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保底8000元,專線司機高薪招聘!”湖南邵陽的蘭先生被這樣一則招聘信息吸引,卻沒想到陷入了一場意想不到的困境——應聘司機不成,反而貸款11萬元買了一輛車,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經過
據媒體報道,今年53歲的蘭先生,此前是一名混凝土工人,因左腳受傷離職。聽聞“58同城”APP可找工作,他便在平臺上投遞了應聘專線司機的意向,被“月薪保底8000元”的待遇吸引。面試時,工作人員“青青”向他介紹了工作情況,稱客源由公司提供,統一配新能源小車,上崗無需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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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過程中,蘭先生稀里糊涂地在多份文件上簽字、按手印,還在工作人員陪同下交了保險和購置稅,去車管所上牌。直到拿到行駛證,看到車主是自己名字,經女兒提醒,他才意識到可能被騙。原來,他貸款購買了一輛總價12.3萬元的新能源汽車,貸款金額11萬元,總利息34909.39元,分5年60期還清,月還款2542.27元。這筆貸款讓本就生活困難的蘭先生雪上加霜,他感慨“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
公司否認誘導,雙方各執一詞
蘭先生認為自己在面試過程中被誘導買車。4月15日,涉事公司工作人員謝先生表示不存在誘導行為,稱購車是蘭先生個人需要,公司僅提供代購服務。謝先生還提供了一份有蘭先生簽名和手印的《委托汽車代購訂車單》,以及蘭先生在車管所選牌的畫面,稱所有操作都有視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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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蘭先生堅決否認,稱全程沒人告知購車事宜,只說了工資保底8000元。他還表示同款車型市場價僅8萬余元,遠低于貸款購車價格。蘭先生女兒也稱,父親在電話里只要了身份證,以為是面試需要,沒說要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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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星沙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表示已收到投訴工單,將按順序處理。那么問題來了,在本案件中,若蘭先生所述屬實,該公司行為該如何定性?是否涉嫌民事欺詐或合同詐騙罪?
律馳駕道觀點
高薪招聘司機的“貸款陷阱”:是民事欺詐還是合同詐騙?
一則“月薪保底8000元”的招聘廣告,讓53歲、因傷離職的蘭先生以為自己找到了轉機。然而,面試后他卻莫名其妙地背上了11萬元的車貸,買的還是一款市場價遠低于貸款總額的新能源汽車。公司堅稱“購車是個人需要”,蘭先生則自述“全程無人告知是買車”。當求職套路演變為巨額債務糾紛,其中隱藏的法律玄機究竟是什么?以下三個爭議焦點,將是揭開本案性質的關鍵。
焦點一:公司是否構成“欺詐”,導致蘭先生在違背真實意思下簽訂購車合同?
民事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若蘭先生所述屬實,公司以“高薪招聘專線司機”為名,全程未明確告知“需貸款購車”這一核心事實,而是以“上崗需配車”“公司提供客源”等話術模糊處理,導致蘭先生誤以為辦理的是入職手續,那么公司行為已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典》第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蘭先生可主張撤銷購車合同及貸款協議,并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焦點二:公司行為是否已超出民事范疇,涉嫌“合同詐騙罪”?
本案最關鍵的定性爭議,是公司行為是否突破民事范疇,涉嫌合同詐騙。合同詐騙罪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若證據能夠證實公司長期以“高薪招聘司機”為幌子,專門誘導求職者貸款高價購車,從中牟利,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不再是普通的民事糾紛,而涉嫌合同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焦點三:蘭先生“簽字按手印”的行為,是否必然導致其承擔全部合同后果?
表面上看,蘭先生本人在《委托汽車代購訂車單》、貸款協議及車管所上牌文件上簽字按印,且公司持有視頻記錄,似乎表明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但法律上,合同效力需結合“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與“締約環境”綜合判斷。若公司工作人員在簽約前未對貸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車輛所有權歸屬等核心條款作明確提示說明,僅以“走流程”、“入職需要”為由催促簽字,則屬于利用優勢地位及信息不對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下的告知義務。蘭先生雖然簽字,但該簽字系在受欺詐、重大誤解甚至脅迫狀態下作出,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依法認定相關合同條款無效或予以撤銷,不能簡單以“白紙黑字”為由讓蘭先生獨自承擔全部后果。
“高薪招聘”背后,往往不是餡餅,而是精心設計的陷阱。那么本案中,蘭先生是否需要為自己輕率簽字的行為承擔部分責任呢?當然,在民事層面,成年人應對自己的簽字行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但更值得警惕的是,這類以招聘為名、行高價賣車之實的“套路運”模式,已不是個別現象。它精準瞄準就業困難、信息閉塞、急于改善生活的群體,利用合法形式(代購合同、貸款協議)掩蓋非法目的(騙取貸款差價、捆綁勞動力)。若法律不能及時亮劍——通過民事撤銷權保護受害者,通過刑事手段懲治真正的詐騙者——那么下一個“蘭先生”,可能就在我們身邊。
關注我,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辦汽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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