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4月27日公布的一份《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一名男子因購買兩顆虎牙被處以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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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男,工作單位無。經依法查明,何某于2025年3月,明知老虎系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仍以5萬元的價格向孫某某購買兩顆虎牙,并于同月向孫某某轉賬5萬元。
2025年8月15日,上述兩顆虎牙被運輸至交易地點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未完成虎牙交付。檢察機關依據公安機關移送的相關證據對何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現該案移送至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建議作出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何某本人陳述、現場照片、鑒定報告等證據為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一款、《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第六條、《吉林省林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十六款的規定,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決定處野生動物及制品價值十倍的罰款,即:500000元(伍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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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張某,女,工作單位無,現住址吉林省松原市,經依法查明,2025年8月15日,其在不知交易詳情的情況下按照孫某某安排將兩顆虎牙從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運輸至吉林省二道白河鎮,到達二道白河鎮后,兩顆虎牙被公安機關查獲。檢察機關依據公安機關移送的相關證據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決定處以處野生動物及制品價值二倍的罰款,即:24000元(貳萬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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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澎湃新聞、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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