。
這也是懶政所致。因此,各地有必要從錯誤援引“空氣法”汲取教訓,改進工作作風、壓實工作責任,避免源頭錯誤被復制后變成更多錯誤和“笑話”。鑒于現行分散的實體印章管理規則與電子印章管理間尚未形成統一的管理體系,業內人士建議,有必要圍繞印章管理進行頂層立法,值得思考。
簡言之,“印章雖小,事關重大”,一旦鬧出“烏龍”都是“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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