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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
南開大學
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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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重禮
南開大學
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
博士研究生
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的技能重組與小農主體性建構
——基于M村制茶產業變遷的過程分析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3年第2期
作者 | 王星、周重禮
責任編輯 | 黃燕華
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公司+農戶”模式將標準化生產機制導入茶葉生產的勞動過程,引發制茶技能重組。在栽培采摘環節,茶農技能因外部賦能升級為被認可的規范技能,茶葉量質和農民收入均得到提高;而在鮮葉收購、茶葉炒制、成品銷售等環節,技能控制權則從農民手中轉移到下鄉資本那里,茶農技能遭遇降級和替代。茶農及其制茶技能的雙重標準化在鄉村場景中交匯互動,成為影響茶葉產業化效果的實踐邏輯。提升農民技能,建構農民主體性,才能讓農民真正享受產業發展、農業轉型的利好。
一、問題的提出
近些年來,走大農生產、大農經營的產業化道路不僅被視為保障我國糧食安全的重要支點(程國強、朱滿德,2014),而且承載著農民脫貧致富、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重要使命。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組織農業生產的模式創新能夠有效解決“小農戶與大市場”的匹配困境,提高生產效率(周立群、曹利群,2001)。基于此,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全國各地開始探索不同形式的農業產業化模式,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公司型農場等逐漸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嚴海蓉、陳義媛,2015)。其中,“公司+農戶”模式成為一種非常典型的農業產業化類型。這種模式依靠龍頭企業帶動,以農戶家庭參與為基礎,主營高附加值農產品,是一種“勞動和資本雙密集”投入的“新農業”(黃宗智,2010,2016,2017)。
目前學術界對這種農業產業化方式形成了兩極化的理論判斷。支持者認為此模式可以推動農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降低分散小農參與市場交換的交易成本,促進產業繁榮。而質疑者認為此模式實質上會造成資本與小農之間的結構性不平等,惡化小農境況。吊詭的是,兩派均能拿出大量事實證據以支持各自的理論判斷。那么,同一行動為何會呈現出相互矛盾的事實?既往研究認為這主要源于資本與小農之間存在的結構性不平等;這種不平等的背后是資本的強勢與小農戶的弱勢,且這種強弱之分仿佛是自然命定的。可事實上越來越多的研究指出,在資本下鄉過程中,資本雖然強勢,但如果無法融入地方社會,同樣會面臨諸多挫折甚至失敗;小農雖然弱勢,但依然能夠使用各種“弱者的武器”對農業項目的推進施加直接影響。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探尋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資本如何確立優勢、小農怎樣淪為弱勢”的實踐邏輯是我們理解“繁榮與惡化”并存這一迷思的邏輯切入點。本文通過對案例村茶葉產業化過程的歷時性實證分析發現,農業產業化推動了生產環節細分與制茶技能重組,茶農在產業鏈不同環節發生的技能提升和技能替代可以有效解釋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繁榮和惡化”如何并存。本文旨在提醒,當我們將農業產業化視為中國鄉村走向振興的重要基礎路徑之時,要注意矯正這一發展過程中的結構性不平等因素,賦予弱勢農民以可行能力(森,2002),促進農民技能形成,這是鄉村振興中兼顧效率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二、文獻梳理與理論框架
(一)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的市場對接與不平等利益分配
在現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農民主要靠“馬路信息”和“鄰里效應”從事農業生產,這種“小規模、分散化”的生產方式通常無法對市場做出及時回應。通過企業化方式來組織農業生產能夠有效匹配小農戶與大市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農業生產效率(馬曉河、崔紅志,2002;蘇毅清等,2016)。黃宗智(2017)的研究也證明,這種運作于放任市場模式下的新農業遠比行政模式主導下的舊農業(谷物生產)更具活力且產值貢獻更大。因此,農業產業化所采用的“企業型農業”方式能夠有效克服小農生產的市場匹配困境,不但有助于擴大農產品附加值,而且可以提高土地對勞動力的吸納能力,是中國農業走向現代化的現實路徑。顯然,這種寄望于“農業公司和公司化的實體來支撐中國糧食經濟”的農業產業化模式也得到了國家政策的認可與推廣,對農業龍頭企業的大量財政補貼就是例證(黃宗智,2017)。
不過,在肯定農業產業化宏觀績效的同時,很多研究對其利益分配能否惠及小農戶提出了質疑。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小農戶與大資本之間存在不平等(黃宗智,2012),項目多對大戶有利而對小戶不利(賀雪峰,2018)。這中間,無論是單一市場因素還是市場與行政因素的結合,都埋下了侵蝕小農生產利潤空間的隱患(葉敬忠等,2018)。究其原因,盡管龍頭企業與代管農戶之間是自愿合作,但實際上已經形成“隱蔽的雇傭關系”(陳義媛,2016),這導致小農戶陷入半無產化境地(武廣漢,2012)。換言之,“公司+農戶”的產業化組織模式雖然有助于解決“小農戶與大市場”的匹配困境,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農戶多從事初級農產品生產,資本則主導農產品的交換、加工和經營等高附加值環節(李峰、梁波,2018),導致資本與小農戶在利潤分配上失衡(仝志輝、溫鐵軍,2009;黃宗智,2017)。“小規模、分散化”的小農戶在組織市場交易上存在先天劣勢,因此在“公司+農戶”這一合作模式中對資本有天然依附性(仝志輝,2009)。黃宗智(2012)進一步從權力結構角度揭示了利益分配不平等的實質,認為對小農戶來說,“交易成本”的組成不是科斯筆下的信息獲取和契約擬訂的成本,而是由于缺乏談判權而受人擺布的成本,這背后是小農戶與資本之間的權力不平等。李峰、梁波(2018)的案例研究發現,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改變了奶制品產業鏈中奶農和收購商之間的關系模式——從傳統的“多對多”關系模式轉向“多對一”的整合模式;這種改變使奶農喪失了與收購商議價談判的能力,最終導致奶農的經濟利益和行動能力式微。不僅如此,農業高度的資產專用性會進一步使農民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陷入被動境地(武廣漢,2012)。總而言之,信息獲取能力、風險規避能力以及組織市場交易能力等方面的先天稟賦差異導致資本與小農間的權力不平等,成就了資本對小農的優勢,進而造成利益分配的失衡。
在我們看來,兩派的爭論其實不發生在同一層次上。農業產業化的支持者關注的是宏觀結果,即通過解決“小農戶與大市場”匹配難題來提高農業的整體盈利能力;而質疑者的焦點則在于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認為農業產業化只是通過外部組織手段的輸入暫時遮蔽了農民先天不足的劣勢,并沒有從根本上提升農民的可行能力。換言之,在與資本合作的過程中,產業層面交易成本的降低是以農民的依附性和經濟利益讓渡為代價的。但這種基于先天稟賦的命定論無法回答“資本如何取得優勢、小農怎樣淪為弱勢”這一重要的微觀實踐問題。如上文所言,在農業產業化推進實踐中,資本雖自帶光環,但也并非自動就能確立優勢。同樣,小農戶雖然先天不足,但也會想方設法采取各種行動以維護自身利益,進而對項目實施產生影響(斯科特,2007;周飛舟、王紹琛,2015)。基于此,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產業繁榮與小農惡化”并存迷思的背后實質上是下鄉資本與農民主體性之間的關系問題。有學者指出,農民是農村的主人和農業產業發展的絕對主體,如果不能確保農民的主體性地位,那么任何針對農村發展所設計的理想目標都難以獲得農民的認同,也就不能實現(王春光,2018)。正如斯科特(James Scott)在研究下鄉農業項目時所指出的,此類正式項目推行的規范化流程在實踐中標準化甚至抽象化了發展主體(農民),“損壞了目標人群的利益”,最終導致“那些試圖改善人類狀況的項目”走向失敗(斯科特,2004:7)。不過讓人感到遺憾的是,目前中國農業產業化的很多研究屬于外部主導(仝志輝、溫鐵軍,2009),“忽視了農民主體性”(王春光,2018),由此產生的理論判斷及行動建議往往“不切實際”(賀雪峰,2015)。
問題在于,農民主體性到底如何建構并進行操作化研究呢?針對這個問題,有學者將農民主體性操作化為農民基于鄉土習俗生成的傳統認知和行為慣習。這些研究認為,農民主體性屬于“鄉土社會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會對下鄉資本與鄉村的對接產生直接影響。如果“外來”資本不能夠在下鄉過程中養成“鄉土精神氣質”,會導致其無法融入鄉土社會性之中,最終鎩羽而歸(徐宗陽,2016)。顯然,這種主體性分析思路與斯科特地方性實踐知識體系是一脈相承的。與強調“地方性”對“外來性”反向約束的理論視角不同,很多研究也發現,在資本下鄉過程中,農民也存在諸多主動適應和主動配合的親和行動,鄉村社會不同群體(比如鄉村能人精英、鄉村手藝人等)的行動選擇通常也是異質的(彭南生,2003;顧琳,2009)。裹挾著資本、市場、技術等元素的“現代性”在向鄉村社會推進的過程中雖然常會遇到阻礙,但更多時候能夠“勢如破竹”,改變甚至重構地方鄉土社會性(鄧納姆,2013)。因此,鄉村傳統并不總是阻礙經濟發展的,物質文化也并不總被鄉愁所束縛,我們不應該高估地方性實踐知識在應對資本沖擊時的能量,也不能忽略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即“村民們傾向于從事他們認為最能獲利的經濟活動”(George,2010;鄧納姆,2013)。基于此,我們認為,在資本下鄉的農業產業化過程中,需要深入討論的問題是農民會在何種場景下選擇何種主體性行動,以及這種選擇背后的實踐邏輯是什么。這是理解“產業發展繁榮與小農境況惡化”并存這一迷思的切入口。
(二)技能重組與小農主體性建構
從學理上來說,作為一個抽象哲學概念,主體性指社會個體“要成為”的過程,主體性建構需要行動者在實踐中把自己外在化并作用于外界——既包括發揮主體能動性改造外界,也包括對外界進行適應性調整。因此,薩特(Jean-Paul Sartre)認為主體性建構屬于一個主體與外界相互作用的辯證過程(2017)。同樣,在資本下鄉的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農民主體性是在與資本互動的實踐中逐步建構起來的,而且其現實過程也并非“資本不成功便成仁”以及“小農不抗爭即順從”這種二元對立式的單一面向。事實上,在資本下鄉過程中,資本與小農的互動是多元的:在某些環節,二者可能會雙向親和,進行合作;而在另一些環節,二者會產生沖突甚至對抗。地方性實踐知識會對資本扎根產生影響,反過來資本也可能將地方性實踐知識標簽為“落后”,對其進行“先進性改造”甚至重構,本文的案例即是如此。因此,在主體性建構這一問題上,僅僅強調地方性社會關系結構對外來性的約束和對抗顯然是不夠的。正如薩特(2017)曾經敏銳指出的,“只有社會關系的變化與技術進步無法將人從主體性匱乏的桎梏中解放出來”。森(Amartya Sen)認為,主體性匱乏的解放本質上是人對實質自由的追求,這需要依靠人所具有的“可行能力”才能夠真正實現(2017)。基于此,有學者提出,在中國,農民可行能力是構建農民主體性的必要內涵,更是推動我國鄉村可持續發展的內生動力(楊剛,2021);而農民可行能力不足正是實質性阻礙中國城鄉融合發展的直接因素(呂普生,2020)。這些研究還明確提出了中國農民可行能力清單,包括觀念轉變能力、自我規制能力、專業技術能力、社會資本拓展能力以及參與治理的能力(趙普兵、吳曉燕,2022)。遺憾的是,包括專業技術能力在內的農民可行能力清單在鄉村振興的各類轉型實踐中(王春光,2021)是如何建構并發揮作用的,目前依然缺乏扎實的實證研究。
我們認為,回到農業生產實踐、探尋農業生產勞動中的“技術黑箱”,是厘清農民主體性建構過程的有效路徑。在本文中,我們嘗試重溫馬克思主義勞動過程理論進入生產隱秘之處的偉大發現,借鑒該理論中的技能重組概念,對農業的生產過程進行分析。事實上,當農業產業化將工業生產機制導入農業生產過程,農業生產的技能重組也會表現出與工業生產領域類似的雙重標準化現象——生產主體的標準化與生產技能的標準化(斯科特,2004;艾約博,2016)。本文進入茶葉生產過程,分析不同勞動環節的技能重組,詮釋農業產業化推進過程中小農淪為弱勢、資本確立優勢背后的實踐機制。對農民技能重組的討論有助于在學理上克服對農民主體性的既有研究過于抽象化的不足。
生產“技術黑箱”一直是經典社會理論關注的面向之一。馬克思(Marx,1976)曾不遺余力地探究“生產的隱秘之處”,以揭示隱藏在資本主義標準化勞動過程中的生產關系結構。馬克思發現,資本不斷將工廠生產過程分解為相對簡單、低技能甚至無技能的流水線,借此強化對工人的控制并榨取更高的剩余價值。延續馬克思的理路,布雷弗曼(Harry Braveman)對工廠生產中的去技能化現象的分析發現,通過打造“局部工人”和“設計與執行分離”,資本重組了勞動過程中的技能分工,導致勞動過程客觀化和工人主體性的消解;勞動過程被分解為無數個標準化工序組成的流水線,工人則去技能化為固定在單個工序上的“執行傀儡”(1978)。雖然布雷弗曼關于資本主義工業生產中技能重組現象的分析遭到諸多質疑(聞翔、周瀟,2007),但它對理解當前中國資本下鄉式的農業產業化具有重要的啟示價值。勞動過程理論中的技能重組視角有助于我們洞悉農業產業化進程中的“隱秘之處”,回應主體性被忽略的研究困境。
已有一些學者關注到農業生產中的技能重組。艾約博(Jacob Eyferth)通過對中國西部某村莊造紙勞動過程的研究發現,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與土地、水、生產工具等資源一樣,技能也是爭奪的對象;“盡管人們不能用對待有形資產一樣的方式來沒收或者征用它(技能),但它會被壟斷,或者正好相反,會被遺失、被竊取或者被毀壞”(2016:13)。圍繞技能展開的爭奪行動不斷發生,由此引發技能重組和策略性技術選擇。在斯科特筆下,“欠發達”地區底層群體(小農、小工匠)的技能重組發生在正式項目對鄉村傳統的改造過程中,推動者往往不是資本家,而是知識階層的設想家、技術官僚、殖民地的行政長官以及現代化理念的其他代理人,涉及的“技能”主要指地方性實踐知識,而非工業生產中“人對物”的改造能力。在《國家的視角》一書中,斯科特(2004)還挖掘了這種技能重組背后的深層動因:國家推行正式項目與“去地方化”實踐,以科學主義范式取代地方實踐知識體系,意在實現稅收、征兵和社會發展等宏大目標。
在布雷弗曼、艾約博、斯科特等人看來,工人和底層群體的技能重組解構了地方實踐知識體系,會造成勞動者去技能化、產業蕭條以及經濟貧困。但在中國農業產業化過程中,情況則無法一概而論:“產業發展繁榮與小農境況惡化”并存是事實,農民的技能升級與技能退化也同時存在。這要求我們進一步拓展既往研究,在經驗現實中豐富其解釋力。通過對M村茶葉產業化過程的觀察,我們認為,不應籠統地對生產過程做“去技能化”或“再技能化”的單一判斷。農業產業化過程中,不同生產環節的技能投入差異巨大,有必要將技能重組嵌入到農業生產過程的不同工序環節,才能更準確地把握其中的實踐邏輯。
本文的經驗資料主要來源于兩個渠道:一是在M村的經驗觀察,二是對龍頭企業合伙人、本土機械化家庭作坊主、歷任村干部及普通茶農的訪談。通過對M村長時間的經驗觀察,筆者見證了M村茶葉生產從家庭作坊到“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轉型,對轉型過程、關鍵節點、利益沖突等環節都有大致了解。在決定深入研究這一議題之后,筆者對龍頭企業合伙人、家庭作坊主、歷任村干部以及普通茶農等相關主體分別進行了訪談,深入了解M村的茶葉發展歷史、各種生產經營模式下各主體的生產經營情況、利潤分配情況、技能技術細節和政府的相關配套政策。另外,國家和地方的書面政策條例、M村村志、茶農賬本、會議記錄以及其他相關歷史檔案也是本文經驗材料的重要來源。
三、M村制茶技能體系的演變歷史
在工業生產的話語體系中,“技能”一詞多指涉勞動者以客觀物質要素為作用對象的實踐改造能力。封凱棟、李君然(2018)將工業生產中的“技能”定義為,實踐者根據個人的知識和經驗積累得以處理相對復雜的生產問題、實現企業的生產操作規程的能力。工業生產往往伴隨著高度的勞動分工,生產與管理的分離與細致的工種劃分使得工人的勞動技能不斷專業化,最終演化為人對物的單一行為。而在以家庭為單位、有限社會分工的傳統農業生產體系中,情況則大為不同。在農業生產中,“那些只能從實踐中獲得的知識”,亦即涵括語言、文化、在地規范等范疇的地方性實踐知識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斯科特,2004)。農民通過掌握種植、收割、加工、交換等環節的能力實現個體生計,完成家庭再生產。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之上,鄉村產業依托鄉村的自然資源、勞動力以及既有社會關系,與集市、鄉鎮和縣城等城鎮節點緊密結合,形成了凝聚多個元素的有機生態系統(付偉,2018)。可以說,地方性社會基礎為中國鄉村產業經營提供了重要的組織形式,繼而催生了不同于其他國家的農業轉型模式(付偉,2020)。因此,農業生產體系中的技能與地方性社會密不可分,不僅包括以物為作用對象的生產性技能,也包括面向社會和市場的社會性技能(艾約博,2016)。具體來看,農業生產體系中的技能通常內化于農民個體行動之中,并且以家庭為基本的運作單位,既覆蓋種植、收割、加工等農產品生產環節,也包括收購、貿易等面向地方社會的社會交往環節。
本文的經驗地點M村是一個有茶葉栽種史的村落,其傳統制茶技能體系也符合上述特點。M村制茶技能形成可以追溯到晚清廣東茶商L在當地創辦的THH茶號。據地方史料記載,清光緒十三年(公元1887年),L到湘鄂兩省交界的某處開采銅礦。因一個偶然的機會,他品嘗到當地湯色秀麗、口感上乘的白毛尖,于是決定留下來開辦茶廠。他專門從安徽祁門聘請制茶師傅,將白茶改良為紅茶。民國初期,THH茶號逐漸衰落,但紅茶制作技法在當地傳承下來,后逐漸傳播擴散至M村。在制茶組織方式上,在20世紀50年代村莊集體化時期,M村開始出現小規模茶葉生產加工。在隨后幾十年里,M村制茶業經歷了多次調整和變革,先后出現了集體副業制茶、家庭手工副業制茶、機械化家庭作坊制茶以及“公司+農戶”產業化制茶等多個組織模式。在這半個多世紀的變遷中,M村也經歷了傳統制茶技能體系的解體和新制茶技能體系的形成。
在集體化時期,M村的茶葉生產是一種糧食作物種植閑余時間的集體副業。“國家也窮,集體也窮,老百姓也窮”(集體時期村社書記LKL訪談資料),茶葉的經營承載著村民們自強和求富的期許。到茶葉采摘期,全體社員采摘鮮葉后交由村社炒茶師傅統一手工加工,制成等級不同的紅茶,再以低價出售給供銷社,最后運往城市。在這一階段,國家行政計劃安排代替市場機制,圍繞村莊茶葉生產形成了一套技術分工體系,普通社員負責生產采摘環節,村社經過培訓的炒茶師傅負責加工環節,而鮮葉收購和成品銷售環節則直接被納入集體再分配體系。
20世紀80年代初期,隨著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進,M村茶葉生產方式也開始發生變革,家庭手工副業制茶萌發。集體經濟解體后,紅茶制作技術隨著技術人員的職業流動而逐漸流失,與計劃經濟體系相匹配的茶葉制作規范也隨之失效。在這樣的背景下,M村農民“自謀出路”開展家庭制茶,通過技術探索逐步發展出一套集茶樹種植、雇工采摘、鮮葉收購、手工炒作、對外銷售于一體的制茶技能體系。在這一時期,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戶掌握從茶葉種植到銷售環節的全部技能,但家庭制茶是作為兼業形式存在的,其營利能力有限,利潤所得只作為農民種糧收入以外的家計補貼。
20世紀90年代初,國家推行農技下鄉。一位縣農技站的技術人員來到M村指導茶農制作精細綠茶,很多茶農在那時學會了“銀針、銀峰”等名優茶的制作技藝。隨著技術資源輸入,M村茶葉生產開始走上技藝革新和與市場接軌的道路,種植規模逐步擴大。根據官方數據,1992年,M村所在的蘇鋪產區茶葉種植為0.86萬畝,占全縣主產區總面積的20%,年茶葉產量為195噸,占全縣主產區總產量的20.4%。與此同時,珠三角代工經濟興起,吸引了M村大批青壯勞動力外流打工,該村作為家庭副業的手工制茶模式漸漸消失,小規模機械化家庭作坊開始出現。相較于家庭手工作坊,機械化家庭作坊擁有機械化的生產設備和更成熟的加工技術,并會依據生產任務量臨時雇用少量勞動力。盡管機械化家庭作坊大多仍然會利用基于地緣和血緣的地方社會網絡收購鮮葉,加工并售賣,但他們相互間的市場競爭性明顯更強。在市場機制調節下,M村制茶逐步形成新技術分工,部分普通茶農開始與機械化家庭作坊合作,退至茶葉種植采摘環節,而機械化家庭作坊則更專注于加工和市場營銷。
在當時的M村,這樣的機械化家庭作坊共有六家,他們各自為營,相互競爭,并且嘗試創立品牌以拓展銷路。這里筆者特別想說明的是,M村的機械化家庭作坊雖顯現出資本積累的雛形,但其生產經營過程依然高度依賴家庭成員的勞動投入和傳統制茶技能,茶鮮葉收購和售賣依然主要依賴約定俗成的地方交易網絡(下文將詳述),且其成員在制茶之余也從事其他農事生產活動。理論上,他們有可能通過長期的資本積累逐步擴大生產并引進外來的資源和技術,像外來龍頭企業一樣“完成”對傳統技能的改造。不過,我們在田野中觀察到的事實是,龍頭企業2006年來到M村以后,用了三年兼并了其中四家,而余下兩家則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逐漸被邊緣化為“非地方正宗”的“二流茶廠”,當然這是后面發生的事。到這一階段為止,M村制茶技能體系基本上發育成熟,它以家庭為生產單位,圍繞茶樹耕種、制作技藝、人情往來等地方實踐知識體系形成約定的利益分配和技術分工結構。在整個20世紀九十年代,這套制茶技能體系自成一體,運行穩定,直到外部資本力量的介入。
四、M村制茶技能重組——“技能升級”與“技能替代”
M村茶葉生產流程可以劃分為栽培采摘、鮮葉收購、茶葉炒制和成品銷售四個環節。從2006年開始,在農業產業化政策推動下,某龍頭企業來到M村投資制茶產業,并探索出“公司+農戶”合作模式。目前,M村共有良種茶園800多畝,通過認證的有機茶園面積400多畝,這些茶園小塊分散于農戶的承包地中。在產業化推進過程中,龍頭企業通過自設茶廠及兼并M村制茶作坊逐步深度介入到M村的茶葉生產過程中,進而對其制茶技能體系進行“標準化”改造:在茶葉生產環節,通過技能培訓提升茶農在茶葉栽培和采摘環節的技能規范化程度;在加工和售賣環節,推進標準化加工技術,以品牌制造積極拓展市場;同時采用預購合同,以契約化方式取代舊有茶鮮葉收購體系。在新的制茶分工結構中,龍頭企業具體負責茶葉生產的技術指導、加工和售賣環節,而農戶則負責茶葉的田間管理和采摘。通過上述行動,龍頭企業重構了M村傳統制茶技能體系:在栽培采摘環節,茶農的技能因外部賦能得以升級,成為被認可的標準化規范技能;而在鮮葉收購、茶葉炒制、成品銷售等環節,技能控制權則從農民手中轉移到下鄉資本那里,成為龍頭企業的專長,茶農的技能遭遇了降級和替代。伴隨著制茶技能的重組,M村茶農自身也悄然發生著改變——由“全能型”茶農逐步轉變為專注于標準化制茶流水線上某個工序的茶工。
(一)栽培采摘環節——茶農的技能升級
栽種、培管和采摘是茶葉制作的基礎環節。由于茶葉的培管和采摘期(尤其是采摘期)需要投入大量的勞動力,且規模化經營往往難以解決此環節的勞動力監管問題,茶葉的栽培采摘環節往往采用家庭經營模式(付偉,2020)。龍頭企業進入M村后,茶葉栽種、培管和采摘環節依然保留原來的家庭經營模式,茶農以家庭為單位經營自家“一畝三分地”的茶園,采摘后將鮮葉售賣給龍頭企業。我們調查發現,M村跟龍頭企業簽訂合同以“公司+農戶”方式進行茶葉生產的農戶共有120戶,占全村總戶數的86%。
在M村茶葉種植方式中,茶葉的栽培采摘多依賴老一輩傳下來的通用技能。在栽種布局上,采用“條植茶”,在梯田里與其他農作物套種;在栽種品種上,以未改良易發紅的“本地茶”為主;在防蟲防害上,主要依賴施用農藥化肥;在采摘方式上,以手工粗制茶鮮葉采摘為主。從2006年開始,龍頭企業帶來了各類先進的茶葉栽培和采摘技術:在栽種布局上,將原來與其他農作物套種的“條植茶”改為專業化的茶樹密植布局,此舉增加了種植面積,提高了茶葉鮮葉產量;在栽種品種上,引入碧香早、白毫早、株葉奇等高產量、高品質的優良品種;在防蟲防害上,用有機肥料和生物治蟲手段取代原來的農藥化肥,打造有機茶品;在采摘技術上,則廣泛倡導手工采摘名優“小茶”。
從M村情況來看,龍頭企業到來之后,茶農制茶技能在栽培采摘環節得到了提升和規范化,資本和勞動的雙密集投入提高了茶葉種植和采摘環節的生產效率與茶鮮葉質量。官方統計數據顯示,近些年來,M村大宗茶和有機良種茶畝產量都得到了增加,制茶收益雖有波動但基本呈現增長趨勢。2018年M村大宗茶畝產量3000~4000斤,畝收益4000元左右,分別較上一年增長了16.44%和5.36%。有機良種茶園每畝產量300斤左右,每畝收益12000元左右,分別較上一年增長了9.75%和5.83%。當然,M村制茶產業增加的收益如何惠及普通茶農則是后話。自2007年以來,M村為了擴大茶葉種植規模,推行“水田一刀切”,將種植水稻的田地改種茶樹。龍頭企業也積極參與其中,通過提供免費茶苗、茶園管理技術指導以及提供肥料等方式進一步激勵村民全職種茶。村集體每年也會拿出一部分錢購買治蟲黃板來支持村莊茶葉產業的發展。這些做法除了在M村施行外,幾乎覆蓋了M村所在“石縣”整個縣,使該縣茶葉種植面積不斷增加。2012年,石縣茶葉種植面積為8.45萬畝,2013年突增至10.04萬畝,增長率達18.80%。之后持續緩慢增長,2021年達到12.77萬畝,茶葉產量也從2012年的7376噸增至2021年的16916噸。
在龍頭企業技術支持下,普通茶農在栽培采摘環節的技能實現了升級,其收入數量與穩定性較以往都得到有效提升,M村也成為地方農業產業化改革及鄉村振興的高效示范單位。我們的調查數據顯示,2021年龍頭企業在M村有機茶的畝均收益超過8000元,2013年好年景時每畝收益甚至高達1.7萬元。參加“公司+農戶”的茶農畝均收入一般在2000元左右,最高突破4000元,建卡貧困人口每人年均增收達到1200元以上。種茶帶來的收入增長從茶農訪談中也得了證實,當地茶農喜歡用“賣茶買米”的比喻來形容收入的增長。“現在摘一天茶的錢買米吃能吃一個月,以前種田一年到頭心焦旱心焦水(擔心干旱、擔心灌溉)搞不到幾百斤谷,現在日子好過了”(M村村民MTZ訪談資料);“要不是現在國家政策好,社會好,日子哪里這么好過哦,以前的社會都不曉得是哪么活出人來的!”(M村村民ZJR訪談資料)可以說,M村茶葉產業化將村民從以往的饑餓記憶中解放了出來,對村民尤其是缺乏其他謀生出路的村民來說,是看得見的利好。我們認為,這部分技術革新和技能升級所帶來的利潤增值是當前學界對農業產業化正向評價的主要事實依據。然而,我們也發現,在M村制茶技能體系的其他環節中,情況則有所不同,龍頭企業的介入造成了原有制茶技能體系中這些環節的瓦解和重構。
(二)鮮葉收購環節——從人情互惠到正式契約
季節性的密集勞動投入和生產環節中的組織監管等茶葉生產的技術細節,決定了M村茶葉在栽培采摘環節以適度規模的家庭經營為主。這種分散性要求加工制作的茶廠采用一定手段建立起與茶農之間的關聯,通過凝聚茶農來穩定茶鮮葉的貨源,由此衍生出地方性茶鮮葉收購網絡。在M村,過去從事加工制作的茶廠(主要是六家機械化家庭作坊)通常有固定的熟人收購圈,以地緣和血緣關系為基礎的人情互惠關系是聯結分散農戶和加工茶廠的橋梁。在這些收購圈中,普通農戶和茶廠主或是同宗同族或是近鄰密友,他們私交甚好,相互達成“我不缺你質量、你不砍我價”的互信承諾,長期進行心照不宣的穩定交易。這種以“人情互惠”為基礎的交易關系在龍頭企業下鄉之后受到了猛烈沖擊。在M村“公司+農戶”的合作模式中,龍頭企業通過簽訂鮮葉預售合同和肥料返利的方式將茶農與企業捆綁在一起,在穩定茶農收入預期的同時也逐漸壟斷了茶鮮葉貨源渠道。某龍頭企業的公開數據顯示,2020年該企業持有和運營M村所在縣的多個茶園,包括有機茶基地1420畝、高山優質茶園3800畝和新建良種茶園1500畝。同時,該企業擁有占地面積4500平方米的加工廠和5個注冊商標,年生產、加工、營銷茶葉120噸以上。在M村,有近800畝茶園歸其運營,近九成農戶與他們簽訂了茶葉預售合同。客觀而言,“公司+農戶”合作模式優化了制茶鏈條的分工,且能夠分散制茶的風險,但也使龍頭企業在短短3年內幾乎壟斷了M村所有的茶鮮葉資源,將沒有與其合作的家庭作坊排擠出鮮葉收購市場,瓦解了既往以人情互惠為基礎的茶葉交易關系。
依據我們收集的合同文本來看,茶農是自愿與龍頭企業簽訂合同。茶農承諾將自家種植的茶鮮葉只賣給龍頭企業,而龍頭企業則向茶農承諾穩定的收購價格和肥料返利,并延長鮮葉收購期限。但我們的田野調查發現,現實與文本存在差異。起初,龍頭企業為獲得穩定的茶鮮葉資源,確實大幅提高了茶葉的收購價格并延長鮮葉的收購期。如此一來,相較于傳統“人情互惠”的茶鮮葉交易模式,以合同為基礎的正式契約呈現明顯的優勢,茶農履約后不但能提高收入,且穩定了收入預期。在這種雙向親和作用下,龍頭企業順利推動M村茶葉產業逐步走向規模化和正規化,重組了M村制茶技能結構。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此舉的后果逐漸顯現。首先受到沖擊的是M村家庭制茶作坊,他們很快就遭遇到茶鮮葉采購危機,為了維持茶葉生意,只能退而求其次:一是縮短收購期,搶在清明前后幾天收購鮮葉,以便借茶葉市場利潤好的早春時節“掙點快錢”。而為了能夠在短時間內大量“吃貨”,家庭制茶作坊只能降低對鮮葉的質量要求,通過茶販子臨時高價收購外村品質得不到保障的茶鮮葉。二是從“名優茶”的經營轉向粗制機采茶的經營,避免與龍頭企業正面爭奪“名優茶”鮮葉資源。然而,“掙快錢”并非良策,即使M村家庭制茶作坊以同樣甚至略高于龍頭企業的價格收購鮮葉,也難以從普通茶農那里買到鮮葉。這是因為一旦龍頭企業獲知茶農違反合同約定在清明時節將春茶鮮葉賣給制茶作坊,就會拒收該茶農的茶鮮葉,導致其夏茶鮮葉和秋茶鮮葉無處可賣。因此,家庭制茶作坊采取的短期低質策略幾乎是自殺式的,面對普通茶農穩定收入預期的理性選擇,他們越來越收不到高品質鮮葉。其后短短幾年間,M村家庭制茶作坊的發展境況日益惡化,其中四家作坊逐漸被龍頭企業收編,而另兩家作坊因市場份額大幅縮減而逐漸被邊緣化,淪為“賺點小錢”的“二流茶廠”。而龍頭企業不僅在合同文本上也在本土情境中成功地將自身建構成唯一“合法”的收購單位。
近些年來,隨著M村制茶家庭作坊的衰落,失去競爭對手的龍頭企業開始緊縮收購價格和收購時間,逐漸侵蝕普通茶農的種茶利潤。“MCY那里收75,茶廠(龍頭企業)只收70,茶廠收別的村販子的茶也收75,我們一斤就要少5塊錢,就要比別人多曬日頭。不賣又不行,今天不賣給茶廠,明天茶廠知道了就不要我的茶了”(M村村民SXH訪談資料)。“他們(龍頭企業)喊不要就不要了,不攢勁(盡力)摘哪么行”(M村村民HXC訪談資料)。事實上,近些年龍頭企業的茶鮮葉收購價格下跌幅度越來越大,高價持續時間也越來越短,收購限期也從以前的9月份提前到6月份。筆者從M村茶農記賬本上的數據發現,2021年龍頭企業茶鮮葉價格從4月2日的每斤90元迅速下跌到每斤70元,在不到十天時間里下跌幅度近20%。而在2013—2018年這五年間,龍頭企業茶鮮葉價格并沒有這么大幅度的波動,且同一(或近似)價格會從3月中旬一直維持到5月中旬左右。在龍頭企業的制茶系統中,隨著家庭制茶作坊的退出,普通茶農也逐漸失去了議價能力:茶農多年積累的地方性實踐知識已然失效,且無力再建構新的交易關系。眾所周知,茶鮮葉加工講求時效性,“葉既摘,當日即焙,俗曰炒,越宿色即變”(付偉,2020),茶農只能盡快就近售賣他們日間采摘的鮮葉,而不能像其他農產品一樣囤積起來待價而沽。在M村的茶葉收購環節中,正式契約取代人情互惠并產生渠道壟斷。隨著時間的推移,龍頭企業與茶農之間開始生成結構性不平等,茶農脆弱性逐漸顯現出來。失去議價能力的茶農只能遵守龍頭企業單方面制定的規則,在特定期限以特定價格將鮮葉賣給龍頭企業。當然,有研究指出,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也存在農民違約的問題,在市價高于訂單價格時,農民會傾向于偷偷違約將產品賣給第三方(劉鳳芹,2003;周立群、曹利群,2001)。不過如上文所言,我們發現這種情況在M村很難實現。龍頭企業通過正式合同瓦解了茶鮮葉既有的地方交易網絡,壟斷了收購渠道,不但極大地壓縮了普通茶農違約的操作空間,而且削弱了他們討價還價的能力。
(三)加工銷售環節——傳統全能型茶農的技能結構重塑
受晚清THH茶號制茶技藝傳統的影響,M村茶產品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都以粗制紅茶為主。粗制紅茶對茶鮮葉的品質要求并不高,只要是尚未木質化的芽和葉都可以采摘下來進行加工。原材料采集下來后,經過手工揉捻、發酵、烘烤或晾曬干燥等步驟之后,就可以得到成品粗制紅茶。如果說晚清THH號引入安徽祁紅制茶技藝是M村制茶技能體系第一次經歷重大改變的話,那么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M村制茶技能體系則迎來了第二次轉折。當時依托國家推行的農技下鄉,M村形成了炒作“銀峰”“銀針”等多個品種精細綠茶的制作技能。精細綠茶對茶葉原材料的要求比較高,多為細嫩芽和嫩葉,通過及時的殺青、揉捻、成型、干燥、提香等步驟完成精細綠茶的干制。雖然由于個體接受程度和制茶工具的差異,M村茶農制作的成品綠茶在質量和品類上參差不齊,但經過多年實踐,有一大批茶農掌握了較為精良的綠茶制作技能。依托這些專業技能,M村出現了一批以家庭為單位的手工制茶作坊,他們熟練掌握茶葉全流程制作的技能經驗,能夠獨立完成茶葉栽培采摘、加工炒制和成品售賣等所有環節的工作。
龍頭企業來到M村后,通過標準化制茶工藝和統一品牌改造了M村茶農的傳統制茶技能。2006年,龍頭企業帶著“某峰”商標來到M村,與M村一個家庭作坊合作建立產品基地,這成為后來“公司+農戶”合作模式的雛形。龍頭企業在“某峰”商標的基礎上,對傳統制茶工藝進行改造,以“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宣傳語):一是在茶葉加工上,采用科學化、機械化、規模化和工業化理念建設加工廠,進行茶葉制作,開發了“小紅茶”“貢茶”等系列產品;二是通過標準化規范茶產品流程管理,采取“標準統一、質量統一、包裝統一、價格統一、配送統一”的“五統一”方式,穩定茶產品質量。與此同時,龍頭企業積極參加政府和茶葉行業協會組織的茶葉展銷會、制茶技能比武等活動,經過十多年的積累,逐漸取得業內同行認可,完成了“M村正宗有機茶”的正宗性建構(顏燕華,2020)。龍頭企業通過電視、報紙以及新媒體等渠道進行品牌推廣,將M村的茶葉從面向普通消費群體的“大眾茶”轉變為面向高端市場的“名優茶”,極大地提高了產品的品牌附加值。
相較于大宗茶每畝三四千元的收益,龍頭企業“某峰”名優茶每畝收益高達上萬元,即便在市場低迷時也高達八千元左右。可以說,龍頭企業幾乎強勢占據了M村茶產業所有的高端市場。在這場制茶技能結構重塑行動中,普通茶農簽訂茶葉合同后能夠安享穩定的種茶收入預期,但同時也使他們逐漸疏離了茶葉加工和銷售事務。客觀而言,龍頭企業所采取的工藝革新和商標注冊行動屬于現代企業應對市場競爭壓力的常規動作,但也重塑了M村茶農賴以生存的傳統技能結構。龍頭企業依托制茶新工藝和專有商標占據了M村制茶產業的價值鏈高端,在“公司+農戶”茶葉生產模式中擁有更強大的話語權,取得了利益分配上的絕對優勢。龍頭企業發動的技能重組使茶農從原來的全能型制茶人“去技能化”為固定在茶葉生產流水線上的局部茶工,他們日復一日投入繁復的初級農產品生產,但只能占據制茶產業價值鏈的低端。可以說,通過對M村制茶技能重組歷時過程梳理,我們得以洞悉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資本如何取得優勢、小農怎樣淪為弱勢”的實踐邏輯。
五、結論與討論
M村茶葉產業在不同環節呈現出不同情況的技能重組,具體表現為:在鮮葉生產環節,外部技術賦能強化了茶農的栽培采摘技能,提高了茶鮮葉的產量和質量,同時也增加了茶農收入;而在茶葉加工和銷售環節,茶農則經歷了原有制茶技能體系被瓦解和替代的歷程。在新制茶架構中,茶農更加脆弱。正是不同環節的“技能升級”和“技能替代”催生了M村制茶產業化過程中的“公司+農戶”不平等的利益分配格局。
馬克思主義勞動過程理論與斯科特地方性實踐知識理論分別適用于解釋工廠和“未開化地區”的技能重組現象。但正如沃爾夫(Eric R. Wolf)所言,農業產業化使現代農業生產日益卷入世界工業體系之中(沃爾夫,2006),M村茶葉產業化也使兩種技能重組得以共存于同一場域中,并相互滲透、作用。龍頭企業在茶葉栽培采摘、鮮葉加工以及成品銷售環節上推進技術改造,重組了M村制茶技能結構,使其脫嵌于地方社會,并最終掌握了M村茶產業的話語權。不可否認的是,龍頭企業在M村強勢地位的確立離不開地方政府的助力。從2006年開始,M村所在縣鎮的歷年工作報告都有關于壯大轄區茶葉產業的政策表述;近些年來,石縣政府更是明確將“兩葉一果”戰略作為推進縣域農業現代化的重點:在技術上,全縣“擴展無性系良種茶園面積、改造低產茶園、轉換有機茶”;在經營上,大力發展農產品深加工、扶持龍頭加工企業;在成品銷售上,幫助農業企業積極開拓市場,提高品牌知名度和認同度。在龍頭企業扎根M村制茶產業過程中,這些惠農政策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好處:龍頭企業茶葉生產享有6%~17%不等的稅收優惠,如果更新制茶工藝設備,還能享受42%左右的技改經費補貼。另外,地方政府還給予了諸多額外的支持,比如每畝5元的有機茶認證費用補貼、免費茶苗以及肥料資源等。地方政府雖然不直接參與制茶技能重組過程,但對于龍頭企業落地并重構M村制茶技能體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從這個層面上來講,這些事實再次提醒我們,在推動農業產業化的惠農政策落地過程中,農民的可行能力將會是影響政策效果的重要變量。筆者認為,這正是很多學者不斷呼吁要增強農民可行能力、保障農民主體性的重要意義所在。
可以說,兩種形式的技能重組導向了資本與小農之間的利益分配格局:一方面,為提高茶鮮葉的產量和質量,龍頭企業充分利用政府支持資源大力推進茶農在栽培和采摘環節上的“技能升級”。在這一環節中,農民和龍頭企業利益達成了一致,奠定了“公司+農戶”的合作基礎。而在鮮葉收購、茶葉加工和成品銷售等環節,龍頭企業通過對茶農的技能替代,在利益分配中取得了優勢和話語權,壓縮了普通茶農的市場機會和利潤空間。圍繞M村制茶體系中不同環節發生的“技能升級”和“技能替代”彼此間并不是孤立的,普通茶農在栽培采摘環節上的“技能升級”實質上是龍頭企業對全能型茶農“去技能化”的結果,是龍頭企業對M村茶農及其制茶技藝雙重標準化的現實呈現。在M村的茶葉產業化過程中,地方政府的“發展邏輯”、龍頭企業的“逐利邏輯”和茶農的“生計邏輯”在同一場域相遇,茶農雖然一定程度上獲得了收入的增加,但在整個產業結構中依然處于弱勢地位。同時,我們也遺憾地看到,茶農在局部環節的技能升級并沒有能夠轉化為其現實的可行能力,也未能充分改變茶農個體在制茶產業鏈條中的脆弱性。“摘茶沒得意思,一年到頭,會曬死,搞不到幾個錢”(M村村民WYF訪談資料),村民經常把這樣話掛在嘴邊,以表達他們對種茶付出與收入不對等狀況的不滿。但抱怨歸抱怨,很多村民,尤其是中老年村民還是會選擇種茶采茶,“也沒得(辦)法,不搞又不行,要吃(飯)”(M村村民MTZ訪談資料),“管他的,栽茶還是比種田強些”(M村村民SXH訪談資料)。對于村民來說,種茶或者說被迫種茶是當下的最佳選擇。農業產業化變革引發的技能重組確實提高了茶葉生產的效率,相較以往,茶葉產業的蛋糕做大了;但另一方面,這種財富總量的增加卻沒有相對公平地惠及茶葉產業化經營中的每一個主體。在M村“公司+農戶”的合作模式里,茶農從當初的自愿參與到后來的無可奈何、安于現狀,個中緣由值得深思。或許正如懷特(E. O. Wright)所言,勞動者只有將“結構力量(稀缺技能和職業資格是其中的核心要素)”與“結社力量”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Wright,1985,2000)。
回顧人類發展史,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新產品一直是彰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標識,但由此帶來的產業升級、效率提升仿佛總是伴隨著勞動異化、個體被宰制的無奈,相關的理論判斷可能會基于立場差異而被標簽為“洞見”或者“偏見”。不過,當我們帶著理論回到案例村莊,從個體主體性建構的視角去審視M村茶葉產業化的實踐過程,會觀察到不同的“悖論事實”(黃宗智,2005)。在M村制茶鏈條中,龍頭企業通過推廣和應用制茶新技藝,將標準化工業生產模式嫁接到茶葉制作上,在促進M村茶產業現代化水平提高的同時,獲得了“公司+農戶”合作模式中的支配地位,在鮮葉炒作、成品銷售、茶葉標準制定以及利益分配上處于絕對優勢。龍頭企業主導的M村茶產業現代化進程事實上削弱了普通茶農的議價能力,并重塑了茶農既有的制茶技能體系,進而將其固定在價值鏈的低端,普通茶農只能通過高強度勞動投入和身體的自我壓榨獲取等價于其勞動投入的工資。長遠來看,伴隨M村茶葉產業技能重組的不平等交換會阻塞普通茶農以及那些曾經掌握傳統制茶技藝的茶農經由個人積累實現社會上升的渠道,可能導致村落階層的固化。
在國家大力推動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中,類似于M村將標準化工業生產模式導入農業生產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在這些故事中,“公司+農戶”產業化模式使企業組織深度介入到地方性實踐知識體系中。與既往觀察不同的是,本文的案例龍頭企業不但沒有為地方性實踐知識體系所束縛和同化,反而瓦解和重構了茶農們多年積累沿用的技能經驗。于是,傳統農業技能與現代工業技術在鄉村場景中不斷地沖撞、互構,農民身份也在自雇勞動與他雇勞動之間往復搖擺而模糊難定。本文的經驗研究證明,只有深入農業生產實踐的“技術黑箱”,關注參與主體的行動策略,才能更好地洞悉農業產業化進程中“繁榮與惡化”并存的迷思。在中國農業產業化推進過程中,隨著農業生產日益卷入全球工業化生產體系之中,依憑技能產生的可行能力對農民來說至關重要。盡管森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可行能力清單,納斯鮑姆(Martha_Nussbaum)倒是明確地將技能列入了可行能力清單范疇之中,她將可行能力區分為內在能力和混合能力兩種類型,技能屬于內在能力的一種(2016)。這些學者一直強調可行能力不同于天賦素養,它是個體在實踐中通過不斷訓練而發展出來的一種特質和能力。因此,在可行能力的形成過程中,正式教育和技能培訓(比如婦女識字教育以及貧困人口的理財能力訓練)就非常重要。早在20世紀20~40年代,費達生就通過培訓蠶農適于機器制絲時代的勞動技能,引進合作管理制度,建立工業和農民的利益聯結機制,使普通農民分享到鄉村產業成功的紅利(楊可,2021)。當前,中國各地都大舉通過農業產業化以推進鄉村振興,我們認為,地方政府除了積極為鄉村招商引資外,更要注重激發農民的主體性,特別要從政策和資源上來幫助農民提升其能力,在農村構筑一個有效的科技培訓和傳播體系(王春光,2018)。M村茶葉產業化的經驗事實告訴我們,新型農民的技能形成要與時俱進,不僅要注重種植、采摘、收割等傳統技能的提升,還要著力培養他們面向市場進行加工和交易的新技能,如此才能真正讓農民共享產業發展、農業轉型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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