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趙晗 楊平 周佳蕓 記者 李子璇)一埂之隔,一邊養甲魚,一邊種莊稼。誰曾想,一架無人機灑藥、一陣東風過后,甲魚塘里翻了天。沒有監控、沒有鑒定,這起“飛”來橫禍如何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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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17年10月,唐某在江蘇省盱眙縣承包30畝土地養殖甲魚。2019年4月,譚某(其父承包后由其實際經營)在相鄰地塊承包48.3畝農田種植農作物,雙方承包地僅隔一條數米寬的壩埂。
2024年7月25日早晨,譚某安排人員在自家農田東側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作業面積8.14畝,用藥31.88升,飛行高度4米,每畝用量4升,農藥含氯蟲苯甲酰胺、吡蚜酮等成分。當日為東風,極大風力五級。
次日,唐某發現養殖甲魚陸續死亡。經村干部調解,譚某與飛手曾賠償3000元。但甲魚死亡持續至9月初,雙方協商未果,唐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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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只需對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關聯性承擔初步舉證責任。綜合雙方承包地相鄰位置、當日風向風力、甲魚在噴灑農藥后次日即開始死亡等事實,法院認定唐某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譚某未能證明甲魚死亡系其他原因所致,也未能證明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不利后果。法院綜合考量甲魚市場行情、養殖管理成本、甲魚生長特性及案件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甲魚損失30000元,扣減已支付的3000元,判決譚某再賠償27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隨著農業科技的發展,無人機在提高作業效率、降低勞動強度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科技進步不能以犧牲相鄰環境和生態安全為代價。無人機施藥具有漂移性強、控制難度大等特點,若操作不規范、氣象條件選擇不當或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極易對相鄰地塊的生態要素造成損害,進而引發法律糾紛。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的行為人,應充分預見可能的污染擴散風險,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履行充分的注意義務;一旦造成相鄰損害,除非能夠證明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否則應當依法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通訊員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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