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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一半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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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總統與伊朗的戰爭幾乎肯定是違法的:美國國會既沒有宣戰,也沒有通過制定法予以授權;這場戰爭也并非由迫在眉睫的攻擊或國家緊急狀態所觸發。如果這場戰爭在沒有國會批準的情況下持續到周五,它就將明確違法,因為它屆時已經越過1973年《戰爭權力決議》賦予總統進行此類軍事行動時所設定的60天門檻和48小時通知期限。
無論你支持還是反對這場戰爭,或者按特朗普先生的說法,支持還是反對這次“短途行動”,時間都將用盡。而聯邦法院有義務作出這樣的裁斷。
這項決議通常又稱《戰爭權力法》,是在越南戰爭期間通過的。只要美國軍隊參與敵對行動,或處于敵對行動即將發生的情形,它就適用,例如這場與伊朗的戰爭。
盡管特朗普先生周四在談及這場戰爭的時間表時說“別催我”,但該法規定,60天期限屆滿后,總統必須停止美軍參與敵對行動,除非國會已經宣戰、已經授權將這一60天期限延長,或因美國遭受武裝攻擊而在事實上無法召開會議。若總統以書面形式向國會證明,涉及美軍安全的“不可避免的軍事必要性”要求延長期限,他可以將該期限再延長30天。
伊朗戰爭始于2月28日。就本文討論的法律目的而言,計時從3月2日開始,也就是總統正式向國會通報其針對伊朗的軍事行動之日。國會沒有宣戰,也沒有采取任何行動授權這場戰爭。國會拒絕授權絕不構成繼續這場沖突所需的批準;《戰爭權力決議》并不附帶一個可供勾選的“選擇退出”方框。
如果總統和伊朗領導人未能在期限前達成結束戰爭的協議,各種跡象都表明,特朗普先生以及眾議院和參議院的共和黨多數派將無視該法。為了試圖為繼續這場戰爭辯護,他們很可能會炮制出某種新的、聽似法律化的含混話術。如果真是這樣,維護法律的任務將落到法院身上。應當提起訴訟,包括由服役軍人和國會議員提起訴訟,以推動該法得到執行。
遺憾的是,近來要求執行該法的努力,已被法院以涉及其不能裁判的政治問題為由駁回。例如,在1982年的克羅克特訴里根案中,聯邦地區法院駁回了國會議員提起的一項訴訟,該訴訟質疑美國對薩爾瓦多的軍事援助。2002年的多伊訴布什案中,聯邦地區法院駁回了一項要求發布禁令、阻止喬治·W·布什總統入侵伊拉克的訴訟。法院稱,案件提出的問題是“超出聯邦法院解決權限”的政治問題。2011年的庫辛尼奇訴奧巴馬案則指控美國在利比亞的軍事行動違反該法和《憲法》。聯邦地區法院也駁回了該案。
這些裁判使國會的戰爭權力失去實際意義。面對國會不作為,如果又沒有司法執行,現實中就不存在任何制衡機制來限制總統單方面發動戰爭的能力。如果聯邦司法機關,包括美國最高法院在內,不在此問題上履行其責任,它就會架空我們的憲法設計,即當我們的國家走向戰爭時,政府的兩個分支都應參與其中。
法院并非一向如此不愿介入。美國最高法院曾審理多起源自“準戰爭”(Quasi War)的案件。準戰爭是美國與法國在1798年至1800年之間發生的一場未經宣戰的海上戰爭。在1801年的塔爾博特訴西曼案中,最高法院強調,任何類型的戰爭都需要國會參與。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Chief Justice John Marshall)寫道,“全部戰爭權力”歸屬于國會。在1804年的利特爾訴巴雷姆案中,法院裁定,即便是在戰時,總統也不能授權采取違反國會法案的行動。
在“捕獲物案”(Prize Cases)中,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了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1861年對南方港口實施封鎖是否合憲的問題。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數裁定,盡管總統無權主動發動戰爭,但作為三軍統帥,他可以以武力應對武裝叛亂。不過,法院并未因此質疑自身有權裁判總統戰爭權力問題。
認為法院不能執行有關戰爭權力的憲法和成文法規定,這一觀念沒有歷史根基。同樣也沒有依據可主張,《戰爭權力決議》因侵犯總統作為三軍統帥的權力而違憲。《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賦予國會權力,“宣戰,頒發捕押敵船及采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并制定關于陸上和水上捕獲的規則”。最后這一短語,在我方軍隊于霍爾木茲海峽封鎖船只或登船檢查時,具有直接而顯見的關聯性。
《憲法》的制憲者毫無疑問意在使動用軍事力量的權力歸屬于國會。喬治·華盛頓擔任總統期間曾寫道:“《憲法》將宣戰權賦予國會,因此,任何重大的進攻性遠征行動都必須等國會審議該事項并授權此類措施之后,方可實施。”
是的,總統控制戰爭的執行,但他們不能決定是否將國家帶入戰爭。詹姆斯·麥迪遜在國會任職期間曾寫道:“那些要指揮一場戰爭的人,從事物本性來看,不可能成為判斷一場戰爭是否應當發動、繼續或結束的適當或安全人選。”
法院應當直接裁定,《戰爭權力決議》要求總統結束我們對伊朗戰爭的參與,除非且直到國會予以授權。這與要求任何政府遵守法律的其他禁令并無二致——事實上也確實如此。特朗普先生或許會無視此類裁決。但這絕不能成為聯邦司法機構放棄其執法職責的理由。
埃爾溫·切梅林斯基(Erwin Chemerinsky)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院長、法學教授。他著有《沒有哪種民主能永存:憲法如何威脅美國》(No Democracy Lasts Forever: How the Constitution Threatens the United States)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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