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世界體育報》的報道,西班牙最高法院駁回DIS公司上訴,正式確認內馬爾、巴塞羅那俱樂部、羅塞爾與巴托梅烏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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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稱,時隔三年半,巴塞羅那省級法院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判決維持生效,相關人員免于商業腐敗、以虛假合同形式實施不當詐騙相關罪名指控,該案件圍繞2013年內馬爾從桑托斯俱樂部轉會巴塞羅那一事展開。
西班牙最高法院駁回了商業公司DIS提起的上訴申請,維持對內馬爾、巴塞羅那俱樂部、巴薩前主席桑德羅-羅塞爾、何塞普-馬里亞-巴托梅烏以及桑托斯俱樂部的無罪判決,幾人此前被指控在巴西球星轉會事宜中涉嫌商業腐敗、以虛假合同方式詐騙。
案件查實,原告方DIS公司在2009年3月6日購入當時效力桑托斯足球俱樂部的內馬爾賽事注冊權附帶經濟收益權,為此支付500萬巴西雷亞爾。
巴塞羅那俱樂部與球員達成協議,約定球員合同到期自由身之后加盟球隊,并支付相關款項。原告認為相關款項安排存在欺詐行為,本應歸入自身可獲賠償的經濟權益范圍內。巴薩原本計劃在2014年簽下合同到期自由身的內馬爾,后續提前至2013年完成轉會并支付轉會費,DIS公司也按比例收到了對應款項。最高法院在長達120頁的判決文書中明確判定。
盡管DIS持有內馬爾40%經濟收益權,有權分得相關收益,但并不持有球員賽事注冊權,而球員跨俱樂部轉會必須依托賽事注冊權變更。按照國際足聯相關規則,只有轉出俱樂部與引入俱樂部達成一致,才能完成球員注冊權轉移,也就是球員正式轉會。
桑托斯俱樂部轉會內馬爾至巴塞羅那的交易中,DIS獲得684萬歐元款項,占本次1710萬歐元轉會總價的40%。
轉會賠償款項發放對象為持有球員相關經濟權益方,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各方前期簽訂合同是為刻意侵占DIS經濟收益,相關約定只是有意引進合同到期自由球員的行業常規操作。
此類事宜僅屬于足球行業內部合同規范管理范疇,適用國際足聯、歐足聯體育相關規章制度,不屬于刑事犯罪范疇。依照刑法謙抑適用原則,并非所有合同違約行為都需要通過刑事途徑裁決,相關糾紛應由商法、民事法律規范調整。
單純合同違約不構成刑事犯罪,法院結合相關證據認定各方簽約時并無故意拖欠、損害DIS賠償權益的主觀故意,相關轉會款項后續均按約定足額支付給DIS。
球員合同到期成為自由球員后,有權自主選擇下一家俱樂部,涉案相關合同均為球員未來自由身加盟優先簽約約定,相關談判時間合規與否僅屬于體育賽事行政紀律管理問題。
DIS應得賠償權益僅在球員正式轉會時生效,而非前期遠期權益約定階段,案件并無相關刑事違法依據。法院認定巴薩相關操作只是鎖定球員未來加盟資格,相關行為是否符合國際足聯規定僅涉及體育行政處分,不觸及刑事犯罪。
涉案4000萬歐元款項屬于球員未來簽約優先權費用,并非違規轉會交易,相關簽約并未經過球員所屬俱樂部授權認可。法院明確該筆優先簽約費用、違約金約定合法有效,相關協議處置的均為球員未來相關權益。
桑托斯俱樂部是否知曉2011年11月相關協議并不影響案件判決,后續球員順利完成轉會,各方均依法獲得合同約定應得收益,原告主張的各方合謀欺詐并無實質證據支撐。
法院不認可4000萬歐元款項是為規避原本約定5500萬歐元應付金額。皇家馬德里曾開出更高報價致使桑托斯原有口頭協議作廢,巴薩不存在拒不履行合約行為。巴薩支付該筆費用只為鎖定球員簽約優先權,屬于轉會前置預約款項,相關合理解釋不構成行賄犯罪依據。
法院認定2011年11月15日簽訂的協議不存在侵害DIS收益預期的非法目的,該合同一方面敲定球員未來用工核心條款,另一方面鎖定球員自由身加盟優先資格。在無其他違法證據前提下,雙方自愿達成的民事約定合法有效,無法推定存在行賄違法意圖。
球員本人意愿加盟巴薩、巴薩有意引進球員,由此產生優先簽約費用符合行業常理,不存在損害DIS經濟權益的情形。DIS屬于協議第三方主體,只有能夠證實相關協議刻意打壓損害DIS利益,才能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不能僅依據簽約行為推定行賄。
2011年11月協議針對球員未來自由身權益約定,桑托斯俱樂部無權阻止球員到期自主選擇下家。
即便相關操作違反國際足聯規定,也僅能作為體育賽事處罰依據,無法直接認定刑事詐騙,案件無證據證實各方存在主觀欺詐故意。
4000萬歐元優先簽約費用性質合法,不存在商業腐敗屬性。球員賽事注冊權歸屬現役簽約俱樂部,球員成為自由球員后無需原俱樂部配合轉會,處置未來相關權益本身不構成腐敗犯罪。
巴薩提前引進內馬爾屬于俱樂部體育競技決策,并非違背2011年協議蓄意欺詐。即便原本等待一年球員到期免簽即可完成轉會,俱樂部依舊選擇提前付費交易,結合隊內管理層證詞,足以證實這是單純競技層面選擇。
現有證據無法證實球員被利誘、勒索加盟巴塞羅那,整體行為不構成私人商業腐敗、虛假合同犯罪。2011年相關合同不屬于虛假合同,不觸犯西班牙刑法相關條款,同樣不構成不當詐騙犯罪。
DIS可主張賠償范圍僅限正式轉會交易,不包含兩年前遠期權益預約合同,相關約定不觸發刑事追責條件。
西班牙最高法院最終裁定,案件現有事實足以駁回全部指控,各方簽訂合同時不存在蓄意詐騙DIS經濟權益的主觀故意。原告認為相關操作壓低轉會總價、損害自身收益權的主張不成立。
涉案人員、巴塞羅那俱樂部均不構成商業腐敗與不當詐騙罪名。巴薩出于競技需求鎖定球員加盟資格,后續提前完成轉會并足額支付轉會相關款項,即便原本約定球員到期自由加盟,也不構成刑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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