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陽江的謝先生至今也想不明白。自己家兩棟房子被施工方震裂七年,街道辦出面協調,雙方好不容易談到第三方評估這一步。然而評估費用遲遲不到位,委托書遲遲不交付。對方人員反悔,評估工作停滯。幾乎同時,電話的另一端,那家公司的工作人員說:“我在上班,沒空聽你們說這么多”,直接掛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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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通電話,讓一家大型企業和公民權利之間隔開的,已經不只是一道墻縫。更讓人難受的是:這樣強硬傲慢的回應,在法律體系原本為他們準備了充分救濟路徑的現實背景下,顯得格外扎眼。
以下,是法律視角下的事實梳理與權利圖譜。
一、事情經過:七年僵局如何演變為公共事件
廣東陽江的謝先生反映,2019年以來,某企業在其房屋附近施工打樁后,家中兩棟房屋出現嚴重裂縫,最寬處甚至可塞入一只手,導致房屋長期難以安全居住。
從那時算起,謝先生已經維權長達七年。
2026年4月7日,經陽江市江城區中洲街道辦協調,雙方曾達成一致,同意委托第三方評估公司對房屋損失進行鑒定。然而,企業方面隨后反悔,拒絕支付評估費用且未提供委托書,評估工作由此陷入停滯。期間,該公司還曾提出以數萬元“私了”,但要求謝先生簽署保密協議,禁止對外透露相關情況——這一要求被謝先生拒絕。
面對僵局,媒體介入協調。負責該項目的江經理在回應幾句后直接掛斷電話。當記者進一步撥打企業公示的“違規舉報電話”時,接聽者態度強硬,強調“媒體無權協調”,拒絕記錄或轉達舉報內容,并反問記者“到底有什么目的”。
二、掛斷舉報電話,掛在法律底線之外
舉報電話對企業而言,不是錦上添花的裝飾,而是制度的紅線!
同時,《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也載明:拒不執行或拖延執行出資人、行業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至撤職處分。而國資委在《關于進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中曾明確提出,將社會責任納入合規管理體系,推動企業完善社會監督與舉報受理機制。
事件中,企業的舉報電話不僅未能依法履行線索轉達義務,反而以“上班沒空”為由拒絕受理。一條原本用來接收群眾監督的熱線,反而成了阻斷監督的壁壘。 這本身就是對其內部合規機制是否真正運轉的公開檢驗。
如果公眾打電話舉報后得到的是一句“我在上班,沒空”,那么企業在內部通報中的“暢通渠道”“主動接受監督”又該如何讓人信服?合規不是墻上掛的制度,而應該是接起電話時的那一聲回應。
三、拒絕媒體協調,干擾的不僅是記者采訪
當企業工作人員表示“媒體沒有權利來協調”時,他已誤解了監督權的基本邏輯。
媒體并非在行使執法權,而是在履行憲法賦予的輿論監督職能。《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 盡管在國家層面尚未出臺專門的《新聞法》,但地方立法已開始探索將輿論監督納入法治化軌道。干擾、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看來,“你沒有權利來協調”這句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真正需要被審視的問題應當是:為什么一個設有舉報電話、建有合規體系的企業,會在面對公眾監督時本能地抗拒?
更深層的問題或許在于——當這類行為發生在企業身上,是否僅僅是個人作風問題?這也觸及到一個被法律界長期討論的議題:企業的公共屬性意味著其在保障公民正當權利、接受公共監督方面,應當比普通市場主體承擔更高的法律責任。這樣的法律邏輯,并非懲罰,而是平衡。
四、房屋受損索賠,依法你能主張的遠不止修復費
回過頭看事件源頭——謝先生七年維權的起點,他該從什么方向發展?
《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這被稱為“相鄰防險義務”,是施工單位對相鄰居民財產權的法定義務。
當施工行為導致相鄰房屋開裂,法律上應如何歸責?
《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在施工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情形下,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由施工方舉證證明自身無過錯,施工單位對房屋墻體裂縫等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施工方若不能證明已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但施工損害案中,舉證責任部分倒置給施工方。
賠償范圍是怎樣確定的?《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一般而言,可以主張:
直接損失:修復費用(按評估報告或施工方案計算出具體金額)、鑒定評估費、臨時安置費(房屋無法居住期間的租房費用)
間接損失:包括租金損失——如果受損房屋原本用于出租,因無法出租產生的租金差價可按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計算
對間接損失的索賠,需有充分證據證明因果關系和“可預見性”。
因此,一套完整的索賠憑證清單應當包括八個項目:
(一)證明損害事實及與施工關聯性的證據:受損房屋的清晰照片、視頻資料,證明墻體裂縫、地基沉降的具體程度;施工前后的對比照片;施工方進場時間記錄、施工打樁日記等,用以證明損害與施工時間高度重合。
(二)房屋合法性證明: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房審批手續等,證實受損房屋并非違法建筑,避免在索賠過程中被質疑“無合法產權”。
(三)報警與投訴記錄:報警回執、住建部門投訴記錄、街道辦協調記錄等,用以證明謝先生在事發后及時反映問題,且房屋受損事宜已被有關部門知悉并介入。
(四)行政機關調解記錄:街道辦或住建局主持調解的會議紀要、協調意見書。如本次事件中陽江市江城區中洲街道辦于4月7日組織的協調記錄,可用以證明雙方曾就評估與賠償事項達成過一致。
(五)溝通記錄與私了證據:與施工方就賠償事宜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往來、通話錄音。特別是對方曾提出以數萬元私了并要求保密的文字記錄或錄音,這類材料一方面可以印證施工方已事實上認可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其試圖規避公開透明處理。
(六)第三方評估方案記錄:如雙方曾就委托第三方機構達成一致的書證或錄音,以及施工方拒絕支付評估費用或拒絕出具委托書的記錄。這組證據對后續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具有重要價值。
(七)損失計算憑證:若房屋為出租用途,需提供租賃合同、租金收付記錄;若已請專業人員初步估算修復費用,需保留相關報價或收據。
(八)主體身份信息:施工單位的準確全稱、項目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業主本人的身份證明與產權證明,確保起訴主體和訴訟請求對應明確。
特別提醒:事件已持續七年,切勿逾越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時起算。若房屋損害是持續性、發展性的(如裂縫逐年擴大),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會相應延后,但決不能因此無限拖延。更重要的是——本案最關鍵的證據,即第三方房屋鑒定報告,仍需盡快啟動鑒定程序來鎖定結果,只有拿到鑒定結論,賠償金額的談判和訴訟才有可依賴的基準。
五、不止于個案:七年的墻縫等不起下一次七年
七年糾紛,始于一道墻縫,卻在“上班沒空”四個字中引爆輿論。這不能只歸結為個別員工的情緒化回應。當一道看似完備的舉報機制在接通后第一句話就宣告失效,當面對公眾合理訴求時第一反應不是核實事實而是質疑對方的“資格”——這說明機制在實際運轉中出了問題。
這種情況背后,反映的正是制度和實際執行之間存在的距離。這就好比合同擬定周全,如果遇到爭議就撕毀不認,條款寫得再好也于事無補。同樣地,法律法規寫得再完善,如果投訴渠道被當成擺設,公眾的權利救濟依然寸步難行。
文章里分析的三項權利——監督權下的舉報權、媒體依法監督權、相鄰不動產防險求償權——都有實體法支撐,但真正面臨挑戰的是如何讓紙上的權利在現實中實現。
業主維權這件事,不能只靠“遇上好人”。它需要更制度化的機制來托底。
六、真實的權利在接通的電話里
七年的裂縫暴露了施工方責任的滯后,舉報電話的“上班沒空”暴露了企業合規機制的失靈,而評估委托的反悔則表明誠信在成本面前依然脆弱。
那些接不通的電話、出了爾反了爾的承諾,不應由一個人獨自承擔。如果下次你面對一堵等了七年的墻,希望你知道:你的耐心不是弱點,你的堅持有法可依。法律不會事事主動敲門,但只要你推開門,它就在里面。
也愿我們每一個人,不必再用七年去等一堵本該有人來補的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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