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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結300元,玩玩手機就能賺錢”——董某甲、董某乙父子以公司招募兼職為名,誘導求職者提供個人信息,借機批量注冊數字人民幣錢包等實名制賬戶出售牟利。近日,經黃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黃浦區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董某兩父子有期徒刑各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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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起,父親董某甲先后注冊兩家公司,專門從事“app充場”業務,招募兼職人員下載注冊app,制造虛假用戶活躍度。他通過勞務中介在兼職群中發布“日結300元,玩玩手機就能賺錢”的廣告,吸引求職者上門面試,并誘導求職者將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號、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發送至指定微信群,隨后董某甲團伙利用這些信息批量注冊并實名認證抖音、微信等社交賬號及數字人民幣錢包,再將每個賬戶以幾元至幾百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上家”牟利。
父子二人分工明確:董某甲負責聯系中介、管理資金;董某乙負責對接上家具體操作。2025年2月到5月,董某乙在父親知情同意下,專門承接數字人民幣錢包業務。他明知“這就是給違法犯罪活動將資金洗白的”,仍知法犯法從事相關活動。
2025年5月,公安機關在偵辦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時,通過資金鏈追蹤鎖定關鍵線索——涉詐資金竟流入董氏父子出售的數字人民幣錢包,董氏父子由此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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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這對父子明知“上家”從事網絡犯罪,仍主動承接業務,出售數字人民幣錢包為犯罪提供幫助。短短三個月間,20多個錢包被詐騙團伙用于實施30余起電信詐騙,涉案資金高達42萬余元。檢察機關認定二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歸案后,董某甲、董某乙如實供述罪行并認罪認罰,最終父子倆雙雙獲刑。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尹舒逸:
找兼職時應提高警惕,切勿隨意將身份證、銀行卡等敏感信息交由他人操作,切莫為了幾百元的日結報酬,淪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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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 鄒嘉
編輯 / 黃騫文
圖片 / 網絡
資料 /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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